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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在“村改居”社区中的作用发挥

“村改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村改居”社区基本特征。 在城市化快速推进和城市不断扩张的背景下,我国城乡社区出现了一种新的类型——“村改居”社区。从严格意义上讲,“村改居”社区并不是一种与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并列的社区类型,而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而建制实施的土地城市化和人口户籍“非农化”变动的这样一类社区。“村改居”社区具有以下特征:

1.“亦城亦村”的过渡性。“村改居”社区的前身为农村社区,由于城市化的发展被纳入城市规划区,通过实施“村改居”,管理主体由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居民在户籍上也由农民转变为市民。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村改居”后的社区已属于城市社区了。但实际上“村改居”社区仍具有农村社区的“印记”,不仅在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上保留以往村社色彩,社区大多数居民的社会交往仍处于“半熟人”社会关系,而且有的社区仍保留农地和农业,在一定时期呈现“农业”和“非农业”并存的局面。

2.社区居民源于农业人口,对城市社区缺乏理解和认同。“村改居”社区以安置拆迁农民为主,有传统的生活和生产习惯,“村改居”后,社区有不同于传统村落的空间环境特征,社区居民原有的农村生活习惯和对公共设施的需要与城市生活有所不同,导致对城市社区模式缺乏根本的理解和认同,需要一个过渡过程。

3.居民社区公共意识不强,社区事务参与度低。“村改居”社区居民的城市社区意识处于初级形成阶段,缺乏在公共事务中的主人翁意识,对社区事务参与度低,参与的被动性强。

4.社区社会组织严重缺乏,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由于“村改居”社区的“前身”是农村社区,通常仅有居民因个人爱好自发形成的队伍,缺少有组织、有制度的社区社会组织。在“村改居”社区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缺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参与社区治理、开展社区活动等,来提高居民的社区融入,满足居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村改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和困难。 由于“村改居”社区的特殊性,社区居委会中存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社区参与有限、经费来源模糊、居民社区参与度低等问题,导致“村改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平衡,备案类和注册类社区社会组织更是少之又少,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和问题。

1.基层政府介入和政策上的缺位。虽然政府不做为社区社会组织直接的业务管理,但基层政府仍是建构社区社会组织生存空间的主要力量,特别是在村集体功能逐渐削弱后,由于“村改居”社区资源的匮乏,基层政府通过相关经费控制和拥有的资源控制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态势,规约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目前社区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缺少应有的法律保护。社区社会组织由于组织自身性质和规模的限制,其发展缺少政府政策上的扶持和帮助。

2.社区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低,自身能力不足。“村改居”社区社会组织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成立,文体娱乐类社区社会组织是目前“村改居”社区中相对活跃且由居民组建的社区社会组织,但也多为松散型的非正规组织,正式备案的较少。同时因为“村改居”社区资源匮乏、组织经费不足、人力资源不足、居民专业水平低等自身能力不足,以及受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和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导致“村改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低、发展后劲弱,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参与社区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3.社区社会组织缺少自主独立性。目前“村改居”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普遍设置的一些协会和委员会,如计生协会、调解委员会、联防治安队等,但都不同程度的缺少独立性。在实际工作中,受传统管理体制影响,这些组织被定为联系特定群众的桥梁和协助社区党组织和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工作,缺少居民群众的参与。组织的负责人也多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成员兼任,即便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但开展工作明显依附于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4.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识和参与度不足。自发性、自治性和便民性是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石,由于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认识的滞后性,不能清晰的认识社区社会组织的内涵和意义,缺少主动参与到已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中意愿。“村改居”居民在社区发展初期,仍保留农民时的生活生产习惯,缺少参与社区治理,组织居民成立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事务的意识。

社区社会组织在“村改居”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发挥

红白理事会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社区社会组织在“村改居”社区中的重要作用,以“红白理事会”为例,“村改居”社区成立红白理事会后,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符合群众意愿的《红白理事会章程》,通过红白理事会统一规范管理社区婚丧事,废除原有的大操大办、陈规陋习。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创新移风易俗举措,营造文明社区氛围。同时开展“文明创建”“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引导群众树立文明新风尚,不断提高居民道德水平,促进“村改居”社区的健康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参与社区治理,提高居民自治水平。 居民自治是社区民主建设的根本目的,而居民自治又是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实现的。“村改居”社区管理主体由“村委会”变为“居委会”,在基层民主和居民自治上,以往主要聚焦和关注村民代表会议和居委会。而居民自治可在不同层面上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来开展,各种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最近,这些组织由居民自愿组建,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反映成员的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居民自治组织形式。居民可以通过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生活、享受社区服务,通过社区社会组织规范激活社区公共活动空间,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提高社区居民自治水平,加快“村改居”社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社区格局。

丰富居民文娱生活,推进“村改居”社区城市化发展。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和法治宣传、移风易俗等活动,丰富“村改居”后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改善居民原有的生活作息习惯,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通过文娱活动带动居民参与到社区社会组织中,提升居民社区的参与度,逐步改善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意愿,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感知度和认可度。通过加强社区文体团队建设,助力社区文明创建,提高“村改居”社区城市化发展水平。

培育和发展“村改居”社区社会组织的思考和建议

当前我国“村改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较城市社区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其发展现状决定了发展的关键在于精准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通过政策宣传引导、活动吸引、示范带动等多种方式,挖掘居民的社区意识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招纳社区领袖、优秀人才加入到社区社会组织中。通过政策保障、社区支持,链接多方位、多渠道资金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利用链接的资金、资源,按照社区需要、群众需求,培育与“村改居”社区经济发展相适应、层次丰富、结构优化、覆盖广泛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立足于本社区实际的社区社会组织。

做好“村改居”社区社会组织的精确化培育并提高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在当前良好的顶层设计指导下,社区社会组织才能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推进“村改居”社区的城市化进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和谐社区,为实现中国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作者: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社工站 刘择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view/2022/0803/416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