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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原政策于2013年发布此为新疆民政厅最新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

2011年,中组部等18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制度。2012年,中组部等19部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提出要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是当前我区社会工作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一是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该办法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对象、内容、形式、学时计算、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该文件对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义务、形式、组织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三、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要是为了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对象有哪些?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对象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五、继续教育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的关系?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六、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三)社会工作实务;(四)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文化习俗;(五)相关理论知识。

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形式多样,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一)在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二)参加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专题(研讨)培训、经验交流等专项活动;(三)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社会工作理论培训;(四)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实务能力培训;(五)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六)自治区民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

八、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需达到多少学时?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九、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如何计算?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时间如何认定?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十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是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是全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计划;

(二)确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analysis/2023/0508/430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