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对失职父母亮剑--详解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

对失职父母亮剑--详解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

原标题:对失职父母“亮剑”--详解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

新华社北京对失职父母“亮剑”--详解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1月20日电(记者崔清新、白阳)近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南京饿死女童案、广州亲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扎堆”出现,直指监护人失职问题,也暴露出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监管的缺位。

20日,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年内将推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据了解,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认为,这一机制的设立,是法制对失职监护人的“亮剑”,改变一度太过“温柔”的处置方式,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现状:我国目前亟需加强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干预

在我国,对培养孩子这样一个关系着国家民族未来的大事,目前还缺乏对其资质的要求。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如果法律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高傲的头,让他们认真反思和学习怎么做父母,那么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层出不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介绍,我国198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立法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规定的监护制度,但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求,导致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得不到有效监护而陷入困境。

张雪梅说,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这些规定零散、措施太柔性,难以发挥作用。对监护人的这类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很少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也是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也坦言,近期发生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都说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

呼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干预工作机制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马国华认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亟待提高。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张雪梅认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应取消这一规定,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对此,黄尔梅明确,为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民政部已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进行了调研和论证,拟于今年出台指导性意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干预与司法裁判衔接工作机制。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也透露,民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民政部2013年在全国20个地区启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目前各试点地区在困境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建立专门保护机构、建立监护问题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构建社会保护网络体系、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上取得了积极成果和有效突破。

“这一工作机制的核心是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告诉记者,这样做目的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只有这样才能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推动社会进步。

立法:适时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两部专门法律。此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新制度。

全国妇联协调处处长张彦红指出,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刑法修正案有望在今年作出进一步修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款,也有可能在这次修改中得以体现。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analysis/2014/0121/46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