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理论前沿业内交流 席小华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

席小华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交叉与整合,二者可以合作的最重要动力是双方理念上的亲和性。未成年人司法的恢复性理念与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理念的不谋而合,推动了双方的携手与合作。

如今,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迎来具有明确立法支持的新阶段,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再次讨论社会工作和少年司法合作的理念基础,从而推动二者更好实现合作。

儿童福利理念

社会工作服务的本质是社会福利的传递,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现了国家对儿童福利的关注和支持。社会福利视角将司法场域中的儿童看成具有独特需求的个体,这些需求可能是生存、发展、参与、被保护等各个方面,儿童的偏差行为背后则是其需求的未满足。因此,社会工作者需要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开展服务,并通过儿童需求的满足实现其权益保护和再次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帮助其实现社会适应,顺利回归健康生活。

自我国开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以来,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也逐渐形成共识。总的来说,大家认同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应坚持儿童福利、人道主义、恢复性、国家亲权等基本理念,在坚持以上理念的基础上,应更关注儿童的教育和保护,所有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是教育他们,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而不是处罚。由此可见,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既是过去20年双方能够有效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未来深入合作的原始动力。

社会服务理念

上面笔者谈到了社会福利理念,但仍需特别强调社会服务理念。社会服务理念的提出背景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犯罪预防实现途径的讨论。在过去多年实践中,社会各界对“教育、感化、挽救”等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印象深刻,笔者同样认同以上理念的价值和意义,相信其是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一线社会工作者深刻体会到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还是犯罪预防实践,儿童需要的是立体化、多元化的社会服务,因为儿童服务需求是多元化的,如个体偏差认知的调整、行为的矫正、家庭关系的修复、社会关系的适应、职业技能的训练等,这些需求的改善不是仅依靠教育就可以解决的,是需要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相关的社会服务才能够真正帮助他们。也就是说,对于儿童保护和犯罪预防而言,教育是重要手段,而社会服务才是满足其需求的根本途径。

笔者在此时提出社会服务理念,是希望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搭建过程中,要坚持服务为本,不仅是社会工作者,也包括司法和相关部门,只有坚持了这一基本理念,才会抛弃“权威性的”“自上而下的”“盛气凌人”的成人立场,真正以平等的视角出发去关注和保护儿童,有效实现其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同时结合“两法”的修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应在社会服务中贯彻“综合保护”“分级干预”等基本立法理念,有效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重要目标。

契合性理念

契合性理念的提出,关注的是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两个场域的关系问题。

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的合作,首先要尊重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双方因为理念的一致实现合作,是作为新生事物的社会工作进入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开展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既有社会工作专业的积极嵌入,同时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场域的接纳、肯定与承认,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搭建是双方共同建构的结果。因此,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场域的合作具有典型的嵌入、承认、建构等重要特征。

契合性理念的提出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搭建尤为重要。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搭建过程中,要基于契合性的理念特征,关注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间合作的理念基础、服务内容、服务机制等相关问题,从而建构起二者的紧密合作关系,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服务于司法场域中陷入困境的儿童。

以上三个理念的确立对于我国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尤为重要,其中儿童福利是目标性理念,社会服务是任务性理念,契合性是机制性理念,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行动方向与准则。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21/0427/388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