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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实施!社区矫正社工服务开辟新路径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将全面开启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局面,也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定位、参与形式、服务内容等提供了法理依据。
专业化矫正时代到来
《社区矫正法》共九章63条,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社区矫正法》不仅从社区矫正的对象、目标、工作力量、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还特别从服务内容方面强调了个别化的教育和帮扶,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法理与情理融合的导向,尤其是强调了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标志着专业化矫正时代的到来。
(一)科学界定了社区矫正的对象和目标
《社区矫正法》第二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四类罪犯一般都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小。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这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原则,也体现了专业社会工作的接纳、个别化和优势视角等原则。
(二)明确了社区矫正的专业机构和职责
《社区矫正法》对机构职能职责进行了总体规范。从宏观上来看,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从微观操作层面来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明确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出了基本要求,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这一规定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可以由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治相关工作,为社会工作介入矫正工作提供了法理依据。
(四)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专业的程序
《社区矫正法》首先明确了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解决了原来以户籍为依托进行矫治却因人户分离难以执行的难题。其次,《社区矫正法》按调查评估、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解除和终止的程序明确了每一阶段的工作方式和内容,并且提出了规范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矫正对象配备电子定位装置,破解了矫正工作中监管手段的难题。
(五)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专业补充
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特别补充规定,提出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人员参与,强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同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这些规定既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个别化矫正,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相关权益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未成年矫正对象健康成长,融入社会。
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开辟新路径
《社区矫正法》中4次提到了社会工作,3次提到志愿者,7次提到社会组织,3次提到社会力量,充分体现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治工作的立法初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重要体现。尤其是第十一条提到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地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
(一)秉持社会工作价值理念
社会工作在长期的专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尊重、平等、接纳、保密、价值中立等价值理念,善于发掘服务对象的优势,帮助服务对象自助自立。社区矫正对象都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小,急需社会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更需要工作人员给予他们尊重、接纳和鼓励及支持。因此,社会工作者可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的作用,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充分发掘矫正对象的优势,给予他们鼓励和支持,协助他们回归社会。
(二)建立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服务的机制
《社区矫正法》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理依据,但需要建立相关机制进一步落实。
一是在社区矫正机构设立矫正社会工作专岗,根据矫正对象数量确定岗位人员数量,明确岗位职责,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因为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十一条也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如果矫正机构不设社会工作专岗,社会工作者没有用武之地,这两个条款就无法落实。
二是建立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的良好机制。《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因此,急需政府部门制定《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对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的内容、服务方式、服务经费、服务效果评估、购买流程等进行规范。建立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的良好机制,才能引导社会工作机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专业作用。
三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四社联动”机制,明确各方服务力量的责权利,有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运行。《社区矫正法》里多次提到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居委会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各方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但对于如何有效发挥这些力量的作用,尚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四社联动”机制,即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依托,专业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各方力量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
(三)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流程
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需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的调查评估、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解除和终止等程序,结合社会工作的接案、调查评估、制订计划、实施计划、评估和结案等专业程序设计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流程,并且运用个案管理的技巧,设计个别化的服务内容,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责任编辑:张燕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20/0702/367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