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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印发:引进专业社工人才开展服务

《规定》第二章、促进措施中提出:

搭建慈善智能化信息平台,将“公益成都”纳入“智慧蓉城”建设,打造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公益大数据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组织培育、项目推介、信息公开、需求指引等服务,实现慈善信息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对接。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以下统称“五社”)联动服务机制。坚持以居民服务需求为牵引、以社工站(室)为纽带,立足社区培育“五社”元素,依托社区工作者发现需求,支持社会组织开发设计项目,引进专业社工人才开展服务,支持广大志愿者协同服务,引导慈善力量补充资金资源,推动“五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动服务。

人社部门要加强以社会工作者和慈善工作者职称评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

《规定》第四章、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中提出:

加强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志愿服务队伍,依托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社工站(室)、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服务机构等,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全覆盖。

《规定》全文如下:

成办发〔2022〕1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6日

成都市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助力共同富裕,积极探索成都特色的公益慈善之路,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开展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慈善活动及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党建引领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围绕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紧扣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需求,推进慈善城市建设,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打造“友善之城·尚善之都”慈善城市名片。

第四条大力弘扬“友善公益”的天府慈善文化,将天府慈善文化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活动创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考评指标。

每年9月为“成都慈善文化月”。

第五条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慈善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政策体系,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市、区(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慈善工作。

第二章促进措施

第六条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慈善事业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单位)分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慈善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

建立慈善调节机制。制定低收入困难群体(低保、低保边缘群体)慈善服务指引和慈善助力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风险防范措施,推动慈善合理有序参与第三次分配。

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激励表扬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团体和项目以政府或民政部门名义予以表扬。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慈善智能化信息平台,将“公益成都”纳入“智慧蓉城”建设,打造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公益大数据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组织培育、项目推介、信息公开、需求指引等服务,实现慈善信息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对接。发展互联网公益慈善,创新“互联网+慈善”模式,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慈善事业高效、透明。

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将慈善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范围,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慈善信用信息,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公布信用信息,对有不良行为的慈善组织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建设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慈善组织的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激励表扬的参考依据。

建立突发事件响应机制。制定慈善工作应急预案,建立慈善力量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慈善款物募捐和捐赠协调机制。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参与突发事件相关救助和服务,依法公开款物募集与使用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以下统称“五社”)联动服务机制。坚持以居民服务需求为牵引、以社工站(室)为纽带,立足社区培育“五社”元素,依托社区工作者发现需求,支持社会组织开发设计项目,引进专业社工人才开展服务,支持广大志愿者协同服务,引导慈善力量补充资金资源,推动“五社”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动服务。

第八条民政部门要发挥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作用,健全组织机构,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搭建信息平台,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交流与合作,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教育部门要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开展多形式的学校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内容,开展慈善教育实践活动。

财政部门要将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慈善组织承接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障帮扶、儿童保护等慈善服务。

人社部门要加强以社会工作者和慈善工作者职称评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

税务机关要加强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宣传,依法依规落实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按规定税前扣除政策,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民宗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博览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税务局、市慈善总会等市社会关爱援助和慈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挥各自优势为慈善活动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条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引导慈善融入市民绿色低碳生活,促进慈善嵌入文娱活动、体育赛事、旅游景点,以青年人为主体,引导广大市民参与慈善活动,持续传播“全民慈善、共享慈善、阳光慈善、永续慈善”的公益慈善理念,培育成都特色慈善品牌,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慈善氛围。

第十一条推动城乡社区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引导城乡社区与慈善组织联动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发掘慈善文化、宣传善人善举、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倡导居民互助互济、优化慈善救助服务,促进慈善全民参与、人人共享。

第十二条以慈善示范社区(村)创建和慈善场景营建为重点,依托社区、公园、绿道、街区等公共场所,打造文化底蕴深厚、慈善元素丰富、慈善氛围浓厚、具有观赏性和参与感的慈善示范项目,形成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慈善平台。

第十三条倡导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地铁、绿道、机场、公园、商场等管理单位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法律公证、专业评估、财务审计、新闻传媒等机构为慈善组织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对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因本人或家庭遭遇困难提出救助申请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救助。

第三章慈善组织

第十五条优化慈善组织审批流程,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鼓励发展社区治理、乡村振兴、应对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保护、流动人口关爱等新兴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枢纽型、平台型慈善组织。

第十六条推动建立全市性和区域性慈善联合型组织及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性组织,加强行业交流,发挥功能优势。

(一)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为慈善组织提供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调查统计、政策咨询等服务,接受委托或者购买服务,向政府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组织开展慈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维护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加强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队伍建设、信息公开、登记统计、数据报送等制度。探索制定慈善组织建设、慈善募捐与捐赠、慈善服务、慈善信托、慈善社区等地方标准(指南)。建立慈善组织退出机制,经市、区(市)县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连续2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注销。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及其他依法应当备案的事项应在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慈善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十九条加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慈善研究基地、实践基地,人才培养基地,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慈善专业方向学科,鼓励社会力量探索开展慈善职业资格认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培养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研究、资金劝募、专业服务等慈善专业人才,支持慈善组织引进职业经理人、培养慈善劝募者,引导社会组织使用慈善人才,鼓励社会组织提高人才待遇。探索建设公益慈善智库,发挥其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二十条创新慈善募捐形式,拓宽慈善捐赠渠道。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开展义拍、义卖、义展、义演等活动,推动慈善捐赠由捐钱捐物向捐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服务、保险等形式拓展。

推行募用分离。鼓励慈善组织和有服务专长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组织合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鼓励发展慈善信托。丰富慈善信托类型,规范慈善信托备案,探索慈善信托发展的不同模式,推动慈善信托成为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依法依规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成立后,可依据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为捐赠人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社区治理、乡村振兴、环境保护、重大公共事件应对等慈善服务活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慈善基金,推动城乡社区设立慈善基金,城乡社区设立的基金还应当及时将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在本社区公布。

第二十四条加强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志愿服务队伍,依托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社工站(室)、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服务机构等,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全覆盖。开展星级志愿者评定、友善公益榜评选,加强志愿者培训,鼓励广大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开展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慈善组织监管和对重大慈善项目的专项检查,以慈善募捐、财产管理、款物使用等为重点,定期对慈善组织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探索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媒体、市民代表等组成的成都慈善监督委员会,采取委托审计、专项监督等方式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探索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慈善工作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合作方式,推进成德眉资慈善同城化发展,加强慈善文化、慈善项目、慈善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条区(市)县根据本规定抓好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细化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2/0208/406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