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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展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社工评〔2021〕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2022年度第一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省从事社会工作,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2020年和2021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并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前登陆https://sswe.net.cn,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对照《申请表》内容提供如下相关证明资料:
1.近五年来(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其中:(1)属于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2)属于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3)属于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近五年来(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其中:(1)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2)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3)参与研制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4)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员上报材料,包括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并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在《申请表》中写上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上交至各设区市人社局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
根据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公立医院、省属科研机构、中小学、中职校(含技校)“评聘合一”的规定,凡我省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提供相关空岗证明1份。
(三)呈报单位推荐。事业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人社局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其他人员由所在地人才市场严格按照报送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函1份,并在《申请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和加盖公章,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初审和补交材料。省民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按照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4月20日前通过线上申请平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4月21日前补齐并上传(每位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补充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审核通过的应在4月24日前将纸质盖章申请表(一式两份)邮寄至福建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
(五)答辩考核。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拟于5月9-13日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等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
(六)公示。评审结果将在福建省民政厅和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七)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取得资格的人员,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
三、其他事宜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申请人应在考试报名地申请参加评审。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评审参评地。
(二)参加评审人员应在申报期间保持电话畅通。
(三)本次评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不向个人收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彭贝琳,0591-87861050,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吴羽炫,0591-87857057。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2/0402/410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