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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出台乡镇(街道)社工站管理办法
近日,东营市民政局会同东营市委宣传部、东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明确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站标准和管理规范。《办法》提出,到2025年末,发展壮大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成一支以驻站社工为主要力量的专业化、本土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类社会组织,每个县区培育2-3家优秀社工机构,全市至少培育10家优秀社工机构;全市社工站统一打造“荧光行”民政服务品牌。
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和制度依据。为推动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59号),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东民〔2018〕98号),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救助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民〔2021〕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把社工站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的专业平台。
(二)坚持需求导向,优化民政服务。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提升基层民政经办能力,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三)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参与。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畅通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渠道,提升民政工作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四)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建立以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督导培训、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运营管理流程,健全完善服务内容,推进社工服务标准化。
(五)坚持统筹协调,鼓励开拓创新。鼓励各级民政部门整合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服务、社会事务等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加强各层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社工站建设。
第三条 目标任务
(一)提升基层民政经办服务水平。通过社工站建设运营,不断扩大社会工作服务可及范围和受益人群,解决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服务难题;
(二)发展壮大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到2025年末,建成一支以驻站社工为主要力量的专业化、本土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三)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到2025年末,每个县区培育2-3家优秀社工机构,全市至少培育10家优秀社工机构。
第四条 营造品牌。全市社工站统一打造“荧光行”民政服务品牌。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域特色,可以“荧光行”为主品牌,打造特色服务子品牌。
第二章 建站标准
第五条 融合发展。社工站与社会救助工作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实行“三站合一”,推进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等融合建设发展,搭建基层民政综合服务平台。
第六条 运营方式。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的方式运营。
第七条 购买主体。社工站项目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主要是县级(含)以上各级民政部门,鼓励乡镇(街道)自行购买社工站项目,有关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八条 承接机构。社工站项目承接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以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社工机构(以下简称承接机构)。当地无相关承接机构的,可从外地引进,鼓励逐步转为本地机构承接。同等条件下建立党组织的,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评定为3A级(含)以上的社工机构优先。
第九条 服务内容。社工站应当结合实际提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城乡社区治理、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的服务,按照“1+N”模式设置社工站服务项目,包含1个主项目和N个子项目,各县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来源,确定1个主项目,设置2-3个子项目。项目服务内容参照《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内容清单》(附件1)。
第十条 场地设置。整合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为社工站提供开展服务的办公和活动场所。社工站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居民需求,设置功能区域,包括社工办公区、个案工作区、小组工作区、多功能活动区、档案室等。其中,办公场所人均面积不少于6㎡,应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服务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承诺、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项目完成评估、考评等机制。
第十二条 人员配备。每个社工站专职驻站社工不少于3人,其中,乡镇(街道)配备1-2人,承接机构配备至少2人。驻站社工要求入职年龄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到40周岁,社会工作、社会学、公共管理、心理学、法律等相关专业毕业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社工站项目主管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项目实施3年内所有驻站社工均要求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是指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社工站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其中,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机构长期保留;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承接机构退出社工站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主体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者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并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主体转交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并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统一标识。社工站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中国社会工作标识+××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室”,加挂“荧光行”标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保障。各县区(开发区)要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统筹各级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每个社工站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每年平均不少于5万元。
第十六条 多元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工站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社工站项目资金实施绩效预算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市民政局定期对各县区(开发区)管理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效益、项目取得的成效、年度任务完成率等实施独立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款专用。承接机构同时承接社工站多个子项目时,要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类别单独核算,不得将多个项目资金混用。在民政购买服务以外链接的其他购买主体的服务,要与民政购买服务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社工站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承接机构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资金。对于经费来源单一的社工站项目,要严格按照经费使用方向确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避免超范围服务引发资金使用风险。福彩公益金支持项目要严格依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慈善资金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慈善组织捐赠用途使用。县级民政部门应督促承接机构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资金,严格按照经费使用方向确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社工站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社工站项目资金可用于社工站项目购买、项目督导和评估。社工站项目购买资金预算编制应根据服务的数量、内容、规模、质量和目标效果等核算服务成本,将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机构培育。为培育扶持一批优秀的社工机构,形成良性竞争,原则上每个社工站只能有1家承接机构运营;每个县区至少有2家承接机构;每家承接机构可以在一个县区(开发区)内承接运营多个社工站,但不能跨县区(开发区)承接。社工站项目购买周期内增加的所有子项目,都由已确定的承接机构承接。
第二十三条 制定方案。购买主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工站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组织采购。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社工站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机构条件等事项。购买主体要坚持公平、择优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确定承接机构。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与中标(成交)的承接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依法签订书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执行人员、服务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省市督查评估不合格等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服务协议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签订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开展服务。承接机构应按建站标准完成驻站社工配备和制度建设。组织社工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开展专业服务,及时在中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录入服务信息,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报告、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市、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后,承接机构要以书面形式向购买主体提交资金申请,并附相应的服务协议、凭证资料等。购买主体审核后按照有关财务支付规定和协议内容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过程监测。各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对社工站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对社工站项目至少开展2次评估,评估标准参考《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评估标准》(附件2)。社工站项目的评估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共同参与,市民政部门进行抽查。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九条 评估运用。社工站项目评估结果作为余款拨付、评先树优以及承接机构后续是否参与社工站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合格后拨付余款、续签合同(协议),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不拨付余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第五章 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专业队伍。将社工站建设与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一体化同步推进,培养一批综合素质好、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本地社工人才队伍,在基层服务中发挥专业价值和专业优势,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驻站社工要加强对社会工作职业素养及相关民政业务能力的提升,每年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民政政策法规等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鼓励驻站社工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是指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孵化基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集中开展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 督导培训。完善项目督导制度,民政部门和承接机构应对驻站社工开展社工站项目督导培训,驻站社工每年接受督导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通过开展定期、持续的督导培训,促进驻站社工能力提升,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薪资保障。驻站社工工资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承接机构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和人力成本比例共同商定。每个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驻站社工工资标准要统一,有条件的可以参照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第三十四条 人才激励。对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驻站社工,承接机构应予以每人每月一定津贴。鼓励和支持驻站社工围绕社工站建设、困境群体服务开展研究和实践,对形成研究课题报告或政策文件草案并被政府采用的,年度优秀社工评选予以优先。优秀驻站社工在各级和谐使者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五条 专业督导。通过人才引进、本地培育、发挥各级和谐使者人才作用等方式,构建“专家学者+本地资深社工”专业督导人才队伍,建立本地社会工作督导专家库。
第三十六条 五社联动。推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区社会组织为支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保障、社区志愿者为补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支持的“五社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链接公益慈善资源,鼓励志愿者深入社区群众,不断夯实社会工作服务平台,汇聚起为困难群众服务的强大社会资源。
第六章 职责体系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全市社工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的社工站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备案管理;对县区(开发区)社工站项目实施情况和乡镇(街道)社工站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开展专业督导评估、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工站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督促乡镇(街道)完成社工站站点设置、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的配备,依法依规与承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指导承接机构配齐社工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加强对承接机构的资金监管、服务监管,定期开展社工站项目督导、培训和评估,每季度向市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的规划布局、办公场所配置,为社工站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统筹开展相关运营管理工作,为社工站项目实施提供协助和支持;对驻站社工出勤和工作时间、行为规范、服务开展情况、参加督导培训情况等做好日常监管和指导;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社工站运营情况。
第四十条 承接机构应建立社工站工作制度,规范社工站运营流程和标准,配备专职驻站社工,开展专业服务。对驻站社工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督导;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可建社工总站。社工总站发挥平台功能,协调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工站、承接机构、驻站社工等相关方关系,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满足多方需求;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做好社工站的监督管理、督导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服务各社工站。
第四十二条 支持各县区成立社会工作协会,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社工站绩效评估,链接整合资源,促进行业自律,推动社工站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工站监督管理中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
附件1
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内容清单
服务领域 |
服务内容 |
具体事项 |
(一) 社 会 救 助 |
1.政策宣传 |
宣传社会救助申请的资格条件、申报程序及审批流程、社会救助的主要类型和内容、救助标准和动态管理等政策制度。 |
2.精准识别 |
通过融入村居、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协助评估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条件和其他实际生活状况,精准识别救助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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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源链接 |
协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政府救助(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公共租赁住房、危房改造、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援助);链接企业、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救助帮扶服务。 |
|
4.心理疏导 |
评估和诊断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提供心理支持,缓解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焦虑和精神压力等。对心理状态、精神状态严重异常的,及时转介心理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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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能力提升 |
挖掘服务对象的优势和资源,提升服务对象应对风险的能力;协助服务对象参加技能培训,实现就业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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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融入 |
引导服务对象参与社区活动、社区公共事务,建立邻里互助小组,搭建社区支持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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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介服务 |
与政府职能部门、各单位建立双向合作转介服务关系。受理政府部门转介的特殊人群服务;对象超出服务专业或能力的,转介到相关专业机构,或将其反馈到相应政府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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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服务建档 |
协助开展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援助对象等社会救助对象建档工作。 |
服务领域 |
服务内容 |
具体事项 |
(二) 儿 童 福 利 和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
1.救助保护 |
协助儿童主任定期探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协助儿童主任摸排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并确保其监护落实、纳入兜底保障范围;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状况等级评定标准,评估儿童成长和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和需求,排查风险因素,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实施救助保护和日常关爱;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监护侵害等问题,协助儿童主任强制报告,提供临时庇护、调查取证、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专业社工服务。 |
2.家庭教育 |
开展儿童监护法制宣传和家庭暴力预防教育等活动,指导儿童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提升儿童家庭监护人的法制观念和教育理念。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调适亲子关系、代际关系、增进家庭情感联结和亲情交流等关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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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关爱 |
协助村(社区)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学业帮扶及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提供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支持,开展儿童社会化引导,促进社会融入;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活动,积极链接公益项目、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资源,开展专业儿童社会工作服务。协助儿童主任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政策资源、心理支持、卫生安全教育、生活及创业能力提升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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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训指导 |
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辖区内村(社区)儿童主任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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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介服务 |
发现超出服务专业或能力的案例,及时转介到相关专业机构或相应政府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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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建档 |
协助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对象数据台账建档工作,完善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做好动态管理。 |
服务领域 |
服务内容 |
具体事项 |
(三) 养 老 服 务 |
1.救助服务 |
协助评估困境老年人身体状况、居住环境、经济状况等,摸底排查特殊困境老年人生活状况,确立风险等级。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其他社会福利和服务。链接爱心慈善资金、志愿服务等社会资源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 |
2.健康服务 |
提供与老年人身心健康直接相关的预防、康复、治疗等方面的服务,包括健康风险评估、老年健康知识宣传推广、老年健康咨询等;为老年人开展健康照顾的有关服务,包括出行协助、生活照料、信息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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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慰藉 |
协助专业人士对老年人做认知和情绪问题评估,识别和诊断老年人认知与情绪方面的问题。协助专业人士对患有抑郁症、痴呆症、谵妄和焦虑症等认知和情绪问题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在精神上关怀老年人,帮助老年人适应角色转变,重新界定生命价值和人生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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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支持网络建立 |
举办各类康乐小组、交流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建立老年人互助小组、学习小组,建立组员支持网络。建立照顾者支持体系,为老年人照顾者提供喘息服务。开展爱老社区倡导,传承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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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益保障 |
与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共同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处置和婚姻自由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排查老年人有可能遭遇的风险,包括受虐待、被遗弃或疏于照顾等特殊问题,经发现后及时开展危机介入服务。开展社区宣传和社区教育,防止老年人遭遇不公平对待或社会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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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终关怀 |
协助老年人达成未了心愿,包括妥善安排遗嘱、器官捐赠等法律事宜,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建立理性的生死观。动态评估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变化,提供心理辅导和情感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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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介服务 |
超出服务专业或能力,符合养老服务政策条件的,将服务对象转介到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养老服务部门。 |
服务领域 |
服务内容 |
具体事项 |
(四) 城 乡 社 区 治 理 |
1.社区公共服务 |
盘活公共服务空间,形成社区居民休闲娱乐和参与公共事务的场所。开展社区文化建设,增加社区凝聚力。开展就业政策咨询,鼓励引导就业人员适应市场需求投身经济建设。提供社区福利服务,关注社区弱势群体,协助解决困难,开展精神卫生服务,营造健康的社区心理支持环境。推动环境卫生治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以及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社区突发事件,保障社区治安有序。 |
2.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
配合参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两个覆盖有效落实;参与推动街道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和开展活动;引导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和规范发展;发现和及时举报辖区内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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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区志愿服务发展 |
推动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协助社区设置和管理志愿服务岗位。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时间银行,依托中国志愿服务网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登记、培训、使用、激励和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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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区慈善服务 |
弘扬慈善文化,链接慈善资源,协助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协助社区慈善基金开展慈善项目设计、筹款、宣传、救助等活动开展。 |
|
5.居民自治 |
引导村(居)民参与村(社区)公共事务,创新基层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提升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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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五社联动 |
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进一步推动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形成多方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
服务领域 |
服务内容 |
具体事项 |
(五) 社 会 事 务 |
1.婚姻家庭服务 |
开展婚姻政策法规、婚俗改革宣传,加强婚恋观、婚育观教育;提供家庭行为学习及家庭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婚姻家庭辅导,预防发生家庭暴力等事件;为遭遇家庭暴力的成员及遭遇重大变故的家庭提供危机介入和帮助。 |
2.殡葬服务 |
开展殡葬政策法规宣传,倡导绿色殡葬理念、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向社区居民提供治丧需求服务,配合开展生命教育,协助对接殡葬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档案。 |
|
3.残疾人 服务 |
入户排查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情况,评估其服务需求。对残疾人及其家庭开展心理辅导和能力提升服务。对有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及其家庭链接社会资源提供经济援助。开展残疾人有关政策宣传,协助残疾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关政策,如协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开展社区宣传及公众教育,营造尊重、平等、接纳残疾人的社区进步文化。 |
|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管理、心理疏导、接收送返及寻亲安置工作;协助开展街面巡回救助和转介服务;配合做好临时救助点的业务指导和规范工作;推动流浪乞讨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维护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和帮扶台账,帮助落实相关救助政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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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
1.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培养 |
搭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学习交流平台,邀请专家学者传授新知识、新理念、新技术,邀请本地优秀社工传授实务经验,开展分层次、分领域的社会工作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交流,提升专业素养,增强服务能力。接收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和大学生志愿者进行社会工作实习实训。 |
2.提升持证社工人数 |
对社区工作者、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和社会组织人员等进行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动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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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播社会工作理念 |
通过宣传、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人员、服务对象传播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知识和方法。 |
附件2
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评估标准
参评单位 : 评估员: 评估日期: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指标说明及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行政 管理 (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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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建设 (4分) |
人员管理制度 (1分) |
制定清晰的人员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制度保留痕迹材料。包含且不限于驻站社工的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学历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劳动合同,社工日常考勤记录、行为规范等。 (1)有制度,并遵照执行。(1分) (2)有制度,缺乏遵照执行。0.5分) (3)无制度或有制度,未执行。(0分) |
文件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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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 管理 制度 (1分) |
制定志愿者服务制度,并对志愿者建档管理,及时将志愿者信息录入中国志愿服务网。 (1)有制度,并遵照执行。(1分) (2)有制度,缺乏遵照执行。(0.5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文件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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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管理制度 (1分) |
服务场所有专人管理,有明确的管理细则,有社工站、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等管理细则。 (1)有制度,并遵照执行。(1分) (2)有制度,缺乏遵照执行。(0.5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文件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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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1分) |
制定电子数据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服务记录工作。 (1)有制度,并遵照执行。(1分) (2)有制度,缺乏遵照执行。(0.5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文件 查阅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指标说明及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行政 管理 (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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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管理 (8分) |
人员 配备 (2分) |
配备符合《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要求的驻站社工。 (1)符合上述情况。(2分) (2)部分符合上述情况。(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文件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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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架构 (2分) |
设置社工站项目执行团队组织架构,明确人员分工。 (1)有清晰的组织架构,有明确的内部分工。(2分) (2)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实地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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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 稳定性 (2分) |
团队稳定性好,无人员流失,或出现驻站社工离职情况后,驻站社工提交离职报告后1周内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汇报,并及时补充人员,保证该社工站所开展的服务未出现间断的情况,且有人员更替完整记录。 (1)符合上述情况。(2分) (2)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文件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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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执行 (2分) |
遵守并执行购买方、落地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周在村(社区)服务时长不少于24小时。请假和培训外出等按要求向社工总站或落地乡镇(街道)办理相应手续,经批准后报备审批表。 (1)符合上述情况。(2分) (2)出现违反制度三次以内,被相关督查方提出通报。(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文件 查阅
走访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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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管理 (6分) |
财务制度健全 (2分) |
针对社工站项目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照章执行,包含社工站资金的使用、管理、审批等内容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各项制度规定。 (1)制定了社工站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完整,并遵照制度执行,且凭证齐全。(2分) (2)财务制度不完善或简略,或部分未按规定执行。(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文件 查阅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指标说明及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行政 管理 (22分) |
财务 管理 (6分) |
独立 核算 (2分) |
对社工站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且核算及时、无错误。 (1)经费独立核算,且全部核算及时、无错误。(2分) (2)经费独立核算,且大部分核算及时、无错误。(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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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 专用 (2分) |
对社工站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程序符合现行规定。 (1)符合上述情况。(2分) (2)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注:出现资金违规使用(如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直接扣除财务管理指标6分,并上报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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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 培训 (4分) |
参加督导情况 (2分) |
考查驻站社工是否按时、足额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社工总站和承接机构所安排的专业督导,应有参加督导记录。 (1)每年按时、足额参加48学时。(2分) (2)未足额参加。(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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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2分) |
考查社工站驻站社工是否按时、足额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社工总站、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孵化基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集中开展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应有参加培训记录。 (1)按时、足额参加48学时。(2分) (2)未足额参加。(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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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执行 与产出 (26分) |
服务 执行 (16分) |
服务内容合规性 (2分) |
开展的服务内容符合《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1+N”服务内容要求。 (1)符合上述情况。(2分) (2)较符合上述情况。(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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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指标说明及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服务执行 与产出 (26分) |
服务 执行 (16分) |
日常服务记录 (2分) |
及时在中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上传或填写社工站的日常服务记录。 (1)每年度月均上传4次及以上服务记录。(2分) (2)每年度月均上传2-3次服务记录。(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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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记录真实性 (2分) |
服务痕迹资料、服务对象资料和督导培训记录等资料规范、完整、真实、有效。 (1)符合上述情况。(2分) (2)较符合上述情况。(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注:如出现弄虚作假、伪造服务档案的情况,评估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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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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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专业性 (2分) |
服务过程真正体现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理念和“平等、尊重、接纳、保密”等专业原则,依据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理论,恰当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开展工作。 (1)符合上述情况,并体现在服务记录里。(2分) (2)较符合上述情况,并体现在服务记录里。(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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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的发动 (2分) |
在开展服务时能够动员志愿者积极参与,并及时在中国志愿服务网上录入服务活动与时长。 (1)志愿者参与程度明显,并能在中国志愿服务网上查询到该志愿者的服务记录。(2分) (2)志愿者参与程度一般,能在中国志愿服务网上查询到该志愿者的服务记录。(1分) (3)志愿者参与程度一般,中国志愿服务网上无志愿者的服务记录信息。(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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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整合 (2分) |
积极整合链接各方社会资源,用以补充、延伸、支持社工站的有关工作。 (1)有6个及以上资源链接行动并留下痕迹,产生联动效应。(2分) (2)有3-5个资源动员行动,但产生的联动效应和实际效果不明显。(1分) (3)3个以下资源整合行动。(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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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 调查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指标说明及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服务执行 与产出 (26分) |
服务 执行 (16分) |
项目进度管理 (2分) |
社工站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服务进度管理,制定总体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按照执行。 (1)符合上述情况。(2分) (2)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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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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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过程监测 (2分) |
对社工站项目阶段工作进行监测,按要求提交周、月度、中期、年度等阶段性工作总结,要求有文字、图片、数据等内容,并枳极配合各级民政部门、社工总站的各项监测工作。 (1)按要求提交工作材料且积极配合工作。(2分) (2)较符合上述要求。(1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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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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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产出 (10分) |
指标 达成 (5分) |
足额完成服务合同(协议)规定和项目申报书的各项服务内容、指标。 (1)服务指标完成率在90%(含)以上。(5分) (2)服务指标完成率布70%(含)-90%。(3-4分) (3)服务指标完成率在50% (含)-70%。(1-2分) (4)服务指标完成率在50%以下。(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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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案例 (3分) |
各完成不少于1个个案、1个小组、1 个社区工作,共计至少3个服务案例。 (1)指标全部完成的。(3分) (2)指标完成率80%(含)以上,不到100%的。(2分) (3)指标完成率低于80%的。(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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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 站点 (2分) |
年度被列为市级示范站点。 (1)符合上述要求。(2分) (2)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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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指标说明及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社会 评价 (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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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 评价 (5分) |
服务对象评价 (3分) |
采用抽样调查方式,通过对服务对象的电话调查,了解服务对象对社工站所开展服务(内容、形式、安排、社工的服务态度、专业能力等)的满意度,以及对服务效果等方面的评价。按照服务对象打分的平均分计算分值。 (1)对社工站的服务过程评价商,对服务的效果表示满意。(3分) (2)评价一般。(1-2分) (3)不认可,甚至对该社工站的服务进行投诉。(0分) |
走访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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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 评价 (2分) |
采用抽样调查方式,通过对志愿者的电话调查,了解志愿者对社工站所开展服务 (内容、形式、安排、社工的服务态度、专业能力等)的满意度,以及对服务效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按照志愿者打分的平均分计算分值。 (1)对社工站的服务过程评价高,对服务的效果表示满意。(2分) (2)评价一般。(1分) (3)不认可,甚至对该社工站的服务进行投诉。(0分) |
走访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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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投诉 (2分) |
社会 投诉 (2分) |
考察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家属、志愿者等投诉情况。 (1)未出现社会投诉情况。(2分) (2)出现社会投诉情况。(0分) 注:如收到投诉,并查明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估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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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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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 推广 (5分) |
媒体 报道 (5分) |
媒体 报道 (5分) |
获得县级(含)以上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对社工站开展服务的正面报道,积极向东营市民政局慈善社工科投稿。 (1)国家级为3分: (2)省级为1.5分; (3)市级为0.5分; 注:同一项目获奖按照最高等次计算,同一级别的项目只获得本级别分数;分数不累计计算,最高累计得分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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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指标说明及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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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评价 (30分) |
县区 评价 (30分) |
工作责任与态度 (6分) |
考察驻站社工工作态度是否踏实认真,能否积极主动完成社工站的各项日常工作。 (1)有责任感、执行力强、参与意识服务意识佳,正确率或成效评价好(6分) (2)有责任感、执行力强、参与意识服务意识俱佳,正确率或成效评价一般。(4-5分) (3)责任感、执行力、参与意识服务意识一般。(1-3分) (4)责任感、执行力、参与意识服务意识较差。(0分) |
走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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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能力 (6分) |
承接机构对驻站社工需要执行的日常工作进行系统培训和督导。社工应认真学习,努力提升工作技能,满足日常工作所需。 (1)社工认真努力,相关知识、经验、社交上表现优秀,可胜任目前工作。(6分) (2)社工认真努力,相关知识、经验、社交上表现一般,可协助目前工作。(2-4分) (3)社工未投入,相关知识、经验、社交上表现优秀,不能胜任目前工作。(0分) |
走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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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内容 (6分) |
驻站社工根据整体工作安排、服务需求等开展专业服务。 (1)工作内容、形式、成效满意。(6分) (2)工作内容、形式、成效一般。(2-4分) (3)工作内容、形式、成效不满意。(0分) |
走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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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汇报 (6分) |
驻站社工须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简报、重要工作安排和服务进度。 (1)符合上述情况。(6分) (2)较符合上述情况。(2-4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走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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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督查 (6分) |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社工总站的日常督查和社工站建设工作调度,按时参加调度会议,且反响良好。 (1)符合上述情况。(6分) (2)较符合上述情况。(2-4分) (3)不符合上述情况(0分) |
走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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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指标说明及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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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评价 (10分) |
镇街 评价 (10分) |
综合 评价 (7分) |
乡镇(街道)对社工站项目服务(内容、形式、安排、等)的满意度,以及对服务效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
走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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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社工站项目的服务过程评价高,对服务的效果表示满意。(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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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较满意。(5-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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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一般。(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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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认可,甚至对该社工站的服务进行投诉。(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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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时间 (3分) |
乡镇(街道)对驻站社工进行出勤监管,符合《东营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管理办法》和服务合同(协议)规定的工作时间。 |
走访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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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定管理出勤、每周服务时间不少于24小时,执行情况良好。(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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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规定管理出勤、每周服务时间不少于24小时,执行情况一般。(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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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根据规定出勤或服务时间不足24小时。(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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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真实性 |
若组织评估中发现社工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扣除总得分的20%,并将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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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
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 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注:在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转包或分包情况,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2/1130/423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