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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办法征求意见中

东莞市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关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推动我市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我局重新修订了《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定了《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2、3)。现将上述三份文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莞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楼418室,电话:22832506、22832571,邮政编码:52300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gsg08@163.com。

为方便沟通,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1: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综合运用专业理念、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以及社会融入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级国家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四条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包括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各级国家机关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市场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竞争择优选择承接主体,引导承接主体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立足需求,聚焦急难。聚焦兜底民生服务,重点关注生活困难对象,坚持从困难群体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逐步拓展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求等方面强化管理。健全监督评价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厘清政府依法履职和政府购买服务边界,防止出现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变相增加政府行政人员现象。

第二章  相关主体 

第六条  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承接社会服务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七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队伍,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企业等社会力量也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九条  前置论证委员会。前置论证委员会由市民政局、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公室各自牵头成立,是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立项依据和建议的工作组织。委员会主任由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部门代表、财政部门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其中,社会工作服务行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行为;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社会工作行业(教育或服务)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社会工作服务若干领域的服务标准和规范;

(四)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条  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是指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统筹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规范申报程序、论证政府购买服务立项、编制政府购买服务保障经费(包含督导、培训、监测及评估等)、备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监督考核服务实施、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预决算、监管政府采购及资金使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事项。

第十三条  前置论证委员会负责政府购买服务论证,论证对象包括拟新立项和拟续项的政府购买服务,论证内容包括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专业性。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调研分析本系统、本行业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预算、组织实施;加强服务监管,履行合同管理和备案,及时拨付服务经费,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制定符合群众需求和专业要求的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购买主体及有关单位报送服务开展情况,并接受监测监管、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在使用服务过程中,有了解承接主体资质、服务始止条件、服务使用成本等信息的权利;服务对象有义务对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效果作评价,为考核评估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主动公开社会工作服务相关信息,协助购买主体查验承接主体相关情况。行业组织还应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实施行业监测、评选推介优秀、制定服务标准等方式配合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购买内容。购买主体应把握“立足需求,聚焦急难”原则,将财政资金聚焦于困难群众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突出对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理念和技能的应用,科学厘定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为社会救助对象(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开展上门调查、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收集民情民意和宣传民政民生政策等服务。

(二)流动人口社会工作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融入当地生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三)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或家属提供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社区康复等服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协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四)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服刑人员、刑释解矫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偏差行为、缓解生活困难、疏导情绪压力、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根据城乡社区发展特点和社区居民需求,开展社区建设、社区发展、社区照顾、社区融入、社区矫正、社区康复、就业辅导、精神减压与心理疏导和社区组织培育等服务,解决社区问题,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六)应急应灾社会工作服务。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围绕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发展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重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七)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围绕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问题及挑战,为青少年群体提供思想引导、身心健康、婚恋交友、就业创业、社会融入与社会参与、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预防违法犯罪等服务,促进青少年群体健康正向地成长和发展。

(八)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协助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初级预防干预;协助慢性疾病患者、长期需要照顾者及其家庭成员应对因疾病等因素引起的相关问题;在精神卫生领域提供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患者提高自尊、重新适应社会;辅助调适医患关系,帮助病人获得综合性服务。

(九)妇女儿童家庭社会工作服务。针对妇女儿童家庭群体,提供婚姻和家庭关系调适、家庭文明建设、妇女能力建设、儿童成长、困难妇女支援等服务;对遭受暴力妇女、流动妇女和留守妇女提供相关咨询和预防、发展及治疗服务;维护妇女生殖健康、推进性别平等、推动儿童立法、增强儿童权益、防止儿童遭受性侵害和家庭暴力、为困境儿童提供补充性服务。

(十)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围绕学生及教职工群体,协助学生与家庭、学校、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解决学生在学业和情绪方面的困扰或问题;提供新生融入、心理健康、行为矫正等服务,帮助学生适应校园生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十一)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针对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开展救助帮扶、精神慰藉、留守关爱、危机干预、权益保障、社区照顾、社区参与及临终关怀等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十二)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根据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任务,开展戒毒康复、帮扶救助、禁毒宣传教育服务,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融入,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十三)退役军人社会工作服务。围绕退役军人、军休干部和其他优抚对象,开展政策宣传、权益保障、心理疏导、社区参与等服务,协助其调整心态,提升适应能力、改善社会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十四)党群服务。围绕党群服务中心“加强政治建设、宣传党的主张、统筹基层治理”功能开展党组织设置或变更、党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开展党员与群众思想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组建党组织和党建标准化建设,推动党员与群众良性互动。

(十五)企业社会工作服务。针对职工实际需求,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健康、困难帮扶、工伤预防、职工关爱、劳动保护、学习交流、志愿活动、工伤救助等服务,保障广大职工健康、安全、有序地履行职业任务。

(十六)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服务。购买主体为履行服务性职能,经由前置论证委员会认定为符合社会工作服务范畴,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购买形式。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实施,购买主体根据特定群体和事项设定服务项目,项目包括服务需求、服务目标、服务内容、人员配置、项目经费、服务要求和考核指标等要素。

(一)人员配置。依据本系统、本行业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或服务项目内容及指标,科学合理配置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数量。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应不低于项目总人数的60%,人数达5人的,按照不低于1:4的比例配置(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

(二)项目经费。社会工作服务是依托专业人员实施的社会服务,编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时应将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项目总经费按照业务活动成本不低于86%(人力成本不低于83%、服务活动成本约3%)、管理成本不高于14%的比例编制。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平均人力成本按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四类2档聘员经费供给标准核算、特殊领域(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禁毒戒毒、矫治帮教、救助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人力成本按高于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四类2档聘员经费供给标准3%核算、其他人员按照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核算。有场地租赁需求的,所需费用另行预算。

第二十条  购买程序。每年5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各购买主体征集购买服务计划,7月底前完成前置论证审核,通过审核论证的,按计划组织实施。

(一)提出需求。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需求编制项目书;承接主体可自主设计创新性社会服务项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建议。

(二)论证审核。拟新立项和拟续项的政府购买服务均须纳入前置论证审核,由民政部门组织前置论证委员会对项目书进行评估论证,论证审核结果作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

(三)编制预算。购买主体根据论证审核结果,将论证审核通过的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实施购买。购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向本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拨付服务经费;购买主体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六)评估验收。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出具报告,为服务结项验收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考核评估机制,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运营保障、服务开展、服务产出、服务成效以及财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强化服务预决算审核及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要严格厘定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容,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立项论证应包含的必要内容,详见附件1。购买合同应包含的必要内容,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附件1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立项要件

购买主体在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立项申报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申报时间/申报负责人

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必要性

(一)服务对象及需求。主要包括目标服务对象与规模,目标服务对象的现状、问题,以及最基本、最迫切需求。

(二)购买主体法定职责与购买服务的关系。要准确界定哪些是购买主体法定职责,哪些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购买服务依据(包含政策要求和服务标准);针对目标服务对象目前存在的问题、需求,已提供的服务及资源投入情况。

(三)所购买服务人员配置及职责。主要指购买服务中包含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资质、数量及任职要求。

三、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案

(一)可行性预估。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预期服务产出数量与质量、服务内容;人力、经费、物资等资源投入与服务标的之间的匹配情况等。

(二)可测性预估。计划以何种方式或技术测量服务成效。

四、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

附件2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件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购买合同须将以下内容纳入合同文件中:

一、服务要求。服务对象、服务标的和服务周期等均需要做出明晰界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与招标要求存在偏差。

二、人员配置。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资质、数量及任职要求。

三、服务指标。列明服务指标、采用何种服务质量技术标准检验服务成效。

四、经费预算。按人力成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成本测算经费支出。

五、服务验收。列明在购买服务结束时,承接主体应如何实施服务项目结项,包括应将服务记录(服务档案、制度、财务和服务报告)以何种方式移交等。

六、风险责任。明确服务过程中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划分。

七、奖惩办法。明确合同履行和评估结果等情况的奖惩办法。

附件2: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按照绩效考核基本原则、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特定的评价内容,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过程评估或结果评估,以及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的综合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及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必须接受考核评估。

第五条  为确保考核评估设计科学、操作规范、评价客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展考核评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环节,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积极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专家、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参与。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内容、标准,规范考核评估工作的流程、方法,有序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促进承接主体持续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对象受益。

(四)依法依规,有序治理。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评价导向应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致,保证通过考核评估实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有序治理,推动我市社会工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为加强对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专业性,市及镇街(园区)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组建本级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担任,组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购买主体代表以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组织形式包括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和组织专家团队评估,具体评估组织形式适用条件见本办法第三章。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结项、资金结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结果是遴选服务承接方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二章 评估主体职责

第九条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发布我市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办法,承担考核评估办法的解释与修订工作;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和全市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实施细则、考核评估本辖区政府购买服务。市及镇街(园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本级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遴选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执行方。

第十条  购买主体要配合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并督促承接主体落实自我评估、提交评估资料;参与承接主体考核评估,对承接主体的沟通情况、服务成效、投诉处理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按照考核评估组织方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考核方案、考核指标等,在考核评估执行方(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的指引下做好考核评估资料整理、参与实地考核评估、协调服务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参与评估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执行方须严格按照评估伦理守则、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保证考核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和服务合作方(志愿者、社会组织、企业等)等利益相关主体应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针对服务过程、服务成效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指标和评估结果,以及监督考核评估执行过程,处理承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的申诉、复核等工作。全市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相关审定工作由市级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 评估组织形式与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组织方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遴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保障考核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和专业性,第三方专业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社会信誉良好。

(三)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承接主体考核评估工作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考核评估执行团队应至少有5人,其中取得中、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受过硕士研究生以上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且具备3年以上相关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人员不低于30%;熟悉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不少于1人。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或承接主体考核评估工作所需设备、专业技术成果。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接受政府委托或参与政府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八)与承接主体、执行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等不存在冲突且无任何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专家团队评估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组织方组建专家团队实施考核评估工作,须审核专家团队成员的资质、监督专家团队评估过程和审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专家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家团队构成必须包含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和会计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

(二)专家学者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掌握评估的概念、专业术语、评估理论、评估类型及相应评估研究方法。

(三)行业代表须具备中级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同类评估工作经验不少于1年。

(四)会计代表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熟悉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掌握承接主体的财务工作特点。

(五)与承接主体、执行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等不存在冲突且无任何利益关系。

(六)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指标和评估工具。考核评估执行方需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考核评估组织方意见,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指标和评估工具,并报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考核评估对象公布。

(二)组建评估团队。考核评估执行方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评估团队,并开展评估前培训工作。

(三)发送评估通知。开展实地考核评估前1个月,考核评估组织方向考核评估对象发送评估通知,告知考核评估的工作要求、评估指标及工作安排。

(四)实施评估。考核评估执行方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考核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实地考核评估工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合作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相关考核评估工作。

(五)出具评估报告。考核评估执行方要综合分析评估中所收集到的信息数据,并撰写评估报告。

(六)评估结果反馈。考核评估执行方将评估报告及结果提交考核评估组织方审核,审定后由考核评估组织方向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征求意见。考核评估执行方应协助做好评估结果解释工作。

(七)评估复核。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开展评估复核工作。

(八)评估结果审定与发布。考核评估报告、结果经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考核评估组织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向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等有关单位反馈。

第十八条  组织复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评申请。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书面复评申请后,认真组织审核,经审定需要复评的,委托其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复评工作。

书面复评申请应该包括申述组织名称、复评理由、复评要求、联系方式等。复评执行方完成复评后,将复评结果报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作出复评结论。原则上,复评工作以1次为限。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评估内容与结果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评估适用于服务执行过程中开展,旨在评估服务实施的顺畅性、服务管理体系的规范性,摸清阶段服务成果与计划成果之间的差距,以改善服务计划、执行与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周期内每一年度开展1次过程评估。

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评估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服务实施的顺畅性。评估服务需求与服务方案的匹配度、接受服务人群数量与预设目标的匹配度、持续接受服务人群的改善情况、服务执行进度与服务效果的匹配度等。

(二)服务管理体系的规范性。评估服务人员的资质、经验与服务协议的匹配度,服务人员的专业成长计划与专业督导、培训情况,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经费使用管理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评估适用于合同周期内的阶段成果检验及结项验收,重点评估服务实施效果,以检视服务资金的使用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满须开展结果评估,合同期1年及以内的只需开展结果评估。

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营保障。考核评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以及资源情况与服务方案的匹配度。

(二)服务开展。考核评估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调研的科学性、服务计划与执行的合理性以及专业服务的规范性等。

(三)服务产出。考核评估服务产出数量与质量,检验合同约定服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实际惠及的服务对象类型、数量以及服务区域与服务目标的合理性;考核评估宣传贯彻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理念以及社会工作服务认同情况等。

(四)服务成效。考核评估社会工作服务执行实际带来的效果,如服务目标达成情况、服务对象改善情况、利益相关主体满意度和成效评价,以及社会影响(含奖惩情况、媒体报道、研究成果等)。

(五)财务管理。考核评估资金内部管控机制建设与执行、专款专用、会计核算等。

第二十一条  过程评估采取百分制,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过程评估不合格的列入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购买主体可依据合同条款终止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考核评估结果以结果评估为准,采用百分制,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支付与考核评估结果挂钩。在结果评估前,购买服务经费需按合同进度支付90%,余下10%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支付:评估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的,余下10%全额支付;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减总金额的10%。因合同规定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当敦促承接主体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任务完成。

第五章 承接主体评估内容与结果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每年度开展1次,以全面评估组织管理、专业水平及服务绩效,为政府遴选承接主体提供依据。

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指标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组织管理。主要考核评估承接主体的组织机构设置与运作、党团建设、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等情况,检验其内部建设与运作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及适切性。

(二)专业水平。主要考核评估承接主体的专业人员配置、专业能力建设、专业服务管理、专业伦理守则制定与执行、专业知识与技能运用以及专业成果提炼情况,以衡量承接主体的专业水平。

(三)服务绩效。主要考核评估承接主体所承接服务的执行情况、服务目标达成情况、服务满意度和成效评价,以及行业与社会影响等,以检验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结果采用百分制,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经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承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及相关资助资格;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立即列入全面整改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六章 评估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经费按照不高于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总额的1%编制预算,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按照每家不高于8000元的标准编制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经费预算,所需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估执行方存在以下情形的,立即列入全面整改,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工作资格;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和会计代表则列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考核评估黑名单。同时追缴全部考核评估费用,并全市通报,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估原则、程序等实施评估,导致考核评估结果有失公允、客观,经复核,错误事实清楚的。

(二)在考核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附件3:东莞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以下简称“购买资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等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等方式,向具备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购买(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三条  购买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购买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二)信息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公开购买资金相关政策、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信息,保证购买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

(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健全购买资金管理及监督机制,确保购买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规范;注重绩效评价,落实相关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安全、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购买资金监测制度,指导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公室细化购买资金管理制度;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级购买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购买资金预算,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对购买资金预算、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管,严肃查处涉及购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核查购买资金合同拨付进度,对无正当理由并超过3次逾期拨付或不拨付购买资金的购买主体进行通报。

第六条  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要求严格管理购买资金及配套资金,制定服务和预算方案,细化各项经费内容,保证服务方案和预算方案对应、合理;监督承接主体资金使用,按规定向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购买资金。

第七条  承接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购买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及管理制度,定期将本单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数据报市民政局备案;组织开展购买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查;定期公开本单位购买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购买资金编制管理

第八条  购买资金编制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成本、其他成本三类科目,并据此编制明细项目。

第九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目标,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和服务活动成本。

第十条  管理成本是指承接主体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劳务费、办公经费、差旅费、税费、招投标费、固定资产支出等。

第十一条  其他成本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成本的费用,包括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为获得捐赠资产或借款产生的费用)、固定(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二条  单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多处资金来源的,如无另行规定,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核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特定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购买资金分配比例、管理使用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承接主体有接收社会捐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捐赠意向和管理要求使用捐赠资金,并向购买主体报备社会捐赠资金的捐赠人、捐赠用途、使用计划、捐赠协议等资料并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公开募集资金或接收境外捐赠资金的,需报购买主体及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购买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购买资金日常列支应依法依规、专款专用。承接主体根据与购买主体商定的预算方案严格购买资金的管理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性增支或服务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引起资金调整的,承接主体应当征得购买主体同意后执行。对有明确用途限制或时间限制的购买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不得纳入承接主体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开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市场原则。

第十七条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应不低于购买资金总额的86%,其中人力成本不低于83%,服务活动成本约3%。

(一)人力成本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等。人力成本支出应保留支付记录及个人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签名或支付凭证等。

(二)服务活动成本包括服务活动经费、专家劳务费、志愿者补贴、业务培训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等。

1.服务活动经费,包括开展个案、小组、社区/主题活动、组织培育等服务所涉及的交通、通讯、印刷、物资购置、租赁、意外保险等费用。各项经费支出应提供有效票据,涉及场地、物品租用的,需提供租用协议。若服务中涉及发放单价100元或以上物资的,须有服务对象签收证明;发放单价100元以下物资的,须有证明人签字证明或现场发放照片等。

2.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专家劳务费标准不高于实施中的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相关规定,专家劳务费支付记录应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签名或支付凭证等。承接主体不得使用服务活动成本向本机构(单位)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费用。

3.志愿者补贴。服务活动需列支志愿者补贴(误餐费、交通费等)的,应当保留支付记录,包括志愿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内容和时间、联系电话、补贴金额、领取签名等。

4.业务培训费(会议费),是指因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要,组织业务培训或举办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印刷费、物料费、参会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入账时,应当保留相关合同、通知材料、会场照片、人员签到表、总结成果、费用明细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参会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合理、有效票据。

5.业务宣传费。应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除发票和付款凭证外,应保留相关合同、清单、宣传样品、样刊、视频、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管理成本支出范围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且不高于购买资金总额的14%。

(一)行政管理人员劳务费。行政管理人员劳务费支出情况(包括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必须列入承接主体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办公宣传经费。包括固定资产购买及维护费、办公用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宣传费等,办公宣传费应开支合理,并提供有效凭证。

(三)差旅费。应列明费用种类、标准和金额。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出差事由、出差地点等。

(四)税费。承接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税费,报销入账需提供有效凭证。

(五)招投标费。承接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招投标费用,报销入账需提供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其他成本支出应从非购买资金或盈余的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并提供有效凭证。

第五章  购买资金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信息,并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财务公示制度,每季度在网络、服务站点或单位办公场所公开购买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期结束后,结余的管理成本由承接主体统筹使用,可用于单位职工福利、聘请顾问(督导)等,不能用于行政管理人员、法人、股东的分红。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期结束,服务活动成本有结余的,如无另行约定,承接主体需在购买主体验收通过或评估合格后30天内,将结余部分退回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因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费用,应在各项业务类型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条  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所规定的情况外,严禁使用购买资金进行大额现金支出,超过1000元的支出应使用银行转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20/1126/377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