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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三级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三级体系建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地方标准,内容涵盖社工站建设、管理、评价等主要内容,为健全社工站机制、提升功能,完善社工站三级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了标准。
《规范》明确了指导中心、社工站、社工室运行的县(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在社工站建设上,明确了三级体系在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在运行机制方面,《规范》明确三级体系实施项目化运行,并按照项目预估—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监测与管理—项目评估的流程进行。
在功能定位上,明确指导中心统筹指导推进全县(区)社工站建设运营工作,为社工站提供培训、监测、督导、评估等服务;社工站为社会工作综合服务平台,指导社工室开展服务,承接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各类购买性任务;社工室为辖区居民开展具体服务,参与社会救助、为老养老、儿童关爱保护、社区治理、社会事务等服务。
此外,《规范》还明确了三级服务体系各自日常管理制度和监督评价要求。
以下为《规范》全文: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三级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三级体系总则、建设、管理、监督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三级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工作 social work
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市场一同协助政府,综合运用社会工作、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国家政策及公序良俗中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倡导和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助力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专门职业。
3.2
社会工作指导中心 social work guidance center
由县(区)民政部门为推进全县(区)社工站建设与运营而成立的工作平台,简称“指导中心”。
3.3
社会工作服务站 social work service station
由乡镇(街道)设立的社会工作场所,通常由县(区)党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机构运营,承接政府服务任务,评估群众服务需求,设计服务项目,整合社会资源,督导社工室实施服务,简称“社工站”。
3.4
社会工作室 social work studio
由村(社区)设立的社会工作场所,通常由社工站配备社会工作者,驻村(社区)为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困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统筹开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社区治理等方面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满足基层群众的多层次、个性化需求,简称“社工室”。
4 总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实践,以系统观、整体观、协同观为理论指导;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注重激发受助者的内生动力,注重调动群众的参与热情;坚持走专业化、社会化、本土化、项目化道路。
5 建设
5.1场地设施
5.0.1 指导中心
5.0.1.1 可以设立在县(区)民政局或另设独立场所。
5.0.1.2 面积不少于24㎡。
5.0.1.3 应配置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5.0.1.4 应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可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河北社会工作标识+××社会工作指导中心” (样式见附录A图A.1),同时悬挂服务范围区域图。
5.0.1.5 应配置安全消防设施。
5.0.2 社工站
5.0.2.1 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方便群众的标准。
5.0.2.2 可以单设独立场所,也可以与其他场所共建、共治、共享。
5.0.2.3 应设置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室,其中专属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2㎡。
5.0.2.4 应配置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5.0.2.5 应设置展示区或展示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工站介绍、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活动安排、过往活动展示等。
5.0.2.6 应在社区地图上定位标识,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可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河北社会工作标识+××社会工作服务站”(样式见附录A图A.2),同时悬挂社工站服务范围区域图。
5.0.2.7 应配置安全消防设施,设有无障碍设施。
5.0.3 社工室
5.0.3.1 可以单设独立场所,也可以与其他场所共建、共治、共享。
5.0.3.2 应配置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5.0.3.3 办公面积不少于12㎡。
5.0.3.4 应设置展示区或展示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工室介绍、服务内容、活动安排、过往活动展示等。
5.0.3.5 应在社区地图上定位标识,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标识可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河北社会工作标识+××社会工作服务站”(样式见附录A图A.3),同时悬挂社工室服务范围区域图。
5.0.3.6 应配置安全消防设施。
5.1 人员配备
5.1.1 指导中心
5.1.1.1 宜配备3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持有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人员不少于2名。
5.1.1.2 专职工作人员应为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接受过系统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自上岗日期计算,两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
5.1.1.3 应设置主任、副主任管理岗位、督导岗位。
5.1.2 社工站
5.1.2.1 应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持有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人员不少于1名。
5.1.2.2 专职工作人员应为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接受过系统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自上岗日期计算,两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
5.1.2.3 应设置主任、副主任管理岗位。
5.1.3 社工室
5.1.3.1 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
5.1.3.2 专职工作人员应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接受过系统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三年内应取得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或者为持有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人员。
5.2 岗位职责
5.2.1 指导中心
5.2.1.1 管理岗位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负责决策与整体运营工作;
---落实县(区)民政局推进社工站建设的工作部署;
---监测、培训、指导、规范社工站运营;
---管理督导团队,为社工站提供专业支持;
---邀约专家会商向外转介本县(区)力不能及的个案;
---与运营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
5.2.1.2 督导岗位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传达并解读相关政策文件;
---监测指导社工站的服务进程;
---指导社工站制定调研方案、发展规划、服务方案等;
---传授专业技能和方法,为复杂个案制定具体的服务方案;
---指导个案开案、转介、结案,审批小组与大型社区活动的方案与记录;
---接收并协助转介由社工站转介的疑难个案;
---为社工站社会工作者提供情绪情感、价值判断、伦理困境、职业动力等方面的支持;
---与专业发展有关的其它工作。
5.2.2 社工站
5.2.2.1 管理岗位职责
5.2.2.1.1 主任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指导和监管社工站工作,开展党建工作,保证政治方向的正确性;
---向社工站下达来自乡镇(街道)服务性工作任务;
---为社工站组织对接社会资源;
---协调社工站的对外关系;
---向乡镇(街道)党委、县(区)民政部门汇报社工站工作开展情况。
5.2.2.1.2 副主任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主持社工站日常工作,建立社工站规章制度,分配工作任务;
---管理社工站工作人员;
---监测调控服务项目实施,合理配置资源;
---管理财务,保证财务使用的规范性;
---定期向社工站主任和社工站承接机构汇报工作进展。
5.2.2.2 一般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动员整合辖区内新乡贤、公益人、慈善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筹募人力、物力、资金、房屋、土地、产业、组织、文化等社会资源支持社会工作服务;
---运用专业方法收集、评估辖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把上级任务与群众需求进行系统分析,策划、指导社工室服务项目,带动社工室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
---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并完成县(区)民政部门、其它党政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基层服务性任务;
---定期总结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2.3 社工室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入户走访,建立、完善、更新服务档案;
---开展需求评估,动员、梳理辖区资源,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项目方案;
---在督导的指导下开展个案、小组、社区服务;
---重点为辖区内空巢老人、困境儿童、困难家庭、残障人士、流动人口等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试、社会融入、矛盾调处、生计发展、资源链接、社会功能修复、政策落实等专业服务;
---向社工站转介力不能及的个案。
6 管理
6.1 运行机制
6.1.1 三级体系运行
指导中心、社工站、社工室的运行搭建了县(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6.1.2 项目化运行
指导中心、社工站、社工室实行项目化运行。按照项目预估——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监测与管理——项目评估的流程进行。
6.2 功能定位
6.2.1 指导中心统筹指导推进全县(区)社工站建设运营工作。
6.2.2 社工站为社会工作综合服务平台,指导社工室开展服务。
6.2.3 社工室为辖区居民开展具体服务。
6.3 工作内容
6.3.1 指导中心
为社工站提供培训、监测、督导、评估等服务。
6.3.2 社工站
6.3.2.1 承接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各类购买性任务。
6.3.2.2 收集、评估辖区群众的服务需求。
6.3.2.3 对上级任务和群众需求进行综合分析,结合专业能力和现有资源,策划、设计成为有针对性、有时效性的服务项目。
6.3.2.4 动员、整合辖区内的社会资源,为社工室提供支持。
6.3.2.5 监测、督导社工室开展具体的服务。
6.3.3 社工室
16.3.3.1 参与社会救助服务。协助开展救助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受理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6.3.3.2 参与为老养老服务。协助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开展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特困老人巡访评估、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
6.3.3.3 参与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孤儿、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和家庭探访及督导检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开展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服务。
6.3.3.4 参与社区治理服务。协助推进社会工作与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服务力量、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协助基层群众强化民主理念,掌握协商方法,合理表达诉求,对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情绪引导、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
6.3.3.5 参与社会事务服务。协助开展婚姻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咨询辅导,引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协助开展残疾人家庭排查、需求评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服务;协助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6.3.3.6 根据专业能力,逐步开展文明实践、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三治融合、家风建设、行为矫治、矛盾调处、退役军人、灾疫防控、残障帮扶、应急事件、婚姻家庭、临终关怀、职工帮扶、青少年发展等领域的服务。
6.4 管理制度
6.4.1 指导中心
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场所使用管理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监测管理制度、督导管理制度、评估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宣传管理制度等。
6.4.2 社工站
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场所使用管理制度、工作例会制度、服务对象管理制度、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宣传管理制度等。
6.4.3 社工室
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场所使用管理制度、服务对象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资源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6.5 社会工作者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应为社会工作者配置工作证,并要求员工佩戴上岗;
---应为新入职社会工作者提供不少于40学时的岗前培训;
---应支持并督促社会工作者每年接受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
---应为社会工作者配置督导,并要求员工定期接受专业督导;
---应建立社会工作者问责与绩效考核机制;
---应遵照劳动法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晋升、奖惩、补贴或辞退员工。
6.6 服务对象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应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
---应对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应设有对服务对象的追踪服务通道;
---应设有专门的服务对象反馈通道。
6.7 资源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应建立社会资源信息库,对筹募到的社会资源进行登记管理;
---应协助志愿者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应向新乡贤、公益人、慈善家、志愿者等资源提供方通报各类评奖信息,并协助申请;
---应及时向资源提供者反馈服务进展及取得的成效;
---应定期盘点辖区内的社会资源,并进行维护。
6.8 财务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应配备专人进行财务管理;
---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应按照项目书规划时间和内容合理使用资金;
---如遇实况与计划不符,需先申请变更,得到批准后使用。
6.9 档案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档案应以社工站为单位统一编码,分类管理,方便查询;
---档案应进行数字化处理,方便内部信息共享;
---档案应该专人管理,保证安全;
---档案应遵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制度提供查阅权限;
---档案最低保存期应不低于15年;
---使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http://shgz.mca.gov.cn)”。
6.10 宣传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应实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禁止员工私自在自媒体发布工作内容;
---宣传应尊重受助人意愿,保护好受助人隐私。
7 监督评价
7.1 监督
7.1.1 畅通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反馈渠道。
7.1.2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7.1.3 建立社会监督与媒体监督机制。
7.1.4 建立县(区)民政局对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对社工站、村(社区)对社工室的监督机制。
7.2 评价
7.2.1 评价主体
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购买主体负责对指导中心、社工站、社工室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7.2.2 评价机制
购买主体直接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或接受特定评价等方式对社工指导中心、社工站、社工室进行评估。
7.2.3 评价内容
包含基础设施、服务设计、服务实施、服务管理、财务管理、服务成效、社会效益等。
7.3 改进
建立对评估和监督结果的响应机制,及时改进。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3/0215/426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