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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深圳市社会工作伦理指南》(T/SZSWA 004-2020)

导语:

深圳自2007年开展社会工作试点以来,始终专注于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注重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行业自律。2009年,协会发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2013年成立纪律工作委员会……社会工作伦理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也是维系社会工作专业秩序的基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具有指导作用。为了帮助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务中面对相关伦理议题时,能够保持专业伦理敏感;在伦理问题发生时,能够找到服务的专业支撑;在伦理冲突时,能够保障服务对象和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启动了团体标准《深圳市社会工作伦理指南》的研究与撰写工作。

根据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及《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市社协秘书处已于2020年3月17日第14个世界社工日实施团体标准《深圳市社会工作伦理指南》(T/SZSWA 0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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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

专业伦理守则-服务对象

1.基本要求

社会工作者应以保护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为第一服务原则,维护其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

社会工作者因服务对象需要,可使用工作联系方式与服务对象联系;

当服务对象的合理诉求超出社会工作者个人能力、机构资源或服务范围时,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寻求转介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在调离工作岗位或终止服务时提前做好相应的交接或转介工作,协助服务对象应对因人员变动所带来的变化,尽量降低或消除不良影响;

社会工作者应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职业资格、服务经验等情况,不应贬低其他社会工作者,不应以虚假、误导、欺瞒等方式对自己或所在服务机构进行宣传,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更不应进行欺诈。

2.隐私保护

社会工作者应向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说明专业服务的保密原则及保密原则的限度;

基于专业需要,社会工作者可在取得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专业服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服务场地安装有监控系统的,应在公开的位置张贴告示或提前告知;若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则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社会工作者如果通过电子媒体(如:电脑、网络等)提供服务,应告知这类服务的限制、风险,并说明相关数据、信息的保密要求和相应安排;在需要开展远程服务时,应告知服务方式、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及故障发生时的处理方案;

社会工作者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专业信息资料,包含个人档案信息表、个案记录、调研问卷、测试问卷、信件往来、录音录像等均属于专业信息的资料。

社会工作者应在终止服务关系后封存有关服务对象的档案或资料,包括电子、文字、影音等。不同服务岗位的社会工作服务档案资料,封存年限综合服务使用单位要求、审计需求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因素确定。原则上至少封存满三年;

社会工作者应向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澄清服务过程中所获资料将予以保密,但当遇到法律、工作、寻求募捐帮助等特殊情况需要公开时,保密会受到限制,在征得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及所在服务机构的同意后,对服务对象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才能公开;

社会工作者应清楚了解保密原则的限度,遵守最低披露原则;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或公共安全及其他事宜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相关必要信息。

3.知情同意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权,社会工作者应将履行专业职能的必要信息(姓名、注册、执业情况等)正确地告知服务对象;

社会工作者应让服务对象了解专业服务的目的、专业关系、专业技巧、工作过程、工作评估可能的局限性,服务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权利、义务、可能的危害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风险等相关信息;

社会工作者应将服务意见和建议反馈的途径告知服务对象,且不应阻止服务对象向社会工作(者)协会、服务机构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投诉;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专业服务之前应与服务对象充分沟通,与服务对象分享专业观点及建议,帮助服务对象意识到存在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自决;

专业伦理守则-专业

社会工作者应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丰富专业知识,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主动注册,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社会工作者应持续增强自身专业能力的建设,在专业督导的帮助和监督下,制定并逐步执行个人成长计划,在服务过程中遭遇困境时,应尽量寻求督导或同事的专业帮助;

注册社会工作者应按照注册要求参加培训和教育,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不断精进技术,发挥专业功能,保护并强化专业知识和技能;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总结专业实务经验,开展专业研究,参与行业专业提升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实务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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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

专业关系维护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发生矛盾或利益冲突时,应及时上报督导或者进行转介;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不应与服务对象建立非专业关系,包括情感关系、金钱关系、性关系等;

社会工作者应避免为曾有亲密、私人、商业往来或家属关系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避免与服务对象建立多重关系;

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者曾经的服务对象产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利用或者可能伤害服务对象的风险,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专业关系中谋取不当利益;

社会工作者不应利用专业关系或者专业服务所建立的平台,私自从事商品推广、服务销售、商业理财、保险推销、商业宣传等个人盈利性兼职活动;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服务对象目标达成情况或者服务对象的个人要求,适时终止专业关系;

社会工作者应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关注自我身心健康,警惕自己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适时限制、中断或终止专业服务,并寻求督导、服务机构等的帮助或进行转介。

服务收费

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政府全资采购的社会服务项目中,不得额外向服务对象及服务使用单位收费;

当服务符合收费条件、服务对象和市场需要时,社会工作者应严格执行收费服务管理规定,并事前告知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明示,经服务对象同意,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不足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

社会工作者在进行收费时应提供正式合法票据,服务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礼物馈赠

社会工作者不得利用专业关系,索取或变相索取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

社会工作者应尽量避免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包括但不限于传统节日、人情往来中的现金和实物。

性接触

社会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与当前的服务对象发生任何性行为和性接触,包括自愿或是强迫的;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存续期间,不应与服务对象发生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和性接触,包括自愿或是强迫的;

社会工作者因为专业服务需要与服务对象有身体接触的,应征得服务对象同意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风俗习惯,不得给服务对象带来消极影响;基于专业需要必须察看服务对象身体私隐部位时,应征得本人(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在有关机构安排与服务对象同性别的第三者在场的情形下进行,并做好文档记录提交机构备案。

学术研究

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研究时,若以服务对象为主要研究对象,应尊重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遵守伦理、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术研究的标准,并与服务对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协议;

社会工作者以服务对象的案例作为专业研究的,应事先征得服务对象同意,隐去姓名等标识性信息,并向服务对象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表明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社会工作者不应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研究的服务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服务对象毫无伤害,研究的服务群体不具有指定性,且无法联系的,事后应进行相关的公告说明;

社会工作者在撰写案例报告或专业文章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应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应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

社会工作者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被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

社会工作者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应剽窃他人的成果,引用其他社会工作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社会工作者与其他同事或同行合作进行专业研究时,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体现其他同事贡献,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案例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明确的声明。

公共突发事件响应

1.响应公共突发事件的一般要求

社会工作者应按照当地政府和所在岗位最新工作要求开展专业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在做好个人防护且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关注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好需求评估,及时反馈并寻求解决方法和途径;

社会工作者应关注包含社会民众、社区人员、政府人员、救援人员等涵盖事件受害者及救助者群体的生理及心理需求;

社会工作者应关注社会舆论,主动向服务对象宣传来自权威部门或媒体的信息及相关知识;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避免对服务对象、公众、社区和政府造成不利影响。

2.响应公共卫生事件时的特别要求

社会工作者应关注包含但不限于传染病确诊人、疑似人、被隔离人的人身权利和义务,确保所有个人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避免出现污名和歧视等情形发生;

社会工作者出现个人身体状况不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工作,按照要求上报身体状况,并配合当地隔离或治疗的要求;

社会工作者应关注并推动服务对象群体和社区居民都能获得安全防护所需的基本资源和条件;

社会工作者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开展研究的,应注重当地研究机构的作用、解决当地研究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的局限性,提供伦理审查,将研究纳入更广泛的疫情应对工作,确保研究不会耗尽与公共卫生相关的关键资源、研究数据共享以及确保研究的公平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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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standard/2020/0421/363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