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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5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服务

12月24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就如何推进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和部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移交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和少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这些承担集中养育未成年人职能的机构,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未成年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在社工服务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亲情教育、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未成年人安置评估等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

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残联、消防救援支队,各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根据民政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构建符合贵州省情,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体系。

(二)总体思路。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已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地方,省级民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数量。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态势不断巩固。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功能定位更加完善,保障服务更加高效,儿童福利体系更加健全。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全面实现优化提质,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完成创新转型。市级和县级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二、推进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和部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各地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和部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未成年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一)全力打造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加快推进9个市(州)及红花岗区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统筹打造成为设施设备齐全、养育功能完善、医疗康复专业、教育资源优良、社会工作力量充足、内部管理规范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优先养育重病、残疾未成年人和学龄前未成年人。推动培育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等4家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

1.建设规模。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床位不少于250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理设置功能区域,配备符合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等。

2.人员配置。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工作力量,确保人力资源配置与儿童福利机构职能相适应。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相关资质证书。

3.养育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在机构内部建造家庭式居所,确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进行家庭式养育。开展未成年人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依规安排送养。

4.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强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务室或门诊部,定期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开展生长发育评估,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精神心理疾病预防、疏导、治疗等工作。

5.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未成年人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申请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保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提高未成年人康复质量。

6.教育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未成年人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依法设立特教班或者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采取自主办班、与特教学校合作等方式,构建特殊教育体系。开展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

7.社工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参与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亲情教育、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未成年人安置评估等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推动社会工作力量与志愿服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或专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8.创新发展。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向机构外的残疾未成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残疾未成年人等群体以及其他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延伸康复等服务。鼓励优质资源共享,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未成年人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服务。

(二)建设好部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功能布局,保留基础条件相对较好、养育未成年人较多的正安县、仁怀市、关岭县、大方县、赫章县、石阡县、思南县、罗甸县、惠水县等9家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收留抚养健康、义务教育阶段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养育重病、学龄前残疾未成年人。床位规模、设施设备、服务能力等硬软件应达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标准和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儿童福利机构服务需要。

(三)做好接收工作。各市(州)要认真组织摸清需移交未成年人底数和需求,细化实化接收方案,加强协调对接,周密做好接收前的硬软件准备工作,指导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积极接收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的未成年人。

(四)加强医疗保障。各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未成年人就诊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定点医院发挥作用,确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的作用。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对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保障范围,未参保的可突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随参随缴,及时享受待遇。

(五)强化教育保障。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内的未成年人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公办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未成年人,切实保障适龄未成年人都能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安置。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学前教育部)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六)优化实施未成年人成年后安置政策。各地按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内已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未成年人进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指导。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推进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为适应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构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的需要,结合即将打造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及部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已满足集中养育的实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各地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一)把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规模。考虑方便管理、充分利用设施、避免资源浪费等因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原则上养育床位不超过50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理设置功能区域,配备符合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等。

(二)把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功能。在各地民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及时受理和协调处置12345热线转接来电和交办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事项。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救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宣传。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儿童之家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未成年人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保障政策。引导和培育未成年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切实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工作。在做好未成年人移交、档案移交、所代管的未成年人财产移交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前提下,着力推进一批基础设施相对较差、专业力量较弱、未成年人数量较少、养育水平较低的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在人员方面,儿童福利机构原有人员的,保留并划转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原有人员划转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没有人员的,补充力量,满足工作需要。在设施方面,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者建成未投入使用的,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在建或者未动工的,按照相关要求抓紧时间建设完工,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在充分保障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的前提下,富余相关设施由民政部门统筹用于培育孵化未成年人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

(四)做好移交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做好移交准备工作,科学制定移交方案,加强协调对接,积极稳妥做好未成年人移交等相关工作。未成年人移交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向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将未成年人户籍一并转移至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也可以不迁移户口。对面临中考、高考等原因无法移交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落实好长期监护,待适合移交时再进行移交。符合收养条件的,积极办理收养。

(五)提升服务能力。各地民政部门要为未成年人救助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岗位设置,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机构场所资源优势,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牵头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思路、规划和措施,推动纳入当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案,细化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倒排时间表、路线图,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要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市级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工作要求,指导本地区儿童福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统筹考虑。教育部门要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并为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和户口未迁移未成年人解决就近就便入学和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未成年人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程序将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送交儿童福利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合理安排儿童福利相关资金,加强相关经费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督促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未成年人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兵役机关要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制度。

(三)强化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明晰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共同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落实。相关儿童福利机构要确保无缝对接,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要做好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其思想不滑坡、工作不断线;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根据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科学制定移交方案,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于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加强心理干预。

(四)强化督促调度。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和部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县级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工作要按季度上报进展情况。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实地进行督促指导,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省级和市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调度一次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实时动态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加强督促整改。要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年度综合评估、绩效评价。各市级民政部门于2022年1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省民政厅;2022—2025年期间,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民政厅。各县级民政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省民政厅和各市级民政部门。

省民政厅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

省军区动员局省残联 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12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1/1230/404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