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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互动与网络暴力:互联网引发的社会工作伦理困境及对策研究

摘要: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既是网络信息的产生方,又是网络信息的消费方。互联网使用者,包括移动互联网使用者,往往能在互联网使用中发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并加以利用,在互联网情境下进行社会互动,进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因为网络的社会互动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互联网使用者能自由地进行各种评论,这种评论往往带有明显的个人偏好和个人情绪。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一些网络评论会出现普遍化的“社会合意”。网民们在“社会合意”下,进行好奇的追根刨底式的“人肉搜索”,不仅造成了个人隐私的泄露,还引发了网络暴力等伦理问题,从而让社会工作者不得不面临案主个人隐私与保密、个人自决与利益最大化、个人伤害最小化、多重利益等多重冲突的伦理困境。笔者从自己的认识和实践出发,提出了一些对上述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社会互动,网络暴力,互联网情境,社会工作伦理困境及对策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的沟通和交流带来了便捷的同时也扩大了人们交往的空间和范围。素未谋面的人们通过网络建构的情境和数据进行自由的信息交流,并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形成基于网络的社会互动。网络社会互动中,网民之间的合作是社会中的一股巨大力量,对于惩奸除恶有一定帮助,但是也会造成网络社会群体的冲突和矛盾。如“人肉搜索”功能,可以让坏人无处可逃,但同时会对普通的人群带来生活上的困扰。[1]由于网络空间的个人往往使用的是“虚拟身份”,这种身份具有很大的自由,可以让用户在网络中任意宣泄一些负面情绪,这种宣泄如果没有受到一定的控制,就有可能会演变成非理性的、恶意的言语攻击。[2]人们对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智慧生活的过度依赖,让人变得缺乏自我选择能力,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泄露了更多的个人隐私。[3]网民们出于好奇,进行的“人肉搜索”和直播播主们为了流量而对网络热点事件的刨根问底及没有下限的直播,不仅会造成热点事件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曝光,同时也给这些人带来了现实生活情境下的麻烦和困扰。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一旦无意或者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成为网络热点事件的焦点人物,他们的隐私信息就会不可避免地被曝光。当他们因为隐私曝光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生命受到威胁时,社会工作者就会陷入案主的隐私权与保密权、案主自决与案主利益最大化、案主伤害最小化、多重利益等冲突的伦理困境中。

一、互联网情境下的社会互动引发的网络暴力

互联网推动了人与所处环境的互动,并对人所处环境进行了新的建构,为人的互动交往提供了新的空间、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网络社会互动包括在线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交换。人们可以持续地展开一对一,一对多以及多对多的社会互动。[4]

网络是现实社会的晴雨表,网络信息和网络中人们的言行,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现实社会的舆情与舆论。舆情就是某一时期某一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对关注焦点的主观反映(即社情民意)。舆论是一种社会合意,他的产生是一个“问题出现—社会讨论—合意达成”的过程。[5] 网络舆论往往起源于导火索性事件的发生,并形成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随着讨论的扩散,在网络空间形成逐渐一致的意见。网民的意见表达往往是在一个复杂的互动环境中完成的,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有时对热点事件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加上“从众心理”,有时难以保持理性认识,从而形成网络暴力。[6]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在网络空间的社会互动中,网民们针对网络上出现的人或事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很多人在互动时,没有去了解事实的真相,仅凭自己从网上知晓的一些情况,根据自己的喜好,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就随意地在网络空间进行评论,甚至对人进行指责,干涉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步步紧逼,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2021年末,寻亲的15岁少年刘学州,因为养父母很早去世,从小就寄人篱下,特别渴望亲生父母的关爱,在好不容易找到亲生父母,并意外得知亲生父母有意弃养自己的真相,面临亲生父母均已再婚,而且不愿意抚养他的现实情况下,情绪处于崩溃状态中。后来,他的母亲直接在微信上将他拉黑,父亲也在朋友圈发文字羞辱和指责他,说他要父母给他“买房”。网络上的“键盘侠”们无视刘学州本人的澄清,跟风其父,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恶意揣测下,在网络上对刘学州口诛笔伐,最后导致原本患有抑郁症的他不能再次承受这些生命之重、生命之难,在以“生来即轻,还时亦净”对自己的一生作总结后,于海南自杀身亡。刘学州寻亲自杀事件成了网络暴力事件的热点。

二、互联网情境下社会互动引发的伦理问题和社会工作伦理困境

网络社会互动引发的伦理问题主要有:网络暴力、网民隐私权的侵犯、手机涉黄、网络诈骗、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安全冲突、道德约束力下降等。

在社会工作服务中,我们的服务对象经常也会在互联网情境下进行社会互动。这种社会互动,有的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如为他们提供情感和生活支持,缓解他们的孤独感等。但有部分互动参与者沟通却不够理性,对服务对象的情绪、认知、行为等方面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还有的参与者一味跟风舆论焦点,无意中成了语言暴力的实施者,不仅给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造成了一定的生活困扰,甚至让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出现了焦虑、抑郁的症状,有了轻生的念头。

下面以C市S区一个失独母亲个案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个案简介

C市S区,一名14岁的未成年人Z跳楼自杀。Z生前因为辍学,在外打临工,当天约几个朋友喝了点酒,凌晨回家,在看到隔壁单元有人跳楼的刺激下,回到家中,未与母亲T及外婆说一句话,从客厅背向阳台直接坠下,当场死亡。

女孩母亲T,因孩子突然跳楼死亡,感到不解、不舍和太过突然,心里一时很难接受,很想弄清楚孩子死亡的原因,又在心里为孩子决绝地离开,一点也没顾及到还有个妈妈感到伤心。同时,她还为自己离异并丧失生育能力等原因感到绝望,看不到未来生活的希望。因为T心中有太多的不解和不舍,Z的遗体一直放置在殡仪馆,未进行任何处理,母亲T也鼓不起勇气去看望。

社工在知晓母亲的情况后,及时进行了个案的危机干预。在服务对象即孩子母亲T情绪、意识混乱的情况下,引导T进行情绪宣泄,帮助整理思路,明确近期觉得重要并想做的事。因为Z生前曾被性侵,故T想为孩子讨回公道,希望性侵女儿的Q某得到应有的惩罚,她才能告慰女儿,并安排女儿后事。T认为当前她最想做的事就是打官司。为打赢官司,她不愿意接受任何的法律援助,她担心不花钱的公益律师,不会那么尽力地去帮她讨回公道,所以她决定自行聘请律师。律师为打赢官司,时不时会在网络上让人发发与案件相关的文章,带带舆论的节奏,引导更多的人对犯罪嫌疑人Q进行网络谴责,以最后获得较好的司法追责效果。案主因此不得不一次次接受媒体采访,案主的住址、婚姻状况、孩子生前学校等均被“人肉搜索”曝光。后来网络上出现了说她当母亲不靠谱、不负责任、不合格、未尽到照顾孩子责任、不关心孩子才造成孩子自杀等谴责性的评论,导致案主一度处于愧疚、自责情绪中无法自拔,一度想自杀。

社工在提供个案服务过程中,案主的情绪反复一直较大,特别是在公安部门证据收集阶段,因为连律师也无法得到相关的案情进展,她的失眠状况也加重了......

案主网络社会互动引发的社会工作伦理困境分析

本案例引发的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主要有对案主的个人信息保密、隐私权与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冲突、案主的自我决定与保护案主生命原则、案主最小伤害原则的冲突及多重利益的冲突。

⑴案主的个人信息保密、隐私权与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冲突

根据社会工作伦理难题的隐私保密基本处理原则,社会工作者绝不能轻易泄露服务对象的私人信息以及同服务相关的隐秘信息,以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权益。这一伦理原则要求社会工作者在专业服务过程中不得随意透露和提供案主的个人信息,以保障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受侵犯。

本案例中的案主,在面对女儿自杀,自己情绪崩溃的情况下,抱着为女儿讨回公道的想法,在律师的安排下,为了维持话题热度,引导舆论导向,就需要接受媒体采访。媒体采访无意中暴露的案主个人信息,被网络的关注者过度解读并被熟悉她个人信息的人放到网上,甚至个人信息被进一步“人肉搜索”,被深挖,最终导致案主的大量私人信息被曝光。

社会工作者虽然建议不随便泄露案主信息,但根据案主利益最大化原则,知道通过这样的方式,案主T的女儿被性侵,性侵者还逍遥法外的事情才会被更多的人关注,才会让有很多荣誉及身份光环的Q某得到应有惩罚。而且通过这种方式,案主T能够得到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相应的经济补偿等,所以,社会工作者陷入了伦理抉择的困境。

⑵案主的自我决定与保护案主生命、案主最小伤害原则的冲突

根据社会工作伦理难题的处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要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自由和自主权利,要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见,尊重服务对象在服务过程中的选择和决定。

本案例中的案主,同意律师让她接受媒体采访,社会工作者也充分尊重了她的自决权益。但大家对于后续出现的网络暴力以及网络暴力对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伤害则没有完全预见。媒体的采访一次次剥开了案主的伤口,加上案主在后面的网络舆论风暴中,无法理性看待一些负面的评价,开始出现否定自己、自我认同差、不理会任何人、关在房间崩溃大哭,以及出现想追随女儿而去的情绪、行为和想法。案主差点自杀的行为,让社会工作者陷入了案主完全自决还是部分自决,自决后怎么让案主伤害最小、保护案主生命优先的伦理抉择困境之中。

⑶多重利益的冲突

根据社会工作伦理难题的处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有义务保护受助者的生命,并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本案例中,案主接受了多次的媒体采访一是为了引导网络舆论,以通过网络民意的监督,在对案主女儿被性侵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追责上,保证司法的合理性及司法少受权利和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二是为了实现案主利益的最大化。但社工与案主、律师等都没有理性地预见到网络暴力给案主带来的认知和情绪上的困扰及行为上的影响。社会工作者虽然以保护案主的生命为目的,以案主的文化信仰为基础,与案主一起建构了一个与自我、逝去女儿对话的灵性的虚拟空间,处理了案主的部分情绪,引导案主火化了女儿遗体,安置了女儿的骨灰,但依然无法阻止网络暴力对案主的伤害,这种伤害直接影响了案主的个人利益,比如精神的稳定和出行的不方便等。

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还需要面对社区、街道、学校、政府相关部门、社工机构等多方的利益,比如政府部门的担忧,担心案主再次出事,社工的面谈服务的形式、内容都需要与政府部门商量并最后决定,以避免对案主造成二次伤害以及被网络带偏节奏。从机构利益看,个案案例如果具有一定的成效,进行优秀案例的申报和评选,对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评定具有一定的好的影响。对社工而言,介入高危个案的经验对未来的个案服务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而从服务对象的利益看,则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如何平衡以上的多重利益关系,也是社工在此案例中需要面对的伦理困境,在多种利益的冲突下,往往难以作出合适的伦理抉择。

三、互联网情境下社会互动引发的社会工作伦理困境对策研究

社会工作者应该怎样在互联网情境下的社会互动中去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在实现案主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引导案主自决,预防网络暴力对案主的伤害,以及保护案主的生命,减少对案主的伤害,平衡多重利益等,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笔者从自己的现有的认识和实践上,尝试提出自己的一些对策。

从微观层面上:

⑴社会工作者应坚定并灵活地遵循伦理抉择的基本原则,即保护生命原则、差别平等原则、自由自主原则、最小伤害原则、生命质量原则、隐私保密原则、真诚原则。保护生命原则重于其他原则。其他的原则遵循,则应该不认死理,进行专业的判断后,结合案主的实际情况进行伦理抉择。

⑵社会工作者应在不违法、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为案主保密,但在本案例中需提前告知案主接受媒体采访可能造成的信息泄露及对案主的影响,并需要尊重和接纳案主的决定,理解案主的态度。

⑶社会工作者需要鼓励案主自我决定和自我选择,但应该在专业界限内给予案主提示和引导。如对案主自我决定可能产生的后果与案主一起设想并进行提示。

⑷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多重利益决策时需要考虑案主利益最大化和最小伤害原则,需要整合并运用资源,尽量为案主争取更大的合法权益,兼顾好多方利益并做好相应的协调。

⑸社会工作者要在做伦理抉择前,要先进行服务对象伦理困境的原因、造成的主客观因素、利益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仍然难以抉择的,可以向同事、督导或者其他权威的专业人士请教。如果本地有社会工作伦理委员会的,可以向伦理委员会汇报、请教,按照委员会的专家意见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从中观层面上:

⑴在互联网互动情境下,建构合理的网络社会互动伦理,在信息自由流动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适的网络社会互动伦理引导和网络社会互动管制,但需要防止管制过度或不当。

⑵加强互联网群体与个体的自我约束和集体监督,激励互联网社区中防止网络暴力等的“网络自治”力量的产生。

从宏观层面上:

⑴完善互联网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针对网络暴力实施者导致人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政府应出台一定的法律惩戒条款或规范性文件,以预防、抑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⑵健全互联网社会互动的监管体制及问责机制,避免多部门重复监管,最终造成无法追责部门责任的局面。

⑶加强互联网参与群体的行业自律,对于不自律的行业群体,进行网络准入限制和信用评价,引导互联网行业群体形成自己行业的“公约良俗”。

⑷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厘清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职责方向应明确化,避免模糊化、重复化、形式化。以免出现“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的网络社会互动监督推责的不作为状态。

⑸全面实行互联网使用者的实名登记制度,以在出现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事件等情况发生时,能够明确地界定责任主体,减少受害者的举证难度,方便进行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的个人责任追究,形成对网络犯罪、网络暴力等行为人员的震慑力,抑制网络犯罪以及网络暴力行为等。

综上所述,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个人的生活确实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促进了网络社会的互动,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但这种社会互动,由于网络使用者的匿名化参与,参与者更容易不加思索、不计后果地带入个人的情绪和个人的主观臆断,对人和事件进行非理性评价。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在这种社会互动中,有时会受到网络暴力的影响。既尊重服务对象互联网社会互动的需要,又预防服务对象可能会遭遇的网络暴力行为和减少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社会工作者除了需要加强自身的专业判断,作出合法合规的、最利于服务对象利益的伦理抉择,还需要倡导国家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倡导互联网行业进行行业的伦理建设,倡导互联网企业激励使用网络的个人和群体进行互动行为自律,以提高互联网社区的道德约束力,更好地实现互联网信息的自由、安全交流及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参考文献:

[1] 《互联网时代社会互动的特点》[J].吴咏梅;新西部(理论版).2014(27):113.

[2] [3]《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及对策》[J].张峰;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15):82.

[4]《网络社会互动—一个基于结构与行为视角的文献综述》[J].贺佐成;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第1期:15.

[5]传播学教程,[M].郭庆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19.

[6]网络传播概论,[M].彭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319-323.

 

本文为作者原创首发。

 

作者简介:

李夏,女,中共党员,原社区党委副书记,西南石油大学在读社会工作硕士。成都资深社工督导。已通过高级社工师考试。成都多家社工机构理事。现为成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区域督导,成都益乐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羊区绿色浣花综合文体中心等多家机构督导。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research/2022/0420/411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