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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推动社工依法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在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部分,提出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即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的作用,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依法参与预防、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突发事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全面突破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人社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人社建设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人社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人社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人社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健全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整完善本单位权责清单,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五)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合完成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编制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降低准入门槛。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六)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依法进行。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同业务板块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

(七)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深入实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大力推行打包办、提速办、简便办、跨省办、就近办、上门办、“免申即办”“一卡办”,2021年年底前力争所有地市实施10个“一件事”打包办、20个高频事项提速办、30个异地事项跨省办。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全面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全面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

(八)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强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九)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立法项目起草工作。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规章;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尽快制定规章;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

(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聚焦实践问题,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提出立法建议、立法拟规定的主要政策和制度,都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

(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二)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开展巡视巡察、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时,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重要内容。

(十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十四)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积极配合编制、司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部署,落实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考试等案件移送工作。

(十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领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违法问题,适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劳动用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等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保持对相关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七)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

(十八)创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九)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加强对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

(二十)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十一)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的作用,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依法参与预防、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突发事件。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二)加强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调解行为。依法加强社会保障行政调解,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和有关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逐步统一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发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典型案例和仲裁典型案例。创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机制,开展工伤争议速裁、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智能仲裁院数字仲裁庭建设等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千名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万家企业”活动,推进打造百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培育一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十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理顺行政复议体制,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

(二十五)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二十六)加大普法力度。按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部署,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人群,扎实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创新普法形式,持续开展窗口单位练兵比武活动,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个性化、菜单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治知识竞赛等方式,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普法活动,增强学法用法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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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七)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党内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八)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二十九)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以政府信息公开为重点,优化栏目设置,不断强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在线服务功能,发挥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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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健全法治人社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人社

(三十)加快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的要求,实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按照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的要求,完善部门户网站法规政策文件库,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并动态更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基础、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劳动管理、信息化等6个方面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规范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十一)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

(三十二)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根据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进度和统一要求,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入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人社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三)加强党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人社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谋划落实好法治人社建设各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人社建设重大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要加强法治人社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四)完善法治人社建设推进机制。组织开展法治人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人社建设的先进典型,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人社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大法治工作人员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使人员配备与法治人社建设任务相适应。把依法行政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落实领导干部述法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立法、法治宣传教育、聘请法律顾问、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法治人社示范创建等提供经费保障。

(三十五)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学习培训计划,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作为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党员学习的重要内容,确保学习时间和质量。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出台后,都要在全系统组织专题培训。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21/1216/403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