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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公布:鼓励、引导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联动机制
《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自2022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化学雷锋志愿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办法》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教育、医学、心理、法律、社会工作、科技、文艺、体育、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办法》第三十四条 鼓励、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建立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联动机制。鼓励志愿者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申请认定或者登记为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集资格。发挥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和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推进慈善、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融合发展。
《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给予更多支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近年来,我省志愿服务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志愿服务参与主体日益广泛,志愿服务内容涉及的领域范围不断扩展。但也还存在志愿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待加强、志愿服务活动不够规范、保障和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定《办法》是解决志愿服务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能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更好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二、《办法》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
(一)健全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机制。一是坚持党对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三是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有关工作。
(二)保障志愿服务相关主体的权益。一是对志愿者的行为保障等进行了细化,志愿者可获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信息、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并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二是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意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三是明确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四是给予社区社会组织和单位内部组建的志愿服务团体在更广泛的范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路径,规定了“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三)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一是对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等作了细化。二是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进行规定,并明确由民政部门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接受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四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和违法活动。
(四)完善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一是确立了志愿服务的信息化保障、组织培育等机制,进一步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二是通过政府合理安排资金、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捐助、设立志愿服务基金、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等方式,为志愿服务提供资金保障。三是总结提炼我省经验做法,建立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发挥各自优势,促进融合发展。四是鼓励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制度,探索时间储蓄和回馈机制,依托志愿服务记录为志愿者提供适当服务,推动志愿服务互助循环发展。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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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彩丹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2/0118/405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