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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按照绩效考核基本原则、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特定的评价内容,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过程评估或结果评估,以及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的综合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及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必须接受考核评估。
第五条为确保考核评估设计科学、操作规范、评价客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展考核评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环节,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积极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专家、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参与。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内容、标准,规范考核评估工作的流程、方法,有序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促进承接主体持续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对象受益。
(四)依法依规,有序治理。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评价导向应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致,保证通过考核评估实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有序治理,推动我市社会工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为加强对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专业性,市、园区和镇(街道)民政部门要负责组建本级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须为单数,其中组长由本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购买主体代表以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组织形式包括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和组织专家团队评估,具体评估组织形式适用条件见本办法第三章。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结项、资金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结果是遴选服务承接方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二章 评估主体职责
第九条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发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办法,承担考核评估办法的解释与修订工作;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和全市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实施细则、考核评估本辖区政府购买服务。市、园区和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遴选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执行方。
第十条 购买主体要配合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并督促承接主体落实自我评估、提交评估资料;参与承接主体考核评估,对承接主体的沟通情况、服务成效、投诉处理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按照考核评估组织方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考核方案、考核指标等,在考核评估执行方(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的指引下做好考核评估资料整理、参与实地考核评估、协调服务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参与评估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执行方须严格按照评估伦理守则、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保证考核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和服务合作方(志愿者、社会组织、企业等)等利益相关主体应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针对服务过程、服务成效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指标和评估结果,以及监督考核评估执行过程,处理承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的申诉、复核等工作。全市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相关审定工作由市级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评估组织形式与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组织方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保障考核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和专业性,第三方专业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社会信誉良好。
(三)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承接主体考核评估工作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考核评估执行团队应至少有5人,其中取得中、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受过硕士研究生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且具备3年以上相关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人员不低于30%;熟悉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不少于1人。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或承接主体考核评估工作所需设备、专业技术成果。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接受政府委托或参与政府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八)与承接主体、执行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等不存在冲突且无任何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专家团队评估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组织方组建专家团队实施考核评估工作,须审核专家团队成员的资质、监督专家团队评估过程和审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专家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家团队构成必须包含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和会计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
(二)专家学者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掌握评估的概念、专业术语、评估理论、评估类型及相应评估研究方法。
(三)行业代表须具备中级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同类评估工作经验不少于1年。
(四)会计代表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熟悉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掌握承接主体的财务工作特点。
(五)与承接主体、执行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等不存在冲突且无任何利益关系。
(六)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评估方案。考核评估执行方需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考核评估组织方意见,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指标和评估工具,并报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考核评估对象公布。
(二)组建评估团队。考核评估执行方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评估团队,并开展评估前培训工作。
(三)发送评估通知。开展实地考核评估前1个月,考核评估组织方向考核评估对象发送评估通知,告知考核评估的工作要求、评估指标及工作安排。
(四)实施实地评估。考核评估执行方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考核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实地考核评估工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合作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相关考核评估工作。
(五)出具评估报告。考核评估执行方要综合分析评估中所收集到的信息数据,并撰写评估报告。
(六)评估结果反馈。考核评估执行方将评估报告及结果提交考核评估组织方审核,审定后由考核评估组织方向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征求意见。考核评估执行方应协助做好评估结果解释工作。
(七)评估结果复核。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开展评估复核工作。
(八)评估结果审定。考核评估报告、结果经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考核评估组织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向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等有关单位反馈。
第十八条 组织复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评申请。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书面复评申请后,认真组织审核,经审定需要复评的,委托其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复评工作。
书面复评申请应该包括申述组织名称、复评理由、复评要求、联系方式等。复评执行方完成复评后,将复评结果报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作出复评结论。原则上,复评工作以1次为限。
第四章政府购买服务评估内容与结果
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评估适用于服务执行过程中开展,旨在评估服务实施的顺畅性、服务管理体系的规范性,摸清阶段服务成果与计划成果之间的差距,以改善服务计划、执行与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周期内每一年度开展1次过程评估。
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评估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服务实施的顺畅性。评估服务需求与服务方案的匹配度、接受服务人群数量与预设目标的匹配度、持续接受服务人群的改善情况、服务执行进度与服务效果的匹配度等。
(二)服务管理体系的规范性。评估服务人员的资质、经验与服务协议的匹配度,服务人员的专业成长计划与专业督导、培训情况,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经费使用管理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评估适用于合同周期内的阶段成果检验及结项验收,重点评估服务实施效果,以检视服务资金的使用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满须开展结果评估,合同期1年及以内的只需开展结果评估。
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营保障。考核评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以及资源情况与服务方案的匹配度。
(二)服务开展。考核评估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调研的科学性、服务计划与执行的合理性以及专业服务的规范性等。
(三)服务产出。考核评估服务产出数量与质量,检验合同约定服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实际惠及的服务对象类型、数量以及服务区域与服务目标的合理性;考核评估宣传贯彻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理念以及社会工作服务认同情况等。
(四)服务成效。考核评估社会工作服务执行实际带来的效果,如服务目标达成情况、服务对象改善情况、利益相关主体满意度和成效评价,以及社会影响(含奖惩情况、媒体报道、研究成果等)。
(五)财务管理。考核评估资金内部管控机制建设与执行、专款专用、会计核算等。
第二十一条 过程评估采取百分制,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过程评估不合格的列入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购买主体可依据合同条款终止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考核评估结果以结果评估为准,采用百分制,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支付与考核评估结果挂钩。在结果评估前,购买服务经费需按合同进度支付90%,余下10%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支付:评估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的,余下10%全额支付;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减总金额的10%。因合同规定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当敦促承接主体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任务完成。
第五章 承接主体评估内容与结果
第二十三条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每年度开展1次,以全面评估组织管理、专业水平及服务绩效,为政府遴选承接主体提供依据。
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指标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组织管理。主要考核评估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设置与运作、党团建设、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等情况,检验其内部建设与运作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及适切性。
(二)专业水平。主要考核评估承接主体的专业人员配置、专业能力建设、专业服务管理、专业伦理守则制定与执行、专业知识与技能运用以及专业成果提炼情况,以衡量承接主体的专业水平。
(三)服务绩效。主要考核评估承接主体所承接服务的执行情况、服务目标达成情况、服务满意度和成效评价,以及行业与社会影响等,以检验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结果采用百分制,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认定为具备承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及相关资助资格;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立即要求其全面整改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
第六章 评估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经费按照不高于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总额的1%编制预算,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按照每家不高于8000元的标准编制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经费预算,所需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估执行方存在以下情形的,立即要求其全面整改,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工作资格(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和会计代表则列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黑名单),同时追缴全部考核评估费用并全市通报,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估原则和程序实施评估,导致考核评估结果有失公允和客观,经复核,错误事实清楚的。
(二)在考核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孙彩丹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21/0304/384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