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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细则

定义

在守则当中,案主最大利益意味着:

(1) 案主的期待、希望、动机与计划在任何介入计划发展中部都被社工员视为是最基本的考虑点,只有当案主的计划被认为是不切实际、不合理或是假设性时,社工员才会企图改变之。

(2) 社工员所有的活动及介入计划被视为是对案主有益的。

(3) 社工员将会考虑到案主是独立个人、家庭单位的成员、社区的成员、有特殊家族或文化的人,因为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案主。

案主的意义是:

(1) 一个人、家庭、团体、公司、企业界、组织或社区,这些都是社工员提供服务的对象。

(a) 着重在个人、家庭、团体、合作的个人、组织或社区的要求或意见。

(b) 也着重在有关法律权益责任的结果。

(2) 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

不适当的处遇是指社工员的行为或处遇不符合照顾要求或是专业训练的标准。

错误的处置或疏忽是指社工员的行为被视为是“不适当的处遇”,其结果是对案主有害的。例如以下的行为有:

暴力、诈欺、诽谤、破坏契约内容、对人权的冒犯、恶意的控告、错误的监禁、或是任意定罪。

社会工作实务包括对于社会问题的治疗和预防,以及个人、家庭、团体和社区等的社会功能的增强,其意义不外乎为:

(1) 在社工员与案主建立关系当中提供服务

(2) 与人群有关的服务方案的发展、促进与提供,其中包括与其它专业间的合作

(3) 发展与促进与生活品质有关的社会政策

(4) 其它被加拿大社会工作协会(CASW)认可的活动

社工员意指他有适当的资格被认为可以在中央、地方提供服务,同时,社工员本身是志愿并同意遵守社工员守则。

实务工作的标准是指称职的社工员应该提供标准化的照顾。

专业社会工作是基于人道主义及平等主义的思维所创设的。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个人有其真正的价值与品格,以及自我接纳、自觉及自尊的本性。社工员相信有义务提供给所有的人,不管是个人或群体有利的资源、服务和机会。而个人、家庭、团体、社区以及国家的文化也都要无偏见地一视同仁。

社会工作是为了提升人们的福利以及对自我实现,并发展和训练有于人类和社会行为的科学知识,扩展个人、团体、国家和国际间需要和期待的资源,以达到整体性的社会正义。

专业实务工作的冲突

如果冲突在专业实务中产生,守则的标准应优先适用。许多利益冲突的发生是来自大众、工作机构、组织或案主的要求不同,但在所有的案例中,社工员的行为必须与本守则当中对于伦理责任与义务以及伦理职责的规定一致。

守则的特点

本守则的前七项陈述是建立伦理责任与义务。这些陈述提供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关系的基础,是建立在社会工作的价值之上。有关于守则规定的内容应以训练活动补强。后三项陈述则是伦理职责的特点,社工员伦理职责希望是借着符合专业的伦理行为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完成服务的目标。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伦理责任和义务

1.社工员应该维持案主最大的利益为专业的主要义务。

2.社工员应该完整并客观地实践专业的责任与义务。

3.社工员应该维持其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给案主的能力。

4.社工员不应该利用与案主的关系获得个人的利益或报酬。

5.社工员关系中应该对案主所要求的信息或有关于案主及其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除非

(1)案主授权可以记录这个特别的信息

(2)这个信息是在授权的情况下,或是基于法庭法官的要求下公开,或是

(3)本守则其它授权的规定

6.社工员若参加其它专业、职业、联盟或集会,都不应该以遵循其它团体的规则来影响与案主间的社会工作专业关系。

7.社工员在提供私人专业服务时,不应以商业性的收费标准来破坏或减低公众对于本专业的信任。

伦理职责

8.社工员应该在机构宗旨与社会政策的导引下,致力于提供与本守则内容一致的服务。

9.社工员应该在社会工作专业中追求卓越的表现。

10.社工员应该致力于

(1) 增进案主的最大利益

(2) 增进社会、环境以及全社区的整体性的利益

首要的专业义务

1. 社工员应该维持案主最大的利益为专业的主要义务。

1.1 社工员要视此义务为最首要的准则,任何与它不一致的行为都不符合伦理行为。

1.2 社工员在从事社会实务工作时,不因任何人的种族、肤色、背景、语言、宗教、婚姻、地位、性别倾向、年龄、能力、社经地位、政治意向或国籍而歧视。

1.3 社工员应该告知案主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案主有权利向其它专业谘询。

1.4 社工员应该立刻告知案主,因为案主的因素、特殊情况或压力可能会影响社工员服务的能力。

1.5 社工员在提供服务给案主的过程中,不应该参加与案主的专业服务以外的事务。

1.6 在没有正确的评估、观察和诊断之前,社工员不应该妄下其自身的评估、观察和诊断。

1.7 如果可能,社工员应该提供案主选择服务进行时所使用的语言。

完整性和客观性

2. 社工员应该完整并客观地实践专业的责任与义务。

2.1 社工员应该诚实并正确地确认与描述其教育、训练、经历、隶属的专业团体、服务能力及特性。

2.2 社工员应该向案主解释自己的教育、训练、经历、隶属的专业团体、服务能力、特性以及能为案主解决什么样的问题。

2.3 社工员得到的教育学位,应该要将它列举出来。

2.4 社工员不应该把参加演讲、会议、个案讨论会、工作坊、其它相似的教育训练的经历当作正式的社会工作教育。

2.5 社工员不应该为要了解案主的过去或说服其合作,而夸大地表示服务功效。

2.6 社工员应该能区辨自己扮演社会工作者或私人身份时的行为与主张。

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

3. 社工员应该维持其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给案主的能力。

3.1 社工员必须在没有风险与不浪费案主经费的情况下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3.2 社工员在提供服务给案主的过程中若能力不足,在告知案主实际状况并同意之下进行适当的转介。

3.3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给案主的过程中,若有必要可以从其它专业处获得应有的建议并相互合作。

3.4 为了对案主提供有效的服务,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应保持自身的健康与福利。

3.5 当社工员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问题或疾病,而且会影响其服务品质,或可能会威胁到案主的健康或福利时,社工员应该终止服务并

(1) 向案主说明希望他能了解

(2) 如果案主同意,确定案主将会被转介另一个专业人员

3.6 社工员应该定期的接受新的知识与技能,以充实本身的专业实务工作。

专业关系的限制

4. 社工员不应该利用与案主的关系获得个人的利益或报酬。

4.1 社工员应该尊重案主及其行为,并认为其个人的权利都应被保护。

4.2 在提供适当服务的过程中,社工员应该评估或考虑到案主本身的动机、生理和心理上对于服务提供的接受能力。

4.3 社工员不应该和案主有性关系。

4.4 社工员不应该和案主有商业上的关系,不应向案主借钱或贷款。

4.5 社工员不应该和到机构实习的学生有性关系。

4.6 社工员不应该向任何人进行性骚扰。

机密的资料

5. 社工员在专业关系中应该对案主所要求的信息或有关于案主及其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除非

(1) 案主授权可以记录这个特别的信息

(2) 这个信息是在授权的情况下,或是基于法庭法官的要求下公开。

(3) 本守则其它授权的规定

5.1 保密的要求同样适用在其它社会工作职务者上,像

(1) 督导

(2) 管理者

(3) 教育者

(4) 行政人员

5.2 身为督导、管理者和行政者应该建立相关保护案主资料的政策及工作。

5.3 在不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下,社工员可以视需要决定在工作场合中提出保密的资料与他人讨论。

5.4 案主必须提供有关其自身问题的原始及重要资料,除非这个案主无能力或不愿意,或确认说出来是不必要的。

5.5 社工员有义务确信案主知道被问的是什么问题、为什么以及提供该资讯的目的为何,并使其了解机构的保密政策及工作。

5.6 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

5.7 当其它资源需要此资料时,社工员

(1) 应该向其解释案主的意愿

(2) 应协助案主选择可运用的资源

5.8 若社工员在案主的要求下同意保护案主财产时,就应该竭尽心力。

资料的记录

5.9 社工员应该妥善保管每位案主的档案。

5.10 社工员应该记录所有相关的信息,并在档案中保留相关的文件。

5.11 社工员不应该在案主的档案中记录任何与实际评量或与事实无关的文件。

记录的可近性

5.12 社工员与案主之间的服务输送契约中应该明定保留案主记录的责任。

5.13 社会工作者受雇于社福机构,

(1)对案主而言是维持案主的记录

(2)对机构而言是维系记录有助于机构的客观立场

5.14 社工员必须遵守服务提供的规则,并被允许调阅案主的记录。

5.15 社工员应该尊重案主有翻阅记录的权利,但社工员可以因为某些理由拒绝其接近的权利。

5.16 当社工员拒绝案主有翻阅档案的权利时,社工员可以给予案主其它与情境、工作或相关服务上的建议。

资料公布

5.17 社工员不应该公开曾经求助的名单,或公开有关案主的资料来源,除非法律上一定要如此做。

5.18 保密工作必须维持到社工员不再与案主有联系之后。

5.19 社工员应该避免谈论与案主有关的对话。

5.20 社工员必须在案主同意下才能公开机密的信息。

5.21 当经过案主或案主的监护人同意,社工员可以将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或专业人土,并且要确保对方也能提供相同的保密,并尊重案主与先前机构沟通的权利。

5.22 在服务提供之初,社工员应该向案主解释会因法律上或其它机构的需要而将其信息公开。

5.23 社工员在从事团体或社区工作时,要求参与的每一个人都同样的保守其它成员的秘密,并且保障不擅意的对外公开。

5.24 若没有经过案主同意,不得任意向案主家人求证资料或搜集进一步资料。

5.25 社工员在以下的情况中可以向案主的家人搜集:

(1) 资料会对案主及其它人造成伤害的威胁

(2) 资料是从年幼的小孩而来,而社工员认为说出来会对小孩的发展有利

5.26 若案主提供的资料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性的威胁,社工员得告诉他人或警察人员。

5.27 若社工员被法官或其它专业人员要求参加听证会,就要考虑可能放弃资料的保密。

5.28 由于法庭的命令必须公开资料时,社工员不应该暴露过多的资料,并且尽可能地通知案主法庭提出的要求。

5.29 社工员不应该使用与案主完全同样的资料在教学、公众教育或研究。

5.30 社工员可使用匿名、与案主特质些微有出入的资料来从事教学、公众教育或研究。

资料的保存及处理

5.31 社工员的文件应该妥当存放在安全地方,或用电脑保存,或是由机构来管理,所以社工员应该善尽档案中资料的保存及整理之责。

外在的参与

6. 社工员若参加其它专业、职业、联盟或集会,都不应该以遵循其它团体的规则来影响与案主间的社会工作专业关系。

6.1 如果因为社工员参与机构以外的活动可能会影响到他与案主的关系时,社工员应该对案主说明。

6.2 在下列情况下社工员不应该遵守外在参与团体的规则

(1) 影响自己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

(2) 告诉案主或社区你的实务工作受到它们的影响

(3) 带给社会工作专业不好的名声

私人实务工作的限制

7. 社工员在提供私人专业服务时,不能因为收费而破坏或减低公众对于专业的信任。

7.1 社工员不应该利用在机构中从事服务的关系,叫案主到社工员开设的私人机构去。

7.2 当社工员与案主建立契约开始提供服务时,

(1) 应该告诉案主与外面私人机构的关系,以及提供服务的费用标准。

(2) 收费不应该高于当初告诉案主的标准

(3) 与直接服务较无关的项目包括研究、谘询或行政工作,也不能故意收过多的费用。

7.3 社工员在私人机构中不能因为种族、生长背景、语言、宗教、婚姻状况、性别、性倾向、年龄、能力、社经地位、政治倾向、国籍不同而增加收费。

7.4 在私人执业中,社工员应该维持适当的品质与信任的保证。

7.5 在私人执业中,社工员必须为其怠忽职守在法律上负起责任。

7.6 在私人执业中,社工员应该让案主使用市民医疗的付费,并告知案主他可以在私人机构使用这项服务。

工作地点的伦理职责

8. 社工员应该在机构宗旨与政策导引下,致力于提供与本守则内容一致的服务。

8.1 受雇的职责若与社工员的义务冲突时,应该将本守则的规定带进工作的场域中加以注意。

8.2 若社工员注意这些原则之后仍有严重的伦理上的冲突,应该将应有的原则告知专业协会或相关主管单位。

8.3 社工员在以下的困境中应该适用守则的原则:

(1) 社工员与社会工作督导的

(2) 雇员与社工员的

(3) 社会工作系的学生与社工员的

对专业的伦理职责

9. 社工员应该在社会工作专业中追求卓越的表现。

9.1 社工员应该向适当的组织作报告或循法律途径公开任何破坏本守则或对案主有不利及伤害影响的社工员,避免他们影响服务的提供。

9.2 若发现从事不当服务或无照执业的的人员,社工员应该向所属的组织或法律团体报告。

9.3 社工员不应该介入其它工作者与案主的专业关系,除非是案主的要求,除非这样的介入对案主而言是方便有利,或是有关其福利。

9.4 当与其它专业产生冲突时,社工员应该本着守则的原则尽力解决其中差异,并尊重社会工作的专业。

9.5 当社工员参与研究,应该告知参与研究个案其研究的结果。

社会变迁的伦理职责

10. 社工员应该致力于

(1) 增进案主的最大利益

(2) 增进社会、环境以及全社区的整体性利益

10.1 社工员应该强化识别力,排除歧异。

10.2 社工员应该致力于对所有人提供相同的服务。

10.3 社工员应该致力于让所有案主都获得需要的资源、服务和机会。

10.4 社工员应致力于创造清新健康的环境,以及与社会工作原则一致的环境策略。

10.5 社工员在危急的情境下应能提供合理的专业服务。

10.6 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global/2006/0711/60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