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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5月24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二是注重弥补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短板,三是鼓励支持外资来琼发展养老产业。
《条例》规定,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者新建、改建等方式,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其他市县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校舍等有效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鼓励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村级邻里互助点和居家养老家庭提供养老服务指导;设置农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条例》还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境外大型高端品牌连锁养老集团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建设国际养老康养社区,提供国际标准的养老服务。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与境内投资者同等优惠扶持政策。
责任编辑:王晨宇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3/0531/431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