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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十四五”期间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制度,更加稳固定型、社会救助法制更加健全完备、体制机制更加高效顺畅、服务管理更加便民惠民,近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整合黑龙江省现行十三项救助政策,全面构建起三个层级、五类困难群体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完善4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和9项专项救助制度。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或分档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加发低保金。所有城乡低保对象退出,给予一定时限的缓冲期,计算收入时扣减就业成本。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因病住院治疗、康复治疗、罹患慢病确需长期用药维持、子女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
改革完善特困供养救助制度方面: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改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方面: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由县级政府确定。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后补说明”。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可通过“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特殊情况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可以进行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审批。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健全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方面: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但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可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对低收入家庭按人按月发放定额基本生活补助金,补助金额由市县两级政府确定。
完善9个专项救助制度方面:明确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取暖救助、殡葬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适用人群、申请条件、救助标准等内容。其中,殡葬救助方面规定,为身故城乡低保和特困对象减免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及骨灰寄存殡葬费用,对未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异地火化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四项减免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减免政策惠及低收入家庭等其他困难群众。
二、《实施意见》提出统筹完善“急难弱”兜底保障体系。
完善突发事件急难救助方面:规定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对因急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6个月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可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等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完善救助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对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并按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政策,为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加强完善孤残人员救助帮扶方面: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同步增长动态调整机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孤儿同等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范围扩大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统筹。
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巩固边境县城乡低保(特困)一体化成果,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帮扶范围。
统筹利用民政部门救助资源。统筹民政职业教育、社工组织、儿童福利、社会养老和慈善组织资源,切实兜牢困难家庭教育、困难老人养老、困境儿童保障以及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特殊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底线。
统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支出,引导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工作。支持引导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四、《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创新社会救助服务管理模式。
优化申请审核确认流程。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简化社会救助申请程序,能够通过政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运用,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网上办”、“异地办”,着力解决无申办能力、人户分离困难群众“户籍地见面办”的问题,多渠道提供社会救助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明确困难家庭人均货币化存款应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低保标准;保障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所购置的机动车辆,且购买价格不超过低保家庭货币化存款标准的可视为残疾人代步车辆;要依法据实计算申请救助人员及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责任编辑:孙彩丹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1/0305/384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