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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益性捐赠部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

1、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5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款=950×25%=237.5万元

【例】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捐款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法定捐款扣除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150万>12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

计算应纳税款=880万元×25%=220万元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analysis/2014/0120/45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