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实务探索实务视点 社会组织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困境与机制优化

社会组织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困境与机制优化

一、相对贫困治理:我国贫困治理新阶段

我国农村贫困及其治理问题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基本问题,当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处于不同的阶段,农村贫困治理有不同的焦点和任务,采取不同重点的措施适应不同时段的减贫与发展形势。绝对贫困的消除不意味着减贫事业的终结。在新的历史发展点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的目标任务,2020 年后,中国减贫事业进入治理相对贫困的新阶段:从绝对贫困的解决向相对贫困的治理转变,开启一个以转型性的次生贫困和相对贫困为特点的新阶段,转型贫困群体和潜在贫困群体将成为新的目标群体,呈现出多维贫困等新特征[1]。相对贫困含义是指个人或家庭的收入生活水平虽然基本上解决了温饱,但社会平均收入生活水平还相对较低。不同于绝对贫困治理中呈现出的原生性、单一性和聚集性,相对贫困呈现出新的特征。

1.1风险性

在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治理的探索过程中,治理措施未打破弱势群体代际传递和社会阶层的固化,相对贫困治理存在治理风险。初步消除绝对贫困的时间内,摆脱绝对贫困的群体承担“返贫”风险,摆脱绝对贫困的7000万人和“悬崖效应”边缘贫困人口为相对贫困治理的重要对象。存在贫困对象人力资源的缺乏、市场抵抗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等脆弱性,面临再次陷入绝对贫困的风险,“绝对贫困循环再生产的陷阱”很可能会转化为“相对贫困循环再生产的陷阱”[2]。同时相对贫困被社会成员视为社会不公,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风险因素。

1.2主体多元性

相对贫困治理对象人口数量大,来源多。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贫困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绝对贫困人口在数量和比率都呈现出下降趋势,但相对贫困人口无论是数量还是比率上都快速上升。相对贫困治理对象主要包括脱贫户、贫困边缘户以及其他特殊低收入者。从治理进程看,脱贫攻坚战的实质是绝对贫困人口转化为相对贫困人口。风险存在让脱贫户和贫困边缘户成为相对贫困群体的潜在人口。其他特殊低收入者包括残疾人群体、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妇女儿童,脱贫途径主要是“社会兜底”,仅仅实现对脱贫标准的低水平超越。从长期看,特殊低收入群体将是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最困难的群体[3]。

1.3长期性

从历史角度出发,生产力发展的资源优化配置必定导致某个时间段内的相对贫困。从实际国情出发,虽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即将完成,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相对贫困也将长期存在。

绝对贫困治理主要依靠党在脱贫攻坚时期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全国动员的政治优势来实现的,所采取方式对解决数量有限的绝对贫困问题是高效的,也是必需的[4]。绝对贫困消除后,高强度的运动式治理机制将难以为继,相对贫困治理出现可持续性的问题,由集中性治理向常规型治理机制转型。多元主体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是社会组织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逻辑起点,2020年后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也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参与[5]。但现实生活中,关于社会组织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治理效果和如何巩固减贫效果,还需对社会组织现在面临的困境进行剖析,进而提出解决措施。

二、社会组织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困境

相对贫困的风险性、主体多元性和长期性的存在,以运动式治理为主的扶贫治理体系不适合相对贫困扶贫工作需求,贫困治理将“由解决原生性绝对贫困转入次生性相对贫困的新阶段”,治理重心也由“减贫”转为“减贫”与“防贫”并重。治理主体上,相对贫困治理不仅是依靠政治优势,而是多种力量共同参与的过程,2020年后的贫困治理是常态化和制度化的扶贫工作[6]。面对相对贫困治理难度大,时间长的特点,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让相对贫困治理的资源筹集和动员得到有效保证。但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参与贫困治理时间也不长,在参与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参与工作现状是“政府热、社会弱、市场冷”。

2.1自主性受限

我国社会组织是在改革开放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边界徘徊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学者周学光认为中国官僚体制塑造影响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它是国家权力与民众之间的稳定纽带[7]。政府掌握权力,社会组织是政府的派生物,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官办社团,政府支配模式占据绝大部分,开展的活动主要是部分政府职能的延伸。此外,虽已推行“简政放权”、“放管服”等改革措施,但某些部门没有改变“大包大揽”的行为理念与模式。这样背景下,社会组织在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存在感较薄弱,政府和社会组织间上紧下松的金字塔形组织权利结构约束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自主性受限还体现在社会组织资源整合能力上,最明显的是在资金整合能力。社会组织资金整合能力弱,政府相关扶持力度小。能否筹集到资金会对组织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目前社会组织的运作资金大部分来源是政府补贴,自身筹款能力弱,扶贫融资渠道单一,限制社会组织的在相对贫困治理的发挥。

2.2信任性危机

信任性危机是指社会组织在参与贫困治理过程中来源于政府、群众的信任度不足,影响相对贫困治理的参与度。当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信息反馈越符合社会公众期待和政府要求时,越容易赢得社会的信任,也越利于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在参与贫困治理过程中做好信息公布的透明化处理工作,保证资源相关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是高效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关键。但现实情况是大部分的社会组织并没有做到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与高效的发布。甚至在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中,出现部分领导配合度低或者不配合,对社会组织帮扶活动缺乏理解和认同,仅仅关注“数字脱贫”忽视贫困人民的内在需求。治理对象同样会对社会组织缺乏信任,产生排斥心理,收获不大[8]。在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中,中国红十字会在支援武汉物资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缺少透明的信息公示系统,社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对它的信任感流失,更重要的是社会大众因为“晕轮效应”对社会组织在相对贫困治理中减少信任度甚至引发信任危机。

2.3专业性不足

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但现实中社会组织队伍存在“空心化”现象,缺少专业化人才。社会组织因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等特征,不会对参与志愿活动人员设置进入壁垒,对组织成员的准入问题没有进行全面考虑。社会志愿者多是利用碎片时间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缺少社会组织服务专业性知识。其次是提供的服务对于相对贫困治理对象针对性不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覆盖面广,涉及医疗、环保和教育等方面,不能提升细分问题的针对性,重帮不重扶,重量不重质。同时社会组织间的差异化不够明显,提供的服务趋于同质化,服务重叠面大,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三、社会组织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机制优化

相对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离不开治理主体的多元,这是相对贫困治理发展的趋势所在。社会组织作为多元主体中一股重要力量,应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作用。针对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优化建议。

3.1相对贫困长效治理中的自主性培养

自主性构成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重要资本。社会组织具有以利益相关性为纽带联结起来的集体自主组织的特性,需要具备经费筹集渠道,不仅是依靠从政府获取的经费支持,社会组织的会费、企业赞助、社会捐赠和合法投资等都是正常途径[9]。自主性建设包含了筹资渠道的多元化,还需要政府助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管理程序为社会组织发展腾出空间,创造适宜外部环境。社会组织也需提升自立自主能力,在财务管理方面拥有较高的独立性。最后政府通过监管实现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具体通过强化监督或政府购买等手段实现和社会组织的有效联结。

3.2相对贫困长效治理中的信任建立

社会组织通过增加和社会大众的诚信度和亲密度来积累参与相对贫困治理的信任度。诚信度指社会组织在相对贫困治理过程中对于前期设定贫困治理目标的完成度,考核指标为时间和结果优劣两方面;亲密度指社会组织和治理对象的沟通与合作的程度。当二者亲密度高时,社会组织更了解治理对象的需求,提供服务更具反贫困效益。社会组织间也需加强信任度和亲密度,亲密程度越高,就越容易取得对方信任,加强合作的机会,营造良好社会组织环境。此外,针对“晕轮效应”引起的信任危机,社会组织需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做好相对贫困治理资源透明化处理工作,确保社会公共的知情权[10]。

3.3相对贫困长效治理中的专业性建设

具备高素质和科学知识的人才队伍能增强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对于吸纳的志愿者提供有关知识学习,也把握好自身影响力,吸引具备基础的志愿者。在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政府制定具体的支持措施和激励政策,例如大学生西部计划,做好人才建设工作。社会组织细化治理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相对贫困治理服务,如针对儿童,提供健康和教育服务;针对妇女,提供就业援助等,专业性的服务能增进治理对象获取的福利,发挥“最后一公里”的作用[11]。相对贫困治理是造福于民的过程,评估不能仅以文字和流程为准。评估应是一个多方面的综合测评,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制度、程序与方法,同时也被组织成员接受。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参与、针对性的服务和科学化的评估方式能够促进社会组织专业化的良性循环。

四:总结与展望

伴随绝对贫困的消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社会组织凭借柔性网络特征等独特优势参与到相对贫困治理中,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也是相对贫困长效治理机制的重要支柱。但因相对贫困治理的复杂性、社会治理环境和自身发展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社会组织参与相对贫困治理存在一些局限和困境。通过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努力,对不足之处进行弥补,在未来的长效贫困治理机制建设中,社会组织助力相对贫困长效治理机制向常规制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小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贫困治理进入新阶段[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0(02):20-23.

[2]牟秋菊.“后2020”关于缓解我国农村相对贫困的思考[J].农业经济,2020(02):67-68.

[3]王思斌.社会工作要参与相对贫困治理[J].中国社会工作,2020(28):45.

[4]牟秋菊.“后2020”关于缓解我国农村相对贫困的思考[J].农业经济,2020(02):67-68.

[5]萧子扬.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现状、经验及路径研究——以一个西部留守型村庄为例[J].

[6]周芸帆. 十八大以来中国农村贫困治理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9.

[7]龚晨.脱贫攻坚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历史必然与机制构建[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02):120-124.

[8]赵冬,陈志超.城市协同治理的社会组织:结构、机理与增效[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21,22(02):73-82.

[9]梁土坤.多维度视角下社会组织的农村反贫困效应[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2):69-80.

[10]焦克源.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困境与出路——以红十字会慈善捐赠工作为例[J].行政论坛,2020,27(06):122-129.

[11]李峰.整体性治理:应对我国社会组织治理碎片化的新范式[J].学习与探索,2020(12):57-62.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view/2021/0430/388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