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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多处提及社会工作!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广东省情,求实创新,主动作为,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完善运行机制、提升保护能力,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对未成年人友好社会氛围,努力推动广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和权益保障相结合,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措施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和全面健康成长放在首位,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坚持系统谋划全面推进。加强全局谋划、统筹布局、整体推进,有效发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强化规划设计、部门协作。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积极推动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上下衔接贯通、部门协调联动、社会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逐步健全,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力量有效加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全社会关心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显著增强。到2035年,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口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层一线机构、设施和工作人员力量显著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为全社会行动自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全面形成,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保护职责。

1.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帮助。巩固和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培训和健康教育力度,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强化亲职陪伴和教育。推动制定《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探索建立监护能力评估帮扶机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产假、计划生育奖励假、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普及家庭育儿知识,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拓展集养、治、教、康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探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推动面向残疾和大病儿童及其家庭, 提供上门探访、政策宣传落实、特殊教育和康复指导、精神慰藉、结对关爱帮扶等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家庭监护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共青团、妇联、残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村(社区)少工委以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大型游乐设施、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店、宾馆、旅游景区等相关组织、相关场所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情况开展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和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要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帮助照护、送医治疗等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民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报告,及时向检察院申请发出《督促监护令》,对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督促监护令》所列措施的,由社区民警进行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书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可以发出督促监护令。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依法督促、支持起诉,必要时,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加强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处置情况案例。探索开展对弃养父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学校保护工作。

5.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指导学校深入开展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宣传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听党话、跟党走,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指导学校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学生法治意识。加强校外少先队组织建设,做好未成年人在周末、假期的思想道德教育。深化团教协作,加强团课队课育人、网络育人、实践育人、服务育人等路径建设,发挥少先队校外辅导员队伍、“五老”队伍优势,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引领。加强师德师风教育,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健全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惩处机制。(省教育厅牵头,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学校保护制度。制定《广东省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实施办法》,推进我省学前教育立法进程,完善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深入推进校园安全防范建设,优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健全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不懈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掌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辍学、退学人员名单,开展联合帮扶,预防辍学、退学学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被侵害对象。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指导学校开展反欺凌、防溺水、防性侵、禁毒、消防、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等安全教育,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和专用校车,解决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使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长(园长)集中用餐陪餐、家长代表陪餐、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推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解决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整治非法“校园贷”“套路贷”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检察院、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报告制度,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岗位责任。指导学校定期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置校园欺凌事件。(省教育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创新学校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指导学校建立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和定期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作用,健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组织模拟法庭、以案释法、开设法治网课等多样化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依托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和达标校以及基层社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安全教育,继续推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学生管理服务,可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社会保护力度。

9.有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强制报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工作,指导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履行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报告义务,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发现、识别、报告意识和能力。依法依规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予以惩处。建立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和反馈制度,涉侵害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报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拒绝、推诿。(省检察院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切实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共青团组织要持续推动实施《广东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依托“青年之家”、“广东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青少年维权岗”、“希望家园”、“童心港湾”和校外少先队组织等阵地有效维护青少年发展权益、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妇联组织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依托“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完善0-17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体系,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推动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要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省委牵头,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积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定要求,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一名专职儿童主任;暂不具备条件的,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兼任,儿童数量较多的村(社区)应增设补充儿童主任。推进村(社区)少先队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儿童之家”建设。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强制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职责,提升发现报告能力,对监护缺失、遭受监护侵害或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依法履行指定监护、临时照料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职责。加强村(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推进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服务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宣讲、知识培训活动。(省民政厅牵头,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努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建设。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落实培育发展资金、税收减免、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到2025年,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性社会组织县(市、区)全覆盖。大力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机构培育,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资源链接、能力建设、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收养评估等专业优势,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加强数据共享和供需对接,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省民政厅牵头,团省委、省关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网络保护工作。

13.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政策体系。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配套政策,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构建网络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备案管理制度。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及时受理处置涉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举报,构建未成年人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和应急响应机制。(省委网信办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有效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平台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加强网络环境整治、开展网络义务监督, 督导网络运营者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指导网络运营者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的更正、删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诉求,依法依规予以配合。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指导网络运营者及时配合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防止信息扩散。(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工作。规范青少年在线教育、网课平台、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和网络短视频等服务。加强前置审查,严格网络游戏审批管理。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营销监管,建立“网络空间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督促网络平台实施“青少年模式”。严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畅通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投诉举报渠道,提高举报按时核查率和投诉按时办结率。严格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建立游戏开发商黑名单制度,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推进未成年学生在校专心学习。(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府保护职能。

16.落实政府监护职责。加强政府监护体制机制建设,提高长期监护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工作制度,研究制定监护能力评估、监护确认、监护监督、监护指导制度,明确相关办法和程序。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措施,细化临时监护措施。进一步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儿童区域性集中养育,建强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完善养育、康复、教育、医疗和社会工作功能。强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在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省民政厅会省法院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构建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联动响应机制。指导各地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做好涉未成年人保护事项受理和转介救助。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面向残疾儿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合理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坚持开展“五老关爱工程”、“五失”青少年帮扶,加强校外教育辅导站、留守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建设。(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医保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支持高校、中职学校依法设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面向未成年人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行业准入制度,督促依法办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贯彻落实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招收5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设备和专业人员。(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未成年人健康综合保障。完善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贯彻落实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大力加强基层儿童健康服务网络建设,继续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提升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儿童重点疾病防治,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对儿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和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和政府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儿童常见传染病的有效防治。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和罕见病诊疗体系。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分类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未成年人参保,探索推进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执行省医保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将符合条件的康复项目和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和性健康教育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贫血、肥胖、心理行为异常、视力不良、龋齿、脊柱弯曲异常等,加强未成年人体质健康监测。推进体育美育与健康教育教学改革。(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牵头,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托育服务政策、标准、供给体系,把推进婴幼儿托育照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广东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广东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推动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做好卫生保健、备案登记等工作,积极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在人流大的主要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推动工会爱心托管服务和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构建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信息准入查询制度。加强对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为主要适用对象的乳制品、食品、药品、用品等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持续开展对疫苗的储存、配送及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周边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大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游乐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客运服务场所未成年人保护设施设置。推动旅游景区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广泛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关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婚姻的治理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执法检查,依法保障未成年工岗前培训和特殊保护等合法权利。(省民政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司法保护职责。

22.依法妥善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修订《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推进专门教育,推动专门学校、专门矫治配套措施落实。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施行“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检察部门积极主动沟通,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对涉案未成年人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复学就业、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保护措施,积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相关保护工作。利用好12309检察服务平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畅通未成年人案件申诉和司法救助渠道。依法办理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推进留守和困境儿童集中的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强制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和衔接帮扶。(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团省委、省关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深化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收案范围。对性侵、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等社会关注的痛点问题,有针对性加强审判指导,确保依法公正审理。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省法院负责)

24.深化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及时对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有关单位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诉讼的力度,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未成年人监管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省检察院负责)

25.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杀害、伤害、强奸、性侵、猥亵、虐待、拐卖、利用互联网贩卖婴儿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对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严追诉、从重量刑。对儿童失踪的报案,一律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犯罪,快速查找侦破。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依法严厉惩治引诱、纵容未成年人从事吸贩毒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和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推动各地党委和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范围。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落实落细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推动实施《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未成年人受侵害、疑似受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线索。按有关规定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着力创建一批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地区。

(二)加大保障力度。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未成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充分利用“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设立的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等设施,做好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等工作。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加强民政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支持。统筹资源对村(社区)儿童主任入户走访交通、通讯等工作支出提供支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残联、妇联等部门实现未成年人有关信息通报和比对。

(三)充实工作力量。充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指导各地根据需要,通过整合相关编制资源、盘活编制存量、推动机构转型等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承担好需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等相关工作,实现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全覆盖、县级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作和服务全覆盖,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实体化运作和服务全覆盖,推进村(居)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全覆盖。组织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为包括困境未成年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化建设,村(居)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根据实际增配力量,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对其入户探访核查提供交通、通讯支持。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实行入职培训、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培训,每年至少轮训1次。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应建立未成年人警务专门机构,明确相关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确定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或者指定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独任检察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少年法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判团队,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聘请司法社工承担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心理疏导、考察帮教等工作。各地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四)深入宣传引导。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纳入普法工作重要内容。利用交通枢纽、文化广场、地方标志性建筑地、景点等公共场所,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全媒体,利用重要版面、重要频道、重要时段设置专栏专题,利用影院平台播放未成年人普法公益广告,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热点事件的宣传报道,传播社会正能量。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基层单位尤其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机构要充分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重大事项通报、举报投诉制度。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主动靠前指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快速反应、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2/1115/422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