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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6部门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指引(试行)》
近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推进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党委组织部等16部门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为《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提出了社工站场地要求
一是综合利用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社区服务中心、为老服务中心、基层文化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场所设立社工站。 二是社工站应保障必需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整合现有场地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场所。
《工作指引》明确了社工站人员配备
一是驻站社工主要通过直接聘用、购买服务或加强现有人员社会工作知识能力培训等方式配备。苏木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以及城乡社区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均为驻站社工,各相关部门现有工作人员,具备条件的可兼任驻站社工。 二是明确了驻站社工应具备社工职业水平资格或相关专业学历等条件,对于尚不具备条件的驻站社工,应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 三是建立社工站与高校实习合作机制,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师生到社工站开展实习实训和课题研究。
《工作指引》规范了社工站制度建设
一是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制定社工站的服务章程、管理架构、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规定等相关内容。 二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社工站承接主体要建立年度预结算制度、专项经费收支制度、财务审核制度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是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人员招聘、督导、考核、激励、解聘、申诉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是健全定期培训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对驻站社工进行社会工作专业技能培训。 五是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申请、登记、退出机制,健全志愿者培训、管理、激励、队伍建设以及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等制度,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六是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社工站的服务文书、服务对象的数据档案等信息资料应长期妥善保管,定期归类整理。 七是健全场地管理制度,明确社工站场地归属,建立社工站安全、卫生及消防管理制度。 八是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服务文书信息等做好保密工作。
《工作指引》完善了社工站服务内容
一是以社工站为抓手,聚焦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需求多样的广大人民群众,创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与城乡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服务队伍、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 二是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服务需求,规范专业服务流程,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测评和服务转介机制,推动经办与服务融合互补。 三是统筹各相关部门下沉服务事项,有效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推动兜底民生服务向系统化、综合化、集约化转变。
《工作指引》健全了社工站运行机制
一是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年度社工站设立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监管。 二是苏木乡镇(街道)负责社工站党建和行政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管理,建立意见反馈和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义务,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按照服务协议,建立健全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业务培训和内部督导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作指引》统一了社工站标识
一是社工站标识采用户外挂牌或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旗县(市区)+XX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标识尺寸为70×50cm,背景颜色和文字为银底黑字。 二是驻站社工工作时间可统一着装、佩戴具有“中国社会工作”标识的服装和工作牌。
《工作指引》强化了社工站资金投入
一是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社工站建设、运营、人员等经费投入力度。 二是各级民政部门要整合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服务、社会事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各相关部门要统筹本领域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是建立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慈善资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工作指引》制定了社工站购买服务协议
一是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向具备资质的承接主体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是承接主体以社会组织为主,其登记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服务协议由各相关部门与承接主体签订。各相关部门为购买方,承接主体为提供方。 三是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是服务协议原则上以1年为一个周期,对于购买服务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服务协议可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的续签,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工作指引》加强了社工站督导评估
一是建立自治区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库,对社工站进行专业指导和督导,并对各地开展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二是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满意度、财务管理等内容,全程跟踪督导服务进展情况。 三是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承接主体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和规范,形成内部督导体系,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四是建立绩效评价机制,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每年对社工站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自治区相关部门适时开展抽查评估。
文件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街道)
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中组部等18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民政厅、党委组织部等16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构建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现就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规范化、标准化设立,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场地设置
(一)社工站是为特殊困难群体和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多样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的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主要综合利用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社区服务中心、为老服务中心、基层文化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场所设立。
(二)社工站应保障必需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可整合现有场地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场所。
二、人员配备
(一)驻站社工主要通过直接招聘、购买服务或加强现有人员社会工作知识能力培训等方式配备,原则上每个社工站配备不少于3人。注重加强对党员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培养。
(二)苏木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儿童督导员和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主任等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均为驻站社工。
(三)苏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宣传、教育、公安、司法、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工作的现有人员,具备条件的可兼任驻站社工。
(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项目承接主体,所招聘的社工,可作为驻站社工。
(五)驻站社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大专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或相关专业(指: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专业)学历。
3.取得大专及以上其他专业学历,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达到120学时以上(承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的项目,所招聘驻站社工除外)。
(六)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招聘。鼓励招聘社会工作专业高校毕业生。对于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学历的驻站社工,应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
(七)建立社工站与高校实习合作机制,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师生到社工站开展实习实训和课题研究。
三、制度建设
(一)运营管理制度。根据服务所在地的特点,制定社工站的服务章程、管理架构、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规定等相关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社工站承接主体要建立健全包括年度预结算制度、专项经费收支制度、财务审核制度在内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社工站承接主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守则和职责说明,制定人员招聘、督导、考核、激励、解聘、申诉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地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地对驻站社工进行社会工作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志愿者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申请、登记、退出机制;制定志愿服务要求准则;明确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健全志愿者管理、激励机制以及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制度;完善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骨干志愿者培养机制;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北疆平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志愿者注册平台、志愿云内蒙古平台等信息系统。
(六)档案管理制度。社工站的服务文书、服务对象的数据档案等信息资料应当长期妥善保管,定期归类整理,以便于查阅和留存。
(七)场地管理制度。明确社工站场地归属,建立社工站安全、卫生及消防管理制度,保障社工站的安全运营。
(八)保密管理制度。社工站应建立保密制度,坚持“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服务对象个人信息,服务文书信息等做好保密工作。
四、规范服务
(一)明确社工站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聚焦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三留守人员、困难退役军人、孤寡高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精神智障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需求多样的广大人民群众,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
2.加强社区工作者能力建设,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持证率和转化率。
3.组织开展社区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发展规划研究。
4.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推动社区共同体建设。
5.协助做好社区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落实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制度。
6.挖掘、链接社会慈善资源,建立社区困难群众需求对接机制,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慈善项目展示推介,协助实施慈善救助计划。
(二)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服务需求。通过入户走访,了解服务对象家庭结构、健康状况、享受政策等基本信息,掌握物质、精神、社会等层面的需求,为服务对象建档、立卡、造册,做到“一户一档”。
(四)加强信息数据规范管理。及时登记和妥善保存服务资料和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
(五)建立健全绩效测评机制。定期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总结。
(六)建立服务转介机制。规定转介发生的条件、申请程序、服务档案的转移方式等内容,保证服务的连续性。
(七)推动经办与服务融合互补。驻站社工要在业务申请信息核对、政策宣传、紧急个案救助等方面密切协作,凝聚服务力量,逐步形成分工合理、无缝衔接、高效协同的运作平台。
(八)统筹整合下沉服务事项。综合利用现有平台,统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下沉服务事项,有效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推动兜底民生服务向系统化、综合化、集约化转变。
五、运行机制
(一)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1.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年度社工站设立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综合利用救助管理工作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闲置资源或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政府划拨的公共闲置资源,建立旗县(市区)社工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工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社工服务中心人才培育、组织孵化、专业培训、能力提升、服务督导、绩效评估、指导工作、示范引领等功能作用。
2.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苏木乡镇(街道)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结合当地需求和现有人员资格条件配备驻站社工。
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监督承接主体公开、公平、公正招聘社工,指导承接主体配齐驻站社工,依法依规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薪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用人档案并加强管理。
4.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坚持社工的专业化方向,按要求使用驻站社工。
(二)苏木乡镇(街道)职责
负责社工站党建和行政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管理,建立意见反馈和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苏木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兼任社工站副站长,负责管理指导所辖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主任相关工作。
(三)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职责
1.承接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义务,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组织招聘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社工站站长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招聘的社工担任。
2.承接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义务,承担用人单位民事主体责任,依法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解决途径。
3.按照服务协议,建立健全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业务培训和内部督导工作。
4.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开展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统一标识
(一)社工站标识采用户外挂牌或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为“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旗县(市区)+XX苏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标识尺寸为70×50cm,背景颜色和文字为银底黑字。
(二)驻站社工工作时间可统一着装、佩戴具有“中国社会工作”标识的服装和工作牌。
七、资金保障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社工站建设、运营、人员等经费投入力度。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整合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服务、社会事务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本领域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建立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引导慈善资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八、服务协议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向具备资质的承接主体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承接主体以社会组织为主,其登记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满足条件的可根据投标文件报名投标。
(三)服务协议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承接主体签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购买方,承接主体为提供方。
(四)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约定。
(五)服务协议原则上以1年为一个周期。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服务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服务协议可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的续签,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九、督导评估
坚持过程性督导与总结性评估相结合原则,加强社工站规范化建设、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
(一)建立自治区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库。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督导评估,对社工站进行专业指导和督导,并对各地开展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盟市、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苏木乡镇(街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满意 度、财务管理等内容,全程跟踪督导服务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承接主体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和规范,形成内部督导体系,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四)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每年对社工站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抽查评估。
供稿|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责任编辑:孙彩丹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21/1118/401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