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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明确配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

近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案、《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两者均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明确: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四条  鼓励学校设置社会工作专门技术岗位或者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干预和教育转化等工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应当依法在专门设置的取证保护场所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内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到场,通过面谈或者隐蔽观察等方式,了解和评估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辅助开展办案保护工作。

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专家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专家等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业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国家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个案帮扶、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八十条  对具有监护意愿但缺乏监护能力的家庭,民政部门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考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结果,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支持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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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明确:

第二章  预防支持体系

第十三条  本市培育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门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本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配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完善专业服务网络,实施全覆盖服务;完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薪酬制度,健全招聘、培训、轮岗、考核、表彰、晋升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专门评估机构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成效进行第三方评估。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门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指派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专业评估人员等开展专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12355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分类处置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转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干预;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市探索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驻校或者联系学校工作机制,依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站点及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协助中小学校开展道德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毒品预防教育、行为矫治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出入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等情形,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或者寄宿的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学校、住所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应当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扶。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者可能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上门家访等方式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干预,提供风险评估、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条  未成年学生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并可以由学校或者未成年学生住所地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站点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在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为专门学校配备驻校或者联系学校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

第六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并依法指定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观护基地帮教人员、教师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人义务,并配合开展相关矫治教育工作。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regulation/2022/0225/407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