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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二级机构,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工作委员会,英文全称为:Committeeof Social Work Service Organizations of The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促进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社会发展为目标,整合社会资源,培育建设本土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搭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探索本土化社会工作实务体系,为提升社会管理与服务专业化水平,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负责联系、组织和统筹全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孵化培训、督导评估和标准规范工作;

第七条 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示范引领和表彰激励等工作,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遵循专业伦理,保证服务质量,向各服务领域发展;

第八条 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理论探索、实务推进、政策优化、文化构建,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课题调研,规划设计、咨询交流、舆情分析、新闻传播、形象构建等服务;

第九条 服务、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素质能力建设,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职业经理人、内部治理、项目运作、专业化发展和联盟建设等服务;

第十条 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链接企业和社会组织资金项目等服务;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现有社会工作资源,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和各个有关方面的有效沟通与互动;

第十一条 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职业经理人、专业社工、专业督导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社会工作者提供人才招聘、就业创业、权益维护等服务;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力度;

第十二条 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服务平台、孵化基地、实训基地、标准化建设等工程体系建设,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搭建各类支撑、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多领域、跨区域研讨交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服务、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建工作,以及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相关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十五条 承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

人会员。

团体会员必须是经过政府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或与社工事业相关的社会组织以及关心和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为从事或关心、支持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建设的个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关心热爱社工事业,大力支持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

(四) 在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会承认的资格证书。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机会。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一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遵守本会的规定。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如因分立,合并、转让等权利义务发生变化,需在本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使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二) 自收到会员退会申请之日起即为退出本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案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本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地方联络站;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三十条第一,二、四、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副主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总干事有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连聘连任。总干事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任命。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总干事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材料,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做好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副总干事根据分工协助总干事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捐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自主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专职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需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民政部办理直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章来源:http://www.swchina.org/ztwz/2014/0123/48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