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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买卖”误读背后的公共期待
作者:王传涛
日前,安徽省政府在官网发布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有媒体将此解读为“农民可以买卖宅基地”。对此,安徽省国土厅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对文件的误读,文件原文为“可以流转使用宅基地”,并非“买卖”。(《新京报》11月14日)
又是一则被误读的新闻。安徽省国土厅的辟谣比较及时,可这并没有完全消除公众心中对于宅基地以及其他农村用地可以流转和买卖的共同期待,许多网友在网帖中还是表达了想看到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的政策能迟早落地的愿望。
农村宅基地可不可以买卖?这个问题,在现在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答案。一个答案是,对农民而言——不可以买卖。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其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继承或转让,而且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可是,真实社会中还存在另外一个答案——可以买卖,这个买卖者不是别人,往往是地方政府,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产生了过度依赖,而原先属于国有的城镇用地又极其有限,于是打着城镇化和“农民上楼”的幌子来蚕食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用地,然后将土地卖给开发商,这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惯用伎俩。因此,宅基地可不可以买卖是一个理论与现实交织的复杂问题。
宅基地不能买卖的呆板制度,已严重阻碍城镇化发展。一者,城镇化和农民进城是大势所趋,可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并不容易让农民“轻装进城”,“身子进了城,地却还留在农村”的案例现在比比皆是。二者,政府垄断农村土地的交易权,而拒绝让农民自己进行交易,本身就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这不仅容易造成大量的拆迁用地纠纷,也容易让政府对房地产和土地财政的依赖度加大。三者,宅基地的死板,束缚了城乡户口之间的转变,在城市化浪潮中,“农转非”之后宅基地很有可能会让农民的整个家庭失去土地,农村人仅剩的福利寄托,也将不复存在,我想这也恐怕是城镇居住人口和城镇居民人口相差近20%的原因之一。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农村庄园”概念。当前,农村的耕种模式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事实上,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进城,农村之中已经出现了缺少劳动力的现状。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和买卖,之于当前农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落后模式,也可能会有很大改变。这会使农村土地进行更加合理的整合,形成大规模生产的庄园经济。
“宅基地可买卖”的风险当然也是存在的,比如,当贫富差距过大时,出现无节制的土地兼并也不是没有可能。这需要政府出台一定的政策,防止土地兼并的过度,提防“无立锥之地”情形的出现。但从总体上看,允许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由流转和买卖,既可以盘活农村经济的活力,也可能使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补偿,进而加速城镇化进程。
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通过对“宅基地可以买卖”的善意误读,我们能够读到公众对于当下农村土地制度的种种担忧和进行深入改革的公共期待。而这,也恰恰是当下土地物权制度所需要改善的一个路向。(王传涛)
责任编辑:swchina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sight/2013/1115/4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