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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婴女童”:暴力背后隐藏的“被暴力”

10岁的女童为何有这么严重的暴力行为?女童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有没有关系?如何来防止儿童暴力行为?……重庆10岁女孩李某虐打1岁男婴原原的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随着细节的不断曝光,大家对女孩的成长环境及心理产生更多关注。全国首家民间专业的家庭暴力防护及研究中心—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心理专家任攀分析指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虐婴女童”可能属于品行障碍,这和家庭环境和父母的养育方式密切相关,孩子的暴力后面都隐藏着“被暴力”。

要消除儿童暴力,首先要消除儿童虐待,这是儿童暴力的主要根源。任攀表示这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国内现在没有一个综合有效的儿童虐待防治体制,缺少可操作性的儿童保护的法律机制,欠缺儿童虐待防治跨部门合作体系,也缺乏对儿童防治社会机构和社工的定位与赋权,更没有正式的国家级防治儿童虐待的组织。

记者调查  女童虐婴行为属品行障碍

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是全国首家民间专业的家庭暴力防护及研究中心,该中心专注于家庭暴力防护与支持,而且正在开展儿童零暴力成长救助项目。任攀是该中心的心理咨询师,曾有多年社工工作经历。重庆10岁女孩李某虐打1岁男婴原原的事件发生后,就被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关注与探讨。

“从现在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虐婴女童的行为可怀疑属于品行障碍,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疗,长大后成为会成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可能性就很大,治愈更加困难,对社会所遭成的危害也可能更大。” 任攀分析说,根据媒体的报道来看,女童在电梯中对1岁多的婴儿进行反复踢打摔等暴力行为,在事发后面对原原奶奶的询问而镇静的“撒谎”,而且媒体报道女童此前还出现过故意捏碎蜗牛生吃和在电梯内捏哭小朋友等行为,这都属于是品行障碍的症状表现。

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期反复出现的持久的违反与年龄相适应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侵犯他人或公众利益的一类行为障碍,就是品行障碍。这些异常的行为在国外国内通常称为所谓的反社会行为,主要表现为儿童期的说谎、逃学、打架、破坏行为、攻击他人、偷窃、欺诈等品行问题。“10岁女童在个案中的的表现,就有强烈的攻击性行为。”

任攀分析说,有媒体报道称重庆女童的邻居常听到她家传出打骂声,其父也说自己和妻子会打骂孩子,由此可推断,女童虐待婴儿时心理有几种可能性:一种是对暴力的心理认同和行为模仿。长期遭受家暴或目睹家暴的儿童,首先暴力可能成为他学到的应对冲突和挫折的唯一方式,其次,施暴者所展现的力量和控制感也会促使内心弱小的儿童去效仿,“成为施暴者那样的人才能保护自己”是其潜意识语言。也许习惯了暴力的她首先不觉得暴力行为可耻,而在施暴后面对原原的哭声,继续施暴成为了她首选的和唯一的应激防御机制。另外一种可能是自我憎恨和愤怒情绪的向外投射,女童的心理世界一部分是无助、无能和恐惧的“弱小自我”,另外是不愿面对自己的弱小、无能而衍生出来的“强大自我”,也许更小的男童成为了其内心弱小自我的替代品,攻击行为就是内心憎恨自己无能的影射,同时也是自己长期压抑的愤怒情绪的集中发泄。当然,女童这种暴力行为也不排除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

家庭环境是少年品行障碍形成主因

形成品行障碍的原因主要有三类,即生物学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不良的家庭因素是品行障碍的重要病因,这些因素包括:父母患精神疾病,物质依赖、精神发育迟滞;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亲密的感情联系,对待孩子冷漠或忽视、挑剔、粗暴,甚至虐待孩子,或者对孩子过分放纵,不予管教;父母之间不和睦,经常吵架或打斗,分居或离异;父母有违法犯罪行为。

“有媒体报道称重庆女童的邻居常听到她家传出打骂声,虐婴女童的父亲承认父母亲曾打骂过女儿,另外,父亲对此事的解释是“伤害男婴只是女儿表达感情的方式,希望男婴对她笑,对她友好。”任攀说,通过这些言论,看得出来女童的父亲并没有深刻的反思和愧疚,反而首先是为女儿进行辩解。这些家庭因素都会影响到女童的心理健康成长,而且不排除女童在成长过程中曾遭遇虐待或家庭暴力。

儿童暴力一方面是指家庭成员直接对儿女施暴,或者情感虐待、性虐待以及疏忽照顾等行为;另一方面也包括儿童目睹家庭暴力,这些儿童虽然没有直接受到暴力,但经常目睹、听到或观察到父母亲之间的暴力伤害。任攀说,不论何种暴力类型,当儿童与少年长期生活在充满暴力威胁的家庭氛围之下,对儿童与少年的身心发展都将造成相当大的影响与伤害。

“遭遇暴力或目睹暴力的儿童除了生理发育会受影响外,心灵创伤极大,很有可能会出现沮丧、抑郁、恐慌、害怕、无助、无望等负性情绪,比如他们会害怕死亡、失去父母,更小的孩子甚至会有“家庭暴力因我而起”的内疚感,他们可能变得更加敏感和孤僻,行为退缩。任攀表示,心理伤害会影响儿童的学习和人际关系,他们也可能变得愤怒和具有攻击性,比较容易有物质滥用与偏差行为的倾向,有暴力及少年犯罪倾向,也不排除自虐及自伤行为。

走出品行障碍需接受系统心理治疗

针对网络上许多对虐婴女童的漫骂之声,任攀觉得“女童摔婴案”实则是家庭问题及社会性问题,女童及涉事家庭均需要承担该承担的法律及民事责任和道义上的谴责,但女童毕竟还属于未成年人,过多非建设性的谴责和负性能量,只会加速女童朝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前行。在此次事件中,一个婴儿已经受到严重伤害,但不要引发另外一个悲剧再次发生。

“走出品行障碍,需要接受系统的心理治疗。”任攀说,悲剧发生之后,媒体报道虐婴女童已被母亲带往新疆,躲避更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任攀建议,应由相关机构带领女童去专业机构诊断和评估,先检查女童是否存在精神性疾病,再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治疗。

同时,也应对女童的父母进行教育,让他们反思自己的家庭关系与家庭教育。“与其去教育小孩如何办,不如去教育父母怎么做。”任攀说,相关部门应该对父母的教养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让父母去参加父母学堂,学习如何教养孩子,如何处理家庭冲突,这样以后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否则,即使心理治疗师暂时治好了女童的心理问题,但如果一回到原来的家庭环境或者氛围中,有可能会‘旧病复发’而前功尽弃”。

名词解释

品行障碍指18岁以下儿童青少年期出现的持久性反社会型行为、攻击性行为和对立违抗行为。这些异常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应年龄的社会规范,与正常儿童的调皮和青少年的逆反行为相比更为严重。国内调查发现患病率1.45%-7.35%,男性高于女性,男女之比为9:1,患病高峰年龄为13岁。英国调查显示,10-11岁儿童中患病率约为4%。美国18岁以下人群中男性患病率为6%-16%,女性患病率2%-9%,城市患病率高于农村。

知多D 儿童虐待三级预防

减少儿童暴力、减少儿童虐待要从预防开始。任攀提出,一级预防是针对人数较多的人群,使该人群内可能发生虐待行为的人可以得到帮助,以减少儿童虐待的发生,父母是一级预防的主要目标,帮助父母提高其育儿技能是一级预防的重要内容。

二级预防主要是针对有发生虐待可能的高危人群,以减少使儿童成为被虐待者和使家长成为虐待者危险因素的影响,如识别出具有虐待可能性的孕期母亲与父亲,给他们以支持和帮助,减少虐待儿童的发生;给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额外帮助,更好地监护此类儿童以减少性虐待的发生。

三级预防是针对那些已发生虐待的人群。虽然不能预防已发生的虐待,但三级预防的目的是保证虐待不再发生。三级预防包括确认已发生的虐待、通知合适的相关组织和部门保证该儿童不再被虐待、给予儿童及其家庭合适的治疗,阻止虐待再发生。

现状  我国三成以上城市儿童有暴力倾向

像重庆女童虐婴的儿童暴力行为已不是少数,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儿童普遍呈现早熟趋势,有暴力倾向的孩子的年龄也越来越低。有关部门抽查发现,目前我国三成以上的城市儿童有暴力倾向。每个人都有生气和冲动的时候,孩子也一样,大部分孩子发脾气是因为被激怒了,他们会哭、会吵闹,甚至还会大叫,但通过分散注意力或安慰就能使他们平静下来,只有当他们极度受挫时,这些行为才会转为暴力。可是也有些孩子由于种种原因,非常容易被激怒,表现出对别的孩子、成人或动物的暴力倾向。儿童暴力一般表现为两类,轻者为语言暴力,即在言语中表现出暴力倾向,动辄出言“打死你”等。另一类较为严重的则表现在儿童的行动上,轻则动手动脚,重则用暴力器械伤人,危害性极大。

而儿童暴力的重要诱因,和儿童虐待、家庭暴力或者目睹家庭暴力有关。资料显示,深圳三分之一家庭中有暴力存在。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在2011年在全市发放的1600余份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18.9%的受访对象表示在自己或亲友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深圳连续发生12起恶性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当中有9个儿童,3个妇女。这样高频率的恶性家暴事件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近期和坂田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馨宁之家—坂田街道家暴防护项目”,在11月30日刚出炉了一份“坂田街道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家人对孩子的家庭暴力达49.6%,成为家庭暴力的重灾区。“而且传统的观点认为采用训斥、打骂、体罚等方法管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不会被看做是家庭暴力父母,所以实际的数据可能要高。”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主任李孟解释说。

调查报告显示,婚龄低,低学历人群更易产生家庭暴力问题。家暴实施者主要集中在21岁至40岁。李孟分析说,第一,婚龄在11年至20年,即对应31岁至40岁的人群发生家庭暴力机率最高,因为这个年龄的人群生活压力比较重,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性生活不满意等诸多因素都能引发家庭暴力。第二,21岁至30岁的人群往往婚龄短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因为该群体的构成为80后,多为独生子女,从小的娇宠容易滋生自我为中心,不为他人着想的性格。除此之外,这个群体对待婚姻的观念更为开放,婚前缺乏交流,婚后家务事及各种琐事显现出来,矛盾逐渐上升,再加上年轻气盛,在发生冲突时各不相让,容易导致家庭暴力。

困境  民间机构与社工 心有余而力不足

针对目前儿童虐待事件频发,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建立一个综合有效的儿童保护机制。除了法律上缺乏对儿童权益保障的具体操作细节之外,也缺乏对儿童防治社会机构的定位和赋权,因此在相关机构开展工作时,常因没有权限而无法维护受虐儿童的权益,导致这些民间机构和社工经常心有余而力不足。

“谁都可以管等于谁都不管”

“儿童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诸多法律漏洞,这让从事虐儿防治工作的社会机构心有余而力不足。”任攀说,我国现在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只对原则性问题予以说明,对责任主体规定得并不明确,“谁都可以管等于谁都不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在实际执法中,除非虐待行为触犯到刑法,相关部门根本无法进行外界干预。“法律没有规定教师、医生、邻居等作为儿童遭受暴力伤害的举报义务人,在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很难获法律上的援助。而在邻近的香港,对此规定得很细,规定要有强制报告,如果发现而没强制报告,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香港,社会福利署只要接到儿童虐待的举报后,专业社工就会介入,不论家暴是否发生,首先是是确保儿童的实时安全,将儿童带到安全的地方,然后再调查家暴是否发生。“而目前我们的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就算是警察介入也无法强行抱走孩子,保护其实时安全。”任攀说,同时,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内地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悖论,“即使孩子的因家暴父母被起诉关押,但也没有法律强制剥夺对孩子的监护权,受惩罚的父母其出狱后还是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孩子也只能再次回到家庭中,这样对于父母出狱后对孩子的二次伤害该如何办,目前无人可回答。”

法律工作者沈彬也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存在“死循环”程序。“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虐待家庭成员致死、致重伤的,由检方公诉;但如果未达到重伤标准,属于自诉案件。“问题是受害者往往是未成年人,其诉讼是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的,受害者的监护人(父母)就是施虐的人!这岂不成了自己状告自己,形成‘死循环’?”所以,他建议追究父母虐待儿童的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剥夺其监护权,并重新确定受害儿童的监护人。

机构和社工缺乏赋权

“香港的民间组织和社工会有法律的赋权,所以在介入这些社会问题时,权限相对较大。”任攀说,就像前文所说的,香港的社工在介入家庭暴力或儿童虐待个案时,可以强行将受害者或孩子带离危险环境,确保实时安全。而在深圳,他们的社工接到家暴的求助后,赶到受害者家门口去处理时,却常常被施暴者堵在门口不让入内,更不用说协调解决。“这让我们无可奈何,因为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赋权。”

除了给机构和社工赋权外,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也要更明确。李孟说,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在坂田调查时,多位社区的妇干、社会工作者表达了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会遇到警察“不给力”的情况,经常是“打几次电话都没来”、“说两句就走了”,难以给受暴者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和帮助。“警方对来投诉的受暴妇女、儿童不能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诿,而要热情接待,及时受理,认真做好陈述记录,以便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暴妇女的权益。110接到受暴者的报警,应及时赶到现场,制止并妥善处理。对妇女受伤较轻的暴力案件,教育施暴者,预防暴力再次发生。对构成暴力伤害罪的施暴者,移送到当地派出所或刑警立案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等同于普通家庭纠纷而放纵施暴者。”

防治虐童应有专门组织

“除了法律上的困境之外,还有一个问题是没有正式的国家级的防治儿童虐待的组织。”任攀表示,国内现在很多的儿童虐待工作是由妇联、共青团、教育部门来兼任,缺乏跨专业合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各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缺乏具体有效的操作细节和规范,缺乏虐儿个案的跨部门、跨专业的程序指引。而香港1980年就成立了香港专业防治儿童虐待的社会组织—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正式成立。香港各机构、服务单位及工作人员均可举报怀疑虐待儿童个案。

在儿童保护机制相对成熟香港,社会工作者是机制中重要的一环,他们具备专门的儿童保护服务技能。当社工接到获怀疑虐待儿童个案时,会根据相关的处理虐待儿童程序指引跟进,包括探访、就医、联系警方等等。受虐儿童的安置也会有包括医生、社工、心理学家等在内的专家组对受虐儿童进行跨专业评估,共同探讨处理应对之道。

虐待儿童事件减少,就会减少儿童暴力事件。任攀建议,孩子是未来和希望,在防治儿童虐待和儿童暴力方面,应该上升到更高的高度。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case/2014/0108/40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