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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社会工作者介入儿童虐待个案
近年来,国内发生过多起虐待儿童案件。在我国,儿童虐待的发现和强制报告机制薄弱,报告后相应服务体系及服务内容尚不成熟,专业人才缺失,因此,探索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南性的儿童保护补救性和预防性社会工作实践十分必要。
以下4例虐待儿童个案件件扎心,但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的医务社工部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使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获得了全新途径。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一起思考。
社会工作介入虐童个案回放
(一)母亲为施暴者
案主A是一名外出打工的母亲,其留守的5岁女儿被诊断为肾衰竭。女儿住院后,A向周围人埋怨婆婆,并对女儿有虐待行为,如在病房拧女儿大腿、扇耳光、扯头发,严重影响病区秩序和患儿家属休息。同病房家属劝说无效,向医护人员举报,遂转介给社会工作者。
接案后,社会工作者了解案主基本信息,预判案主面临的困难,做好专业准备,进行初次面谈。社会工作者了解到,A来自农村,自幼被遗弃,由养父母抚养成人。她与丈夫自由恋爱,育有一女一子,夫妻俩均外出打工,子女由公婆照料。自女儿确诊以来,A曾自残(扯头发、撞墙、挠手臂),也想过自杀。女儿在接受腹透治疗,A想给女儿做肾移植,但因家境贫困难以实现。A与婆婆、丈夫大吵大闹,一次吵架后丈夫喝农药自杀身亡。A说看到女儿哭闹就会控制不住地打女儿,但事后又后悔。A的女儿自生病以来性情乖僻,很少说话,伴有自残行为,例如曾几次在家将腹透管咬断,导致腹膜炎,送院抢救。
社会工作者梳理了A面临的问题,并在随后为期一年的个案管理中提供了如下服务:向A提供充足的同理和倾听支持;与A的女儿建立关系,即便她不予回应,也耐心地与她讲话和做游戏;向同病房患儿家属解释A的困境,并给他们提供一些共处建议。通过一段时间的认知行为干预,A逐渐接受了女儿患病的事实。每次面谈,社会工作者都向A传授一些控制情绪、转移注意力、放松心情的技巧和方法。同时,帮助A梳理可从何种渠道获得何种帮助,以增进其自我成长价值感,挖掘其解决问题的潜能,丰富其社会支持系统。在社会工作者的鼓励下,A与自己的生身父母、丈夫生前的工友取得了联系,他们都在A的女儿住院期间前来探望。社会工作者还鼓励A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基金会申请大病援助,向医院申请租用透析仪器,由护士教她如何操作和消毒,使她的女儿在家也能接受腹透治疗。
出院后,A的亲姐姐租了一住处给A,社会工作者查询了住址所属街道,联系该街道的妇女干部告知详情,请其代为探望和监督A母女。结案后半年,A带女儿来医院随访,主动要求见社会工作者。届时A的精神状态和生活状态已大为不同,她表示“生活还要继续”。A的女儿见到社会工作者,笑着主动牵起社会工作者的手。
(二)父亲为施暴者
案主B对出生4个月的儿子施暴,导致儿子脑部挫伤、全身抽搐,在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途中,被爱心人士发现并报警。患儿病情垂危、预后不好,当地医院救治无效,遂转院至上海。转院后,由发现虐待并报警的志愿者主动报告院内社工部,社会工作者向病房确认后接案。
由于B虐子的事件已被当地媒体曝光,社会工作者通过公安机关联系到B的岳父,并从多渠道了解了B的生活环境。B是从外地入赘,与妻子育有一女一子,其妻子和岳母均有精神疾病,家中由岳父主事。B入赘并非自愿,且因彩礼和日常经济问题与岳父关系紧张。B的岳父说B常打骂妻子和儿女。
社会工作者根据已有信息梳理了个案脉络,进行了以下介入:首先,了解患儿病情,向爱心志愿者传授陪伴、安抚患儿的技巧。其次,社会工作者(女性)佩戴口罩,且由院内实习社会工作者(男性)陪同,约见了案主,进行首次面谈。在建立信任关系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通过量表评测及访谈,进一步了解信息,并确认服务重点为患儿出院后的安置问题。
社会工作者了解到B即将被公安机关逮捕,B的兄弟姐妹无人愿意照顾患儿,且B的岳父明确表示无法负责患儿的照料和送医。因此,社会工作者整合多方资源,对接了一家具有提供医疗照护资质的慈善救助机构。该机构出面联系B和警方,获取了B及其岳父的授权签字,由该机构在患儿达到出院标准后进行安置,暂时担负一部分送医照料的职责。患儿出院8个月后,社会工作者收到该机构消息,称患儿因病过世。
(三)险些被遗弃的患儿
一名6月龄患有新生儿基础病的患儿,被父亲送入急诊后,疑似被遗弃。医护人员报警,警察将患儿父亲带回医院并将患儿送入重症监护室,患儿父亲在交了2万元治疗费后再次消失。因患儿病情危殆,需监护人签字,医院多次联系患儿父亲,患儿父亲均拒绝来院,并声称“孩子救回来,我一分钱不差;救不回来,我要找你们医院算账”。重症监护室医护人员遂请求社工部介入。
社会工作者了解基本情况后,尝试联系患儿父亲,未果。社会工作者又翻看病例,找到患儿母亲的联系方式。在几次电话沟通后,患儿母亲来院探望,成为本案案主C。社会工作者从C处了解到,患儿是C与男友的非婚生子,C职业不固定,男友有涉黑背景。患儿出生后,C和男友在当地医院及本院都求过医,前后花费10万元左右。男友家暴C,C便逃回老家。患儿入院前,C的男友已有12小时未喂养患儿。
在接案前,社会工作者制定了两个干预目标:一是确保患儿住院期间有家属探视,医疗决策有家属签字;二是处理涉及医疗费用和患儿出院后安置的问题。根据干预目标,社会工作者作出如下努力:首先,帮助C梳理当前困境和可能的支持资源,鼓励C直面问题而非逃避。其次,帮助C和男友各自做好会面的准备,与医生共同帮助他们厘清现状,引导他们协商患儿照顾的分工。同时,社会工作者咨询街道、妇联等,确认非婚生子办理身份证明的手续及流程。最后,患儿生命体征平稳达到出院指标,社会工作者给C提供了患儿身份证明办理和医疗康复方面的信息支持。C与医院签订协议,承诺10年内偿还拖欠的医疗费。C在患儿出院8个月后曾联系社会工作者,说她已离开男友,在姐妹的帮助下一边工作一边养育患儿。
(四)任课老师为施暴者
案主D是一名8岁的男孩,因眼部肿大失去光感辗转多家医院求医,后来儿科医院治疗,初期诊断不明,生命垂危。D在病房高度恐惧紧张,拒绝进食和睡觉,让身形魁梧的父亲寸步不离,一旦有医护人员接近操作就哀求不要伤害他。D发病起因疑似与教师体罚有关,因媒体披露引起社会关注,病房门口聚集了D家庭的亲友、便衣警察、教育局等当地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血液科护士长因考虑到患儿焦虑紧张情绪、医患之间信任不足及病房秩序问题而请求社工部介入。
社会工作者从多渠道得知,D在课堂上被老师掌掴几十次,并被告知禁止报告家长,回家后梦魇,翌日眼部开始肿大。其父母从D的同学口中听闻掌掴事件,即上告至校长及教育局,两者起初均无作为。D眼部情况日趋严重,在当地医院救治无果后,转诊到上海治疗。入院时,D的遭遇引起社会关注,多家媒体想要采访D家庭,而当地政府担心该事件影响招商引资,遂与D家庭沟通,D家庭的亲友都来上海支援。此时D病情危重、心理恐惧,直系亲属对外界戒备心重,医疗依从性不高。社会工作者靠近D的病床还未作自我介绍,就被D的奶奶呵斥离开。
在听取护士长的建议后,社会工作者从较容易沟通的D母亲开始介入。社会工作者首先告知D的母亲,自己是来帮患儿缓解焦虑紧张情绪以配合治疗的。在与D母亲长谈并建立信任关系后,D母亲将社会工作者引荐给其家人。社会工作者同理其家属的感受,随后建议召开家庭会议商讨分工:一部分人回老家与当地政府沟通;另一部分人在医院附近租房住,进行后勤支持;直系亲属则留院陪护,给予D安全感。随后,社会工作者请D母亲将自己引荐给D,并且向D澄清了医院安保措施和医护人员工作,增加D的安全感。最后,社会工作者告知D母亲,医院宣传科有媒体接待制度,通过正规流程接受采访,才可预防风险获得切实帮助。当晚,D自发病以来第一次安然入睡,D父母非常高兴。
在之后长达9个月的服务中,社会工作者主要通过绘本伴读、认知调整、亲子互动等,给D提供积极的心理暗示和社会支持。同时,在血液科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也加入到D家庭的探访与干预中,并互通干预进展和反馈成效。后D确诊为横纹肌肉瘤,考虑到预后不好,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加入生命教育和临终关怀的内容。几个疗程下来,D虽状态好转,但最终肿瘤复发并多处转移,身体每况愈下。D表示想回老家。在社会工作者、医护团队共同与D家乡政府协调下,D最终返回老家。在当地医院,D病情恶化,身故离世。
医务社工干预虐童案智慧手册
(一)初次接触的实务技巧
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医院内处理儿童虐待案例时,具有破冰的作用。除了在接案前收集信息构建案主家庭结构图和生态图以外,社会工作者还要掌握如何在第一次接触时找到突破口,与案主快速有效地建立信任关系。
(二)服务对象的界定和工作内容
1.服务对象是受虐儿童
当服务对象是受虐儿童,社会工作者要做的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感。
2.服务对象是受虐儿童的父母
父母往往是虐待儿童的直接施暴者,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帮助。
即使施虐父母因为刑事拘留、逃逸等情况,没有接受直接服务的可能,社会工作者也需协助警方和医院,妥善安排患儿治疗和出院安置。在此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既要保证自身安全,又要对施暴父母尽告知、协商的义务。
当父母一方为施暴者另一方为受虐者时,社会工作者在协调各方沟通的同时,务必做好对受虐儿童和受虐家长的保护。
当父母双方都是受害者而不是施虐者时,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存在复杂性与多种可能性。
3.服务对象是受虐儿童的周边人群,包括病友和非直系亲属
在虐童案中,安置好案主家庭的周边人群,才能提高受虐儿童的安全感,改善病患家属的依从性,维护井然有序的就医环境。
(三)医院内危机干预流程
虐待的报告有3种渠道:医护人员、家庭成员、社会人员(包括志愿者、病房其他患儿家庭)。
社会工作者确定接案后,首先要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收集信息,分析和确定问题。在正式干预阶段,社会工作者要增进受虐儿童的安全感,对施暴者进行认知行为调整,强化施暴者原生家庭的支持,整合资源并提供帮助。在出院转介和后期跟进中,可对接社区居委会、学校等单位,加强对受虐家庭的外部监督。
当遇到监护权变更时,社会工作者需协助院内相关科室为受虐儿童寻求最适当的安置和治疗。若遇到类似于C个案中受虐儿童险些变为滞留儿童的情况,需按照《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由医院、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法院等部门共同介入。医护人员首先需要报案,由公安部门展开查找和确认亲属、教育和劝说工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对监护人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在此过程中对滞留儿童提供体检和基础治疗,同时报告民政部门。若收治医院无法救助患儿,需由民政部门指派转院至上级医院。待患儿健康状况稳定,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再通过会商或司法程序进行判后安置,对构成遗弃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剥夺监护人监护权,将患儿转送至儿童福利院。在此过程中,医务社会工作者可根据情况协助医院完成患儿家庭调查和信息收集工作、虐待的初步评估、个案干预及转介、跟进安置处理等,包括儿童保护的政策倡导与呼吁。
(四)儿童虐待的预防性服务
在医疗场域的儿童虐待介入中,医务社会工作者除了直接提供补救性服务,还可提供预防性服务,如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甄别受虐患儿的专业培训。急诊室医生最容易接触到受虐患儿,有文献表明,医护人员在经过培训后,急诊室疑似虐童的个案甄别率提高了。此外,医务社会工作者可以协助临床科室完善院内针对儿童虐待的干预流程、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及评估机制。
医务社会工作者还可以培育致力于儿童保护的院内外志愿者团队,将儿童保护从被动干预前移到学校、社区的预防宣传和及时发现。特别要关注农村地区儿童保护的宣传教育,因为一方面农村地区对儿童的照护资源和监督体系有限;另一方面,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村的儿童照护者可能把儿童受虐尤其是性侵视为“家丑不可外扬”。在这样的环境中,提高大众的儿童保护意识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段冬蕾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manual/2020/0107/355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