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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3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日前,辽宁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加强精神关爱、加强权益维护、加强家教支持服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措施,涵盖了培训就业、文化惠民、村规民约、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家庭教育等20余个方面内容。
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
《实施意见》要求,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重点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手工编织、刺绣等就业门槛低、就业方式灵活的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加强人员对接服务工作力度,帮助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同时,充分发挥残疾人培训基地功能,对有培训需求和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留守妇女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并向其提供相关的就业信息,帮助其创收增收。
对致富带头人、妇女新型经营主体领办人、妇女创业能手等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培训,大力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发挥留守妇女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的孵化实训基地建设,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发挥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依托“基层文化惠民工程”,挖掘培养农村留守妇女成为当地的乡土文化能人、乡村文化带头人,努力引导其加入乡村群众文艺队伍。组织各地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举办的各类非遗展示、展销活动中,为农村留守妇女参与的非遗项目产品提供展示平台,进行推介。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工艺美术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
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将有培训意愿且有就业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纳入种养殖、“农家乐”经营、农产品网上销售等实用技能培训,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就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实施意见》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纳入村规民约。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
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服务。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广场舞展演、农民画展、乡土文化能人技能比武等文化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其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实施贫困地区全民健身工程、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移民新村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等多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体育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具备资质的专业力量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
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三优先”法律援助。充分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辽宁法律服务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作用,做好农村留守妇女的免费法律咨询工作。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
发挥辽宁公安大数据优势,综合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充分发挥辽宁公安“一网通办”平台作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便捷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群防结合、多元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推进基层治理和乡村警务深度融合,推广“一村一辅警”模式,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要切实保护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做好被侵害妇女的善后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维护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网络健康微课、发放健康宣传册等传播健康知识的活动,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
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脱贫。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落实《辽宁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计划》。
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
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机构和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和谐安康。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hot/2020/1013/372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