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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内试行实施。试行期间,五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这两份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
据了解,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福州市将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岗位分为正职、副职、社区“两委”成员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四类,并实行薪级工资制度。各岗位社区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提升、职业水平提高后,薪酬待遇可随之提高。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由统计部门提供),确定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标准。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变化幅度及当地财政收入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按照规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由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工作补贴、薪级工资、保留工资组成。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和综治奖、文明奖等项目,奖励总额不低于社区工作者当年薪酬总额(不含“六险一金”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25%,可以根据考核等次合理拉开差距。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法定或规定的节假日、假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
社区工作者按照所任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标准为,社区正职3400元,社区副职3100元,正副职以外的“两委”成员和党建专职工作者2800元,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2500元。社区工作者原工资低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调整到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社区工作者原工资高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高出的部分转为保留工资,并以每年增加的薪级工资逐年进行冲销,直到冲销完毕。
据悉,福州市还将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增长机制。除按年度考核正常增长工资外,以本办法开始实施年份为基准,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责任编辑:孙彩丹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standard/2021/0416/387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