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务探索实务视界 信访社工:你的权益是否在无形中被侵犯?
信访社工:你的权益是否在无形中被侵犯?
信访诉求
信访人冯小姐等一行五人来访,反映所属公司自某一年有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后,每逢春节假期,公司都要求所有员工签署一份“辞职申请书”,以规避员工在返乡及复工途中发生意外所需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实际上这份“辞职申请书”并非以终止劳动关系为目的,所有假期后平安返岗的员工均可正常复工。公司的这一做法,员工虽觉得不妥但也理解,所以一直延续至今。
今年春节假期前,信访人照常签署了“辞职申请书”。眼看疫情受到控制,复工有望之际,信访人接到了公司的电话,被告知:公司已倒闭,厂房及配套设施均已转让,并要求限期清理宿舍物品,否则公司将自行清理。听到这一消息后,大家都急了,宿舍里的重要物品怎么办?为公司奋斗多年,解雇的赔偿怎么追讨?公司怎么不早说呢,早点说我们就可以早点重新找工作,不用耽误这么长时间了......
接访过程
很遗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解雇”,追讨解雇赔偿希望渺茫
面对被多个问题困扰的信访人,社工首先为其梳理诉求,最终明确信访人的诉求为:“如何追讨被解雇的赔偿”。这个诉求的关键在于年前所签署的“辞职申请书”是否有效。为此,社工在了解到信访人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工资已结清的基础上,重点与信访人讨论“辞职申请书”的有效性问题。据信访人反映:该“辞职申请书”上的辞职原因均由公司写上“个人原因”,日期也是空白的,签署时全部员工排队把名字签上便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信访人所签署的“辞职申请书”的申请主体是信访人本人,即只要公司同意该申请,则代表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合同随即解除。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别于解雇,所以要追讨被解雇的赔偿,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并无证据支撑。
在后续的交流中,信访人提到曾向镇街劳动局反映过情况,也提交了材料,但并不清楚是否申请了劳动仲裁。社工马上联系了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了解到:信访人确实在镇街劳动局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据此,社工建议信访人向劳动仲裁受理单位咨询事件的处理进度。信访人表示接受。
内心最真实的诉求:希望自己对公司的善良忠诚,能换来公司对自己同样善良温柔的对待
随后,信访人冯女士向社工吐露了心声:她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二十几年,看着公司从只有几个人的小作坊一步步发展成现在过百人的公司,一直以来都是尽心尽力,无愧于心,但没想到遇到了这样的老板。想当年公司失火,她为了保护公司财产二话不说和员工们奋力扑救,最终火被扑灭了,大家全身都湿透,累瘫在地,老板却只是冷漠的说了一句“这些东西烧了就烧了吧”,完全没有对努力参与灭火的员工表达关心慰问,那一刻她真的觉得很心酸。其它信访人也感同身受,纷纷告诉社工:曾经有一个强台风过境,把公司厂房的锌棚吹翻了,他们一众员工自发做了很多防护和补救工作,努力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但同样没有得到老板的认可。冯女士说:“其实大家不是真的为了赔偿,只是这么多年用心的付出,换来了老板这样的对待,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所以才决定要追讨赔偿。对我们农村人来说,我们觉得社会应该是公平正义的,人民应该是诚实善良的”。
社工倾听着信访人的诉说,被他们的淳朴、善良和无私无畏的精神所深深打动,适时地给予共情和安慰。社工也终于明白,其实信访人内心最真实的诉求,是希望自己为公司的付出,被老板、被公司尊重和重视,希望他们对公司的善良、忠诚,能换来公司对他们同样善良温柔的对待。
转机:你的善良终将有回报
为了让信访人在即将到来的仲裁中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工协助信访人对相关证据重新做了一遍整理,转机就发生在此时。社工发现其中一位信访人的手机中保留着每一年所签署的“辞职申请书”,虽然上面没有填写日期,但手机照片会自动显示拍照日期。配合“工资发放和社保购买记录,以及信访人在每次签署‘辞职申请书’后并未与该公司重新签署合同”这条证据链,或许可以证明“辞职申请书”的无效性。社工打算据此切入开展后续工作,同时提醒信访人保存好相关证据。信访人对社工用心的服务表示感谢,同时在《群众满意度调查表》上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在信访人即将离开信访局之际,社工跟信访人说:“希望你们保持这颗善良的心,不因世间的不公与磨难而改变,对生活保持乐观和信心,相信大家未来一定会遇到懂得珍惜你们的老板。”带着社工的祝愿,信访人满意地离开了区信访局。
相关社会工作理论
社会支持网络
社会支持网络指的是一组个人之间的接触,通过这些接触个人得以维持社会身份并且获得情绪支持、物质援助和服务、信息与新的社会接触。
以社会支持维度为出发点,可分为认知支持、情感支持、行为支持。认知支持指提供各种信息、意见与知识等;情感支持指安慰、倾听、理解与交流等;行为支持指实际的帮助行动。
在本次接访过程中,社工分别通过认知支持和情感支持的方式,为信访人提供案件受理信息、劳动法知识、证据整理意见、以及倾听、肯定和鼓励等,帮助信访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能积极地迎接未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信访社工张德基;督导师:苏玲)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sight/2020/0729/369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