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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文启:怎样在社区治理的参与中提升居民主体性

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全面完善,基层政权坚强有力,基层群众自治充满活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见》给出了基层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时间规划和任务清单。从村(居)民(以下统称居民)的角度出发看待《意见》,则需要聚焦于居民的主体性发挥。

在《意见》中,社区治理的主体主要呈现在基层组织的规范化组建和系统化运行上,比如基层党组织、基层居民委员会、各类社区组织等,强调在党建引领下社区治理各方主体的协同培育与发展。如何做到居民“广泛参与”,在此过程中达成和确保其主体性?这是实践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居民参与中的主体性则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去理解:

其一,以整体的群众身份作为服务对象的主体性;

其二,以组织化身份进入基层组织中参与管理的主体性;

其三,以社区骨干或志愿者身份服务于社区的主体性;

其四,以少数派身份在特定事件和范围内的主体性。

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实际参与状况如何呢?

首先,在居民以整体的群众身份作为服务对象的参与方面,群众作为一个集合概念,虽然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治理,但往往具有场景道具效应。也就是说,居民在社区治理中是“参与演出”,自觉配合,做好“群众演员”。这一方面源于基层社区的服务专业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源于居民参与能力和空间开拓不够。

其次,在居民以组织化身份进入基层组织的参与方面,基层“两委”及居民监督委员会在组建过程中会吸纳一定数量居民,小区业委会、社区社会组织等也主要由社区居民构成,这些组织化参与中运行的规范性亟待改善,运行的有效性仍需提升。

再次,在居民以社区骨干或志愿者身份的参与方面,群众作为背景、组织化参与作为框架,社区骨干和志愿者的参与是社区治理的主要形式,但社区骨干若不能以组织化身份参与社区治理,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动员和激励若不能规范和制度化,这两者的参与都将呈现零散状态,缺乏常态化稳定化运行机制。

最后,在居民以少数派身份在特定事件和范围内的参与方面,在社区议事、信访、钉子户、困难户等事件中,少数派的消极参与创造性不大,但破坏性极强,需要在社区治理中予以专门引导和化解。

在社区治理的参与中提升居民的主体性,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居民作为服务对象参与中,要改善服务本身的专业性。这里的专业性不是指文牍主义、概念术语或服务者身份上的专业性,而是强调社会工作解决问题、纾解民心的有效性,同时强调居民不仅仅能参与发声,讲好话,还要能够提好意见,在服务成效的评估中有发言权,做到“服务以居民为中心”。

第二,在居民的组织化参与中,要对居民参与管理的能力,尤其是组织策划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文案书写能力等做好专门的提升培训,让其摆脱“草根性”的自我贬低式的认知及不规范的操作。

第三,在居民作为社区骨干和志愿者的参与中,要结合社区特色,把这两类人群的参与向多元化方式发散,比如不仅仅是现场参与、线下参与,只要能服务于社区的参与都可以设计,同时要让这种参与规范化、常态化,做好登记、培育、管理、激励的工作。

第四,对待社区中的少数派,谨慎使用管控和管理的方式,要充分尊重与理解,予以安抚情感、化解情绪、回应需求、反馈结果等,尽量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本文乃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研究”的成果,项目批准号19ZDA144。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甘肃北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

作者:任文启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2021年8月上刊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view/2021/0825/396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