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队伍建设继续教育 甘肃省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甘肃省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2013年8月21日
甘肃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甘肃省民政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工办”)登记,或由省社工办授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待核)。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坚持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坚持按需施教,循序渐进;坚持自愿学习,提高素质。
第四条 凡在甘肃省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社工办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三)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四)备案、公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
(五)发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信息;
(六)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管理工作;
(七)监督、指导、评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工作;
(八)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民政局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调开展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所属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1〕140号)规定,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三章 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八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可向省社工办申请备案(通过备案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
(一)申请备案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具有承担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拥有丰富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教师占1/3以上;具备承担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应该具备的设施;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书;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报告或记录;师资队伍情况报告,其中应含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师资背景、实务经验等情况;教学场所和设施情况报告;其它可证明机构相关资质能力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方案等,并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社工继续教育机构在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前应将度工作计划、方案等报甘肃省民政厅备案。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确保继续教育质量,如实记录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记录材料至少3年。继续教育记录材料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册、教育内容、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收费用应公开项目、内容、标准等。
第十二条 省社工办或由社工办委托的相关机构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监督指导、检查评估、资质审核和备案公布工作。
第十三条 省社工办要在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中遴选2-3家省级示范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并可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四章 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可采取网络学习、集中学习与函授学习相结合等方法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降低教育培训成本,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甘肃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专业性和时效性,不断丰富教育培训内容。
(一)社会工作基本理论;
(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三)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和纪律;
(四)社会工作实务方法技能;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文件规定;
(六)其它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以下继续教育形式:
(一) 通过备案的社会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二)省社工办组织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甘肃省民政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认可的其它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省社工办定期在甘肃社工网公布备案机构名单、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等信息。
第五章 学时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即一个登记有效期,三年内累计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个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个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采取社会工作者个人填写《甘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省社工办或授权认定的机构审核后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到具有社会工作继续教育资质的机构参加教育培训,否则,其学时不得计入《甘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登记(手册)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一)参加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学时,应提供以下证明:
(一)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课时表作为证明;
(三)参加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由该机构提供社会工作者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记录、考试或考核成绩单作为证明;
(四)参加其它形式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甘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登记表》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说明理由,申请补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工办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取消备案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时证明管理。持证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学时证明。
第二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申请再登记时,必须提供符合本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学时证明,否则不予再登记。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省社工办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涉及有关法律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姜妍
文章来源:http://team.swchina.org/edu/2013/1210/42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