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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关于在社会工作领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益,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暂行)》(海党〔2008〕4号)的主要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内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将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支付服务费用的做法。以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准则,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了解需求、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考核、强化监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指导原则
(一)以民为本,注重实效。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为了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民本理念。结合社区建设满意度测评,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益,以确保群众享受到良好的公共服务。
(二)明晰权责,提高效益。合理界定范围和项目,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开展。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发挥绩效考评、居民参与等激励机制的作用,以确保政府购买的服务低价、优质、高效。
(三)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在总结我区现有经验的基础上,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等方面规范规程与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内容。建立服务对象参与购买公共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政府与服务供需双方间以及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保证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操作规程
(一)项目认定
1、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群众及其社会组织的基本实际需求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属性、实际管理情况,将那些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且由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运作更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的项目(专业性较强、准入制度较严格的服务项目除外),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后,提出年度购买具体项目,编制相应的预算,向区政府提出项目申请。
2、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审定政府部门提出的公共服务购买项目。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部门的申请情况、实际需求状况、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申请的内容、要求和数量,对项目进行评审,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提出合理的价格参考及购买公共服务意见,报区政府审查。
3、区政府在统筹考虑辖区资源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以一定形式合理认定所需购买的服务项目及预算。原则上尽量不增加部门预算总量。
(二)项目招投标
1、区相关职能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服务及其具体的要求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服务供应方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社会信誉良好。
3、服务供应方要做好项目细化工作,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三)项目合同签定
1、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服务购买方与服务供应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2、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或协议)需报区财政局备案,并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对资金量大,履约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资金。
(四)项目执行管理
1、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购买项目的管理,规范合同管理,避免风险的发生。
2、要加强对服务过程的跟踪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
3、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如因服务供应方不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供应方违约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
(五)项目绩效考评
建立全面、综合的项目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标准,按项目合同的周期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社会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专家组,根据合同要求和考核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四、工作保障
政府购买项目涉及内容广泛,政策性、技术性较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加强服务监管和指导,探索总结服务项目的经验和做法,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工作支持。
区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和各职能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研,密切合作,切实支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进行调研,测算服务成本,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制定实施细则,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察,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区社会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受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请,会同申请部门开展项目考察、评审等;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购买(资助)资金预算;会同区财政局、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协助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的绩效评价;积极培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方市场。
区财政局要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安排资金,保证资金足额、按时拨付。
区审计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区法制办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在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群众需求摸底调查、服务满意度评价等工作。根据本街道实际,积极培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方市场,积极配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附件:购买社会工作 服务项目合同
附件
购买社会工作 服务项目合同
服务购买方(甲方):
服务供应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期限
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要求
服务项目:甲方同意将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交由乙方承接。
服务要求:以《海曙区在社会工作领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的相关服务项目内容和考评指标为准。
第三条 服务报酬及支付办法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总服务报酬为人民币 万元/年,包含服务人员成本、运行成本等费用。
支付办法:经双方协商,拟定付款方式,具体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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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migrate.swchina.org/2012/1017/76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