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条例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 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培养选拔 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民文〔2022〕32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河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豫政〔2022〕5号)“关于‘十四五’期间培养1000名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的目标要求,省厅制定了《2022年度全省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4日
2022年度全省社会工作
专业督导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本土化,根据《河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豫政 〔2022〕5号)、《河南省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豫民 〔2022〕5号)和《关于加强河南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制定《2022年度全省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坚持需求导向、公开公平、属地管理的原则,从河南省内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丰富实务经验的一线社会工作者中,培养、选拔一批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以下简称社工督导),完成我省“十四五”期间“千名社工督导人才培养计划”的年度目标任务,为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水平、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二、培养选拔对象范围及条件
培养选拔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民政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高校等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扎实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丰富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较强社会工作研究能力的社会工作者。已参加过社会工作督导培养的人员不再重复培养,经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后直接纳入属地督导人才库。督导培养选拔对象包括三类:督导导师、督导培养对象和助理督导培养对象,具体条件如下。
(一)省级督导导师选拔条件。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社工服务实务不少于5年;
3.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
4.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包括:3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省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者3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省级及以上社会工作研究课题,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或者3年内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省级社会工作标准、政策、方案的制定工作;或者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省级督导导师由省民政厅负责选拔,是全省督导培养选拔工作的主要参与者、指导者、推动者、支持者,主要职责是参与督导课程讲授、指导培养对象开展实务操练、考核评估等工作。各级均可建立本级督导导师队伍,具体资格可参照省级认定条件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认定。
(二)督导培养对象报名条件。以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具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2.社会工作服务实务不少于3年;
3.掌握所督导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督导的方法与技巧;
4.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包括:3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者3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研究课题,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或者3年内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标准、政策、方案的制定工作;或者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三)助理督导培养对象报名条件。须同时具体以下条件:
1.具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2.社工服务实务不少于2年;
3.初步掌握所督导领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督导的方法与技巧;
4.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包括:3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区县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者3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区县级及以上社会工作研究课题,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或者3年内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区县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标准、政策、方案的制定工作;或者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受到区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培养对象经过认定单位考核认定为助理督导的,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可以由认定单位直接认定为社会工作督导者。
三、培养内容和方式
通过理论授课、案例研讨、情景模拟、督导实习等方式提升培养选拔对象的督导专业能力和督导实务技巧。
(一)督导理论和实务课程。包括社会工作督导相关的理论知识、实务技巧、团队建设和思维创新等内容。课程以线上课程为主,主题研讨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督导实务实习。培养对象在督导导师指导下,开展督导实务操练,通过对一线社工进行个别督导、小组督导等活动,提升督导实务能力。培养对象至少与本地1个社工服务站(点)2名以上驻站社工建立服务联系。
(三)督导实务综合操练。培养对象综合前期督导实务操练与督导理论研究心得,提交全面学习报告,全面总结督导专业理论学习和实务操练成果,对本地本单位督导服务及社工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四、培养选拔程序
(一)督导资格认定单位备案。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各级各单位均可根据需要开展督导培养认定工作,其中,全职社会工作者超过5名及以上的民政事业单位和社工服务机构一般都要进行督导认定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备案。拟参加2022年度督导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的单位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交认定单位备案申请和拟培养社工名单。
(二)组织报名。报名按照个人自愿和属地实施的原则进行。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于2022年11月20日前填写《河南省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登记表》,提交给认定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无单位人员直接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名并提交相应资料。
(三)确定入选名单和公示。认定单位和民政部门审核报名人员基本信息。符合本地本单位培养条件的,由认定单位或民政部门确定为培养选拔对象并予以公示。为强化学习效果,各地各单位可建立培养对象学习小组。
(四)课程培训。课程培训包含全省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课程和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http://shgz.mca.gov.cn)继续教育课程两部分组成,总课时不少于90个。培养对象按照要求参加督导培训班课程,并及时完成布置的各项课程作业。课程培训结束后由督导认定单位对本单位培养人员进行课业成绩考核,单位未开展督导培养选拔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培养选拔和考核认定。考核成绩合格人员进入督导实务操练阶段。
(五)督导实务操练。培养对象根据属地民政部门安排,在培养期6个月内与乡镇(街道)社工站驻站社工建立服务联系,每位培养对象为督导服务对象提供不低于24个小时的督导服务。
(六)考核评估。督导培养和实务操练结束后,由督导认定单位组织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评估,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培养对象,颁发督导证书,并报属地民政部门备案,纳入本级本单位督导人才库,填写《全省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库汇总表》,于2023年6月30日前逐级报送至省民政厅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社会工作领域各级各单位对社工督导人才队伍建设负主体责任。省民政厅统筹协调全省社工督导培养选拔工作,负责全省督导课程安排、政策制定、监督检查、表彰激励和省级督导导师认定等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单位(含各类社工组织)具体负责本级本单位及所属辖区社会工作督导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管理、继续教育、考核评估、激励保障等具体工作。各地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建设本地本单位督导人才库,定期更新督导人才管理、使用、考核、评估相关信息,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和相关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二)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健全社会工作督导的培养、使用、评价、保障和激励机制,力争每个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同步开展社会工作督导服务。切实加强督导服务保障,督导服务补助标准由认定单位、社工督导和使用单位协商确定。社工督导要加强继续教育学习,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三)创新实践、塑造品牌。各地要加强创新实践,在督导人员选拔培养、激励保障、氛围营造、督导服务模式等方面大胆探索,形成一套适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的督导工作模式。省民政厅将组织省级督导导师团队对全省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选拔工作进行抽查评估,总结特色亮点和典型经验,推动全省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本土化、品牌化。
附件下载:
1.河南省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登记表
2.全省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库汇总表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2/1110/422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