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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社区矫正制度是指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会力量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广州市自2006年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开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5年广州市司法局制定了《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全面推广。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必将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蓬勃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更加客观、科学地评价项目成效,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与效益,市司法局制定了《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至第四条明确了评估工作的目的、依据、评估范围、评估原则。
(2)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评估主体和责任分工。评估主体包括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司法所,其中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工作,
(2)第八条明确了回避制度。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人员与被评估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3)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评估内容、流程及方法。
(4)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评估的分值组成、评估结果及应用。
(5)第十五条明确了评估费用的来源。评估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向被评估方另行收费。
(6)第十七条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评估主体、被评估方及有关工作人员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7)第十八条明确了《评估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
三、创新之处
1.《评估办法》明确了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工作,并强化了各方主体责任。且考虑到司法社工项目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在司法所开展工作,因此将司法所纳入评估主体,由其协助做好区级司法社会工作项目的日常监管评估工作。
2.《评估办法》明确了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评估的分值组成、评估结果及应用,强调评估结果与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否承接司法社会工作项目相挂钩。
四、贯彻实施
《评估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促进我市司法社工项目评估机制的科学化,提升我市司法社工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下为《评估办法》原文:
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司法社工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司法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社工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区矫正等工作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社工项目评估方是指第三方评估机构、购买方及司法所;被评估方是指司法社工项目承接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社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 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司法社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社工项目的评估标准体系,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处理相关投诉等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服务评估及财务评估工作,对司法社工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开展、服务成效、财务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购买方对司法社工项目的日常管理、服务成效、满意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购买方包括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所协助开展区级司法社工项目的评估工作。
被评估方应当及时、准确提供各种台账及资料,积极配合评估。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拥有一支资深、素质良好的,且相对固定的司法社会工作评估专家团队;
(三)熟悉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工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评估方或者被评估的司法社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被评估方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被评估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第九条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购买方在每个服务年度内组织对司法社工项目进行中期、末期评估。
评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制定评估计划。购买方根据司法社工项目进度向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评估需求,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司法社工项目合同期限确定项目评估时间,制定评估计划。
(二)开展项目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计划及时做好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出具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购买方及被评估方各出具一份项目评估报告,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确认评估报告。购买方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评估报告。
(五)受理评估投诉。被评估方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向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估方。
(六)报送评估总结。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认真梳理总结全市司法社工项目在服务开展、运营管理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形成评估工作总结报送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条 司法社工项目评估主要采取资料分析、问卷调查、电访面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各区级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分值由三部分构成。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分值占比70%、购买方评估分值占比20%、司法所评估分值占比10%;
市级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分值由两部分构成。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分值占比70%、购买方评估分值占比30%。
第十二条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分值90分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服务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的;
(二)限期内拒不整改或经过两次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财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司法社工项目评估结果作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司法社工项目的重要依据。
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司法社工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评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两年内不得承接相应的司法社工项目。
第十五条 司法社工项目评估费用纳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向被评估方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评估方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analysis/2021/0408/387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