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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引导支持社工类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反映。每年11月底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凌志勇 020-83724153)
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汇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党建引领,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1.强化思想铸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有关乡村振兴的工作部署和文件内容纳入社会组织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强化政治责任担当,着力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指导员的宣传引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宣传到所在社会组织及党员,团结带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确保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2.强化党建共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党组织与村、社区党支部结对共建,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领导,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参与乡村振兴的服务动能。通过搭建与会员单位的党建平台,发动更多会员单位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振兴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党组织积极推进“党建+乡村振兴”模式,丰富社会组织“进乡村、助振兴”活动,更好地营造党建氛围和活力。
3.强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脱贫地区脱贫之日起5年为过渡期,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评估、慈善组织认定、表彰激励等现有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适当增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指标和权重。参与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入驻、评比表彰优先推荐,参与乡村振兴的慈善组织公募项目备案优先办理、公募资格优先审定。围绕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消费帮扶、健康帮扶、教育帮扶、志愿帮扶等重点领域,以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升、脱贫人口就业能力提高、脱贫群众扶志扶智为重点内容,党建引领社会组织继续开展各项帮扶活动,推动脱贫攻坚政策举措和工作体系逐步向乡村振兴平稳过渡。
二、坚持服务乡村,健全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制
4.重点培育发展乡村振兴类社会组织。各地民政部门要支持依法成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农村经济合作、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特殊群体服务等社会组织,对主责主业聚焦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申请,依法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推动县级层面建设发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快联合会、促进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和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鼓励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
5.广泛培育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农村实际以及乡村振兴等工作要求,动员引导村民成立服务增产增收、便民生活、移风易俗、教育宣传等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乡贤、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它们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组织实施,统筹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力量,着力培养一批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三、坚持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乡村振兴能力水平
6.注重社会组织能力培养。健全社会组织培训交流、典型示范、项目参与、内部管理等培育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资源动员、项目运作、人才建设、专业服务、外部公关等能力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学习培训,重点组织社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理论、法规、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培训,针对性开展社会组织互联网运用、项目立项管理、金融融资贷款、非营利组织财务等专题培训,经常性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内部治理、行业自律、政策解读、法规学习等相关培训。增强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适时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观摩学习。
7.注重引导发挥特长。按照各展所长、分工协作的原则,引导基金会、促进会等支持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帮扶地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通过能力建设、工作委托、项目支持等方式,与当地社会组织合作参与乡村振兴,打造示范项目,创新公益品牌。鼓励社会组织与高校、智库和其他研究机构加强合作,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政策制订、工作实践等提供智力支持。鼓励支持枢纽型、功能性、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将工作重心、管理、服务资源下沉,组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洽谈会、公益创投大赛等社区公益服务供需对接活动,与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结对联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能力水平。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社工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围绕疫情防控、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生产等群众关切,发挥慈善组织链接慈善资源和社工类社会组织专业优势特点,联合社区社会组织、群众组织,结合“邻里守望”关爱行动,重点为社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等困难群体提供亲情陪伴、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等各类关爱服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为民、便民服务活动。鼓励支持教育类、培训类、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举办示范培训、网上课堂、新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面向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青壮年农民、农村妇女、新生劳动力、种养大户、返乡下乡双创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农民企业家、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广泛开展各类能力培训,助力培育社区治理、农业技术、产品营销、资金服务、网络电商、环保生态、特色文化等方面“带头人”“土专家”“田秀才”“传承人”,提高能力水平。鼓励支持符合乡村振兴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探索设立以乡村振兴为信托目的的慈善信托,充分发挥慈善信托安全、灵活、高效、透明、持久的特点与优势,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培养、民生服务、产业发展、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帮扶,积极构建“地方政府+慈善信托+社会组织+农村社区”的创新合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安全保值、宗旨相适、财务分开等原则,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章政策要求,依法依章程投资设立主要从事特色农产品营销、乡村旅游开发、劳动力就业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机构,为参与乡村产业振兴提供持续动力。
8.注重资金政策支持。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文件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优先重点向社会组织购买参与乡村振兴服务,制定发布购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服务指导目录。支持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乡村振兴项目。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专项基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在社会组织设立乡村振兴公益基金。推动各地财政有关资金采用奖补资助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安排公益创投资金,用于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示范点和培育基地建设,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9.注重资源整合共享。创新城乡社区与社会组织、驻村干部、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引导汇聚各类资源助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加强社区和社会组织深入融合,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提供活动场地、专业服务、人力支持等各项便利。
四、坚持需求导向,广泛开展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
10.开展助力东西部乡村振兴和援藏援疆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东西部扶贫协作、援藏援疆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按照新阶段东西部协作的结对帮扶关系和和援藏援疆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与东西部对口帮扶地区建立助力乡村振兴和援藏援疆对接机制,畅通参与渠道,组织实地调研,促进双方有效对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身专长和优势,在资助公益项目、提供智力支持、实施帮扶项目、协助科学决策等方面,助力东西部乡村振兴,积极开展援藏援疆工作。
11.开展“进乡村、助振兴”专项行动。按照脱贫攻坚阶段的“社会组织扶百村”的对口帮扶关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和动员本地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本地和被帮扶市的乡村振兴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人才聚集优势、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聚焦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振兴需求,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省内乡村振兴工作。
12.开展走近留守和困境儿童“牵手行动”。按照脱贫攻坚阶段百家社会组织走近留守和困境儿童“牵手行动”的工作机制,将参与范围从全省性社会组织扩大到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继续深入推进“牵手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动员本地社会组织走近儿童福利院、留守和困境儿童家庭,从帮助留守和困境儿童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帮教助学、成长教育、医疗帮扶、心灵关怀、扶贫帮困、优化环境、公益倡导等方面主动作为,用心用情关心关爱留守和困境儿童。
13.开展“扶贫济困齐参与”活动。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按照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工作要点,召开重点社会组织座谈会,积极动员本地社会组织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发动会员参与扶贫济困活动,壮大扶贫济困的参与范围,营造人人参与扶贫济困的社会氛围。
14.开展“消费帮扶助振兴”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动员社会组织及其会员积极参与消费帮扶,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对口帮扶村的农产品,为农村电商经营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组织对口帮扶村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促进农产品销售等。或者通过我省互联网+消费帮扶平台,参加“6.30消费帮扶云上行”系列活动,广泛参与消费帮扶。
五、坚持服务保障,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组织实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对接乡村振兴帮扶需求项目库,向社会组织推送需求信息;收集汇总本地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向需要帮扶的地方推送。加强与社会组织沟通合作,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工作格局。
16.加强工作督导。省民政厅将各级民政部门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督导,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按照脱贫攻坚阶段的联系指导关系对地市进行督导。各地市民政局也要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本地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调动本地社会组织资源参与乡村振兴。
17.加强宣传激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将参与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纳入乡村振兴各类表彰范围,要通过正式表扬通报、择选典型案例、发放活动参与证书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要积极协调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各类新媒体,总结和宣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深厚氛围。
18.加强行为规范。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督促社会组织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办事,不得以乡村振兴之名,行乱收费、乱评比、违规募捐等牟利活动之实;不得与假借乡村振兴名义从事违法勾当的非法社会组织勾联;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账户、场地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乡村振兴进行虚假宣传,发现非法社会组织要及时举报。要建立健全帮扶项目规范管理制度,主动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全面地公开“在哪里帮扶”、“帮扶什么项目”、“帮了谁”、“帮了多少”、“项目帮扶效果怎么样”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益性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规定,把好支出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民政部办公厅,省委两新工委,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印发
责任编辑:孙彩丹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21/1126/402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