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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联动”如何助力社区矫正
“三社联动”推动基层社区逐步走向多元共治,社区矫正则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尝试。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开始施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项重要制度,从社区角度看“三社联动”如何更好助力社区矫正就显得很有意义。
“三社联动”与社区矫正的共性
“三社联动”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协同发力的模式创新,旨在优化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社区治理和民政工作等系统的整体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既有深厚法治传统又包含新时代发展理念的刑罚执行方式,与“三社联动”存在共性。
一是场所的共性。“三社联动”的“联”与“动”主要是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之间的“联动”,社区作为基本单元,是“三社联动”工作开展的主要场所。社区矫正主要是指“服刑人员在社区内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其场所同样是社区。
二是参与主体的共性。“三社联动”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通过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等方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社区矫正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看出,无论是“三社联动”还是社区矫正都强调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
三是服务目标上的共性。“三社联动”的最终目标在于提升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归属感,推进社区的多元共治。社区矫正既强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同时也强调社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三社联动”与社区矫正的交叉重合
基于上述共性,在实际开展服务过程中,“三社联动”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诸多交叉和重合。
一是服务对象的交叉。“三社联动”最终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社区居民实现服务型治理。社区居民具体指“社区中有需要帮助的人”,既包括社区中的儿童、青少年、妇女和老年人,也包括残障人士、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涉罪青少年等“特殊人群”。在提供服务时,“社区服刑人员”也归属于“三社联动”的服务对象,只不过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及可能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将其与一般服务对象相区别。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同时,还提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工作、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三社联动”工作的推进,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刚性管理与社会工作柔性服务相统一的目标。
二是志愿者动员的重合。“三社联动”除了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联动外,在行动体系上既有督导引领,又有志愿者协助。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需要组织动员大量的社区志愿者来协助完成工作,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志愿者。2019年,笔者所领办的机构在开展“三社联动”项目过程中,与该辖区司法所积极沟通交流达成合作意向:机构社会工作者以“三社联动”项目为支撑,在掌握司法所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后,依据社区矫正法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将社区矫正中的“两个8小时”(每月8小时的社区服务和学习教育)与“三社联动”项目中的社区公益活动相结合,尝试将社区矫正中的“义务劳动”转化为社区“准志愿服务”。这里的“准志愿服务”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志愿服务,是指具有一定强制性(如必须要参加一定数量的志愿活动),又有不同程度的自愿性(可选择活动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的志愿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以个案服务的方式介入社区矫正,通过对“准志愿服务”代替“义务劳动”的可行性分析,设计开展了志愿服务,并观察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社会工作者基于对介入理念、方法、主体、成效的分析与反思,通过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个别化、多元化服务的方式,达到了恢复性与惩罚性相统一的目的。
“三社联动”与社区矫正的对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三社联动”在服务社区矫正对象、开发社区志愿者方面可以助力社区矫正,但要真正落实社区矫正法中对社会工作乃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要求,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首先,“三社联动”要在新时代持续助力社区矫正,需要从项目试点走向全面推行,确保持续有保障地提供基层社区公共服务的专业化供给,有效与全部社区对接。另一方面,要对“三社联动”的服务指标进行优化,涉及社区特殊人群尤其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要将其服务的优先级进行相应提升,并给出明确的服务指标导向,确保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优先提供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
其次,社区矫正法虽然对社会工作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作出了规定,但社会工作机构以何种方式进入社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仍然没有较为普遍的购买模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三社联动”之外,附加新的社区矫正专项服务项目,购买特定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一方面可以扩展机构的服务资金和服务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三社联动”与社区矫正的专业服务有效整合,落实社区矫正法中“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规定,更好实现专业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社区矫正的介入,提升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和效果。(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20/0720/368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