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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强调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功能

“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当日,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并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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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希望社会各界能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继续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杨万明强调。

那么,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是怎样一个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当父母怠于履职或严重侵权的,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又该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呢?

办公室层级高、职能实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大会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为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揭牌。

新闻发布会的消息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不是一个松散性、临时性的议事协调机构,而是一项层级高、职能实、成员相对固定的重要工作机制。

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的职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点。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沈亮为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则是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在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了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

据杨万明介绍,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

从五个方面推进工作

杨万明表示,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后,将抓紧研究制定各项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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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坚持少年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既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两法”的要求,也是充分履行人民法院职能,坚持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政策的重要体现。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统筹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要有效整合少年审判工作力量,设立工作规则和运行制度,要会同审管办等部门做好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项统计、单独考核等工作。切实强化对全国少年法庭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指导,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法院形成示范效应,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审判的既往优势,坚持并巩固已有的经验成果,推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问题的调查研究。要围绕低龄儿童犯罪、性侵儿童、拐卖儿童、校园欺凌、虐待儿童、留守儿童监护、儿童信息安全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司法实践反映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少年审判问题研究。及时修改或者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通过强化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裁判彰显公平正义,符合人民期待。

四是要切实发挥众多研究平台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好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少年司法研究基地等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态势的分析研判,为更加精准掌握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制定司法政策、完善国家治理提供实证支撑。

五是要充分借助专家学者的智慧力量。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后,要抓紧聘任一批专家委员,要加强与专家学者们的联系,借助他们的智慧力量,推动形成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研究成果。

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

据杨万明介绍,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120多万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发布会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外公布。其中“某妇联诉胡某、姜某某抚养纠纷案”“某民政局诉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对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如何介入未成年人监护、抚养工作提供了指导。

“某妇联诉胡某、姜某某抚养纠纷案”中,胡某某(2003年3月6日出生)系胡某与姜某某非婚生女儿,后因胡某与姜某某解除恋爱关系,遂由胡某父母负责照顾、抚养、教育。2016年11月8日,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胡某某患有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

胡某、姜某某长期未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胡某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胡某某,多次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社、政府解决困难。该地妇联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胡某、姜某某全面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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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重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郑学林强调,“本案中,法院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

“某民政局诉刘某监护权纠纷案”中,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郑学林表示。

未成年人因为年龄、智力等原因,往往无法自我保护,作为最亲近的父母如果怠于履职或严重侵权的,这些未成年人权益由谁来保护?

“这次编撰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这样就对未成年人建立起了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郑学林强调。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hot/2021/0303/384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