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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社会工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机制,提高项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转发海曙区财政局海曙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2006]53号)和《关于印发〈海曙区关于在社会工作领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海政办[2008]53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绩效评价对象

2008年度海曙区社会工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即老年人心理调适、青少年心理调适、社区矫正、残障康复四个项目。

二、绩效评价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评价依据和程序公开、评价结果公开。

(二)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

(三)可操作原则。根据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考核指标。指标体系要具体、明晰、易于操作。

(四)科学合理原则。评价指标以定量为主、结合定性分析,达到数据可靠、方法合理。

三、绩效评价依据

(一)海政办《关于转发海曙区财政局海曙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2006]53号);

(二)海政办《关于印发〈海曙区关于在社会工作领域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海政办[2008]53号);

(三)项目承接单位上报的档案资料;

(四)有关问卷调查数据。

四、绩效评价程序

(一)海曙区民政局、海曙区财政局为绩效评估组织单位。绩效评价采用指标评价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见附件)。

(二)项目承接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填妥的海曙区社会工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体系表以纸质方式一式二份报海曙区民政局、海曙区财政局。

(三)项目承接单位撰写海曙区社会工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四)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承接单位上报的自评报告,通过核查、调查、复查绩效评价指标资料,以及通过社会咨询公司的问卷调查报告得出海曙区社会工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五、组织领导

区人大、区政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成立我区社会工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吴汉元

成员:蔡 毛文辉 邢惠忠 徐孝军 邱君君 庄碧君

附件:海曙区社会工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体系表

海曙区社会工作领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体系表

项目名称:

服务大类

项目

名称

目标实施情况

标准

权重

得分

专业

支撑

专业资格(学历)拥有率

100%

5

继续教育培训次数

4

5

目标完成情况

个案工作完成率

100%

10

小组工作完成率

100%

10

目标完成质量

服务人次

≥300

10

服务对象的满意率

100%

10

社会效益情况

社会评价

市级以上新闻报道次数

≥2

5

服务知晓率

≥50%

5

服务对象无正当理由上访率

≤5%

5

社会资源

集聚程度

义工人数

20

5

义工参加活动人次数

≥50

5

义工接受培训人次数

≥50

5

合计得分

80

资金落实情况

实际收到该项拨款金额

100

5

实际支出情况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100

5

财务信息质量

财务报表等信息质量

100

5

财务管理状况

财务管理水平

100

5

合计得分

20

备注:项目具体情况见《自评报告》和有关档案。

来源:海曙区档案史志信息网

文章来源:http://migrate.swchina.org/2012/1017/76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