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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道稳:督导是职责还是职级?督导工作如何定位?

随着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推进,各地相继建立了社会工作督导制度,并形成了职级化和非职级化的明确分野。职级化以广东深圳为代表,非职级化以福建厦门为代表。

在社会工作职业化伊始,深圳就实施“引进香港督导来培育本土督导”的策略,培养出督导助理和见习督导。随着香港督导的退出,深圳逐步形成了职级化的督导制度,规定社会工作督导包括督导助理、初级督导、中级督导和高级督导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认证条件和考核标准。

与职级化督导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厦门的督导制度。在厦门,社会工作督导不是一种职级或职称,也就不设等级。

针对督导职级化问题,广东省民政厅曾发文强调,社会工作督导是资深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能力,督导人员仍是社会工作者,不是另设的一种职级或职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不得设立社工督导人员准入职业资格,不得开展督导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后来,深圳市民政局也发文重申督导不是另设的一种职级或职称,督导应回归一线服务。从此,深圳的督导制度开始从职级化向非职级化转型。

2021年3月,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工作督导指南》将社会工作督导定位为资深社会工作者,并没有规定督导的层级,但是规定了督导者应具备的条件和配备标准。

从以上过程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督导去职级化的趋势较明显。

那么,社会工作督导究竟是不是一种职业资格?要不要设置等级?从社会工作历史看,督导起源于慈善组织会社对慈善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后来,随着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督导被赋予管理、教育和支持的功能。在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成熟以后,督导制度尽管受到“自主性实践力量”的质疑和挑战,但终究得以延续。个中缘由除传统的惯性外,更重要的是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性需要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督导工作。督导的管理、教育和支持功能不仅面向被督导者,而且面向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换言之,督导制度对服务关系中的各类主体都有益。

可见,督导制度存在的依据是督导者的经验及其功能。如果督导者长期脱离一线服务,就会因缺乏经验而难以发挥督导功能,那么督导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督导者就是经验丰富的社会工作者,而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已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督导确实不是一种职业资格,而只是某些社会工作者的一项职责或职能。

如上所述,督导者是资深的社会工作者,但资深社会工作者并不都是督导者。一方面,督导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督导工作是需要耗费成本的,在成本约束的条件下,督导的配备有一定的指标限制。

基于此,督导者一定是通过选拔程序产生的。问题是,谁来选拔?选拔标准是什么?谁来制定这个标准?既然督导不是一种职业资格,而是一项工作职责,那么具有用工自主权的社工机构就是合适的选拔主体,选拔标准也应该由社工机构制定,当然这并不排斥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对督导提出基本要求。既然社工机构是督导选拔和任用的主体,那么社工机构如果将某个员工任命为具有等级化头衔的总督导或高级督导之类似乎也不应受到干预。

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时间不长,督导工作如何定位、督导制度如何设立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研究这些问题要基于督导工作的独特性。督导是社会工作行业独特的制度安排,督导工作是服务机构安排给资深社会工作者的一项工作,是督导者对督导对象以个案为导向的常规性和持续性的管理、教育和支持活动,其合法性基础是服务机构的管理权。因此,督导者对被督导者的管理和指导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被督导者对督导者的建议和要求应该接受和遵守。这是社会工作督导与一般意义上的以老带新或“传帮带”的显著区别。

(本专栏系列文章系深圳大学高水平大学二期建设项目“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深圳大学中国社会工作实务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副会长)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many/2021/0803/395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