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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热议:理论与实务之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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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定制度的空白,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中国社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到今天算是走过了15个年头。2004年,国家公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劳社厅发〔2004〕7号),社会工作的专业地位正式得到了承认。该标准中将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分成了四个等级:社会工作者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到社会工作者一级(国家资格一级)。但是当时颁发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只是国内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的初次探索,侧重在职业资格方面,在职业鉴定中地位比较低。2006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出台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将社会工作者划入了专业技术人才,并明确提出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起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授证制度(章长城、张婷,2010)。2008年首次开通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2009年民政部颁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开始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进行登记,明确了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详细的要求(王勇,2009)。经过10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比较科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模式,为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奠定了基础。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是中国社会工作职业的最高资格,业界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在今年11月16日,全国首次举办的高级社会工作实务考试结束后,对于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标准在业界引起了热议,其中褒贬不一。笔者作为第一批参加了此次考试的考生,看到相关议题颇有共鸣,就以下角度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办法》的出台和考试的开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如前文所说,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评价办法、考试内容等多少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它无疑填补了国内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定的空白,中国社会工作职业证照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了初步地建构。

其次,职业资格评价制度的完善是目前社会工作专业获得社会承认和国家承认的一种有效的有力的手段。社会承认无疑是当前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一个核心动力,“承认”不足也是阻碍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而《办法》的出台和考试的开通本身就是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被政府所承认的一个表征,一次阶段性的重大成果,无论是形式上的承认抑或是实质性承认。(王思斌,2013;张海,2016)。

第三,高级社会工作师为社会工作自身专业性的发展和自我承认提供了新的驱动力。特别是对于很多资深社会工作者来说,为他们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提供了努力的方向和具体的目标。

二、依然存在的问题

按道理来讲,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作为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突破和成绩,理应让人欢欣鼓舞,但纵观业界似乎并没有出现期待中的好评和反馈。目前总体上来说,中国的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依然还在泥泞道路上蹒跚前行,大量的实务工作者出现了职业倦怠,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或者说尚未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甚至资格本身也成为了职业负面情绪宣泄的出口。

首先,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出台是既有的规划,其能否从根本上推动社会和政府对社会工作职业的实质性承认还有待观望。朱志勇(2018)以2005年国家公务员招考的职位与要求中,“中央党群机关”、“中央行政机关”以及其“垂直管理系统”提供的 5,461个职位中,职位专业要求中居然没有一个是“社会工作”为例,认为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工作这个专业的了解、认同和接受的程度并不乐观,“如果一个服务于社会的政府都不能认同社会工作专业,又如何奢望社会去认同和接受这样的专业呢?”[1]。现实当中年轻的实务社会工作者们每天都要面临着工作不稳定、工作负担沉重、待遇相对偏低、职业竞争日益激烈、得不到认可和尊重等等诸多困境,肩上却还要扛着中国社会工作拓荒者和先行者的重担。这种职业压力对自我承认的挤压目前仅凭一个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提供的职业上升空间恐怕难以化解。

其次,在目前社会工作发展的资源供给总体稀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可能牵涉到利益分配和资源分配的政策或制度都会引起较大的争议。这种争议与其说是专业互动不如说是利益博弈。这种利益博弈体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第一维度是部分专业主义倾向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士与既有的社区治理和社会服务体系下的实际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博弈。徐选国指出,“很多论述都在谈社会工作所具有的专业优势和不可替代性,而相应地对原有服务系统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强化”[2],这实际上是一种“专业主义”。这种专业主义下的社会工作存在着通过对其嵌入对象的贬损而获得嵌入成功的危险(徐选国,2019)。朱建刚(2017)也直截了当地指出,在现行社会工作专业资格证照的分配逻辑下,无论筛选机制抑或是考试的方式都窄化了社工社群的来源,将实际社会工作者边缘化,更利于高校的社工专业毕业生。第二个维度的博弈则发生在少数依靠传统的优势资源获得专业地位的话语权掌握者与社会工作实务新生代群体之间。在某些评估现场或是讲座现场,一些机构与项目社工与专家之间的冲突就是这一矛盾的直接体现。今后在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势必会作为一个评分项,对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和考试内容的争议可以预见会长期地持续下去。

三、对未来的思考

首先,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应更侧重于政策倡导和权利保障等宏观和中观层面的问题,而非以现场实务经验作为重点(并不是说现场实务经验是不必要的)。一是社会工作最根本的关注在于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的调整,以保障个体或群体在社会系统中资源获取的平等机会和发展的权利,如果没有政策倡导和政策话语权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在中国现在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和所处的发展阶段,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无疑主要依靠的还是政策性的推动。高级社会工作师作为行业翘楚理应将政策话语能力和影响力作为一个关键的能力评价指标,才能更为有效地促进社会工作的社会承认和政府承认。二是实际上社会工作师实际上并不能形成对教师、医生、律师、护理士、心理咨询师等等这些职业资格的上位资格,它们分属完全不同的实务领域,甚至在“社会工作师”出现前就早已有了成熟评价标准。即使取得了社会工作师资格,实际上并不能承担像护理、精神卫生、司法这些领域的工作,一般性的社会工作执业资格无法取得其他职业资格体系的认可。像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这样的资格,事实上也并不需要考取社会工作师资格,只要经过短期的培训就足以完成具体的工作了,甚至由于服务人员的人文关怀、价值、共情等因素的影响,比较专业主义的社会工作者更能为特定的服务对象所接受。取得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就意味着拥有能够从事这些领域的能力和资格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次,开发出更为多元的水平考核体系,满足不同的职业需求。像日本就出台了认定社会福祉士的认证、认定机构,在“社会福祉士”(社会工作师)以外创设了“认定社会福祉士”和“认定高级社会福祉士”两种民间资格,是一种评价社会福祉士实践能力和晋升的制度。这种民间资格的认定是交由第三方机构来执行的。仅仅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社会福祉士”的资格是无法获得以上这两种资格的,社会福祉士在现场的实务能力、甚至是对当地福利政策推进的领导能力必须在取得一定的实际成绩后(在专业机构、相关机关部门的实践成果)能够得到相关专业机构的认证才能获取。出台这个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日本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并为更多的实际工作者提供上升的空间(周文栋、吴世友,2019)。

第三,保持战略定力,凝聚共识。基于前文所述,对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和考试内容的争议是在社会工作发展资源总体上过于稀缺的背景下的利益博弈,而这种博弈也并非是专家和实务工作者之间的博弈,其实质是专业主义和实际社会工作者(包括了社会工作专家和一线社工)之间的博弈,高级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从某个侧面强化和凸显了这种矛盾。有一些地区基于利益之争,不是高校背景的专家排挤项目承接机构,就是机构排挤高校专家,搞小圈子和山头主义,甚至是异化理论界和实务届在技术工具层面争议,激化社工业界内部矛盾。社会工作研究者特别是高校教师为社会工作进一步获得社会承认和政府承认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途径,实务工作者为高校教师提供实证依据,两者应该放下偏见,携手共进,才能度过目前相对较为艰难的发展阶段。如此,对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价才能有更为理性的认知。

参考文献

[1]章长城、张婷,完善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0,(2).

[2]王勇,论社区工作职业化与专业化[J].唐山学院学报,2011,(4).

[3]王思斌,走向承认:中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J].河北学刊,2013,(6).

[4]张海,承认视角下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本质与发展策略[J].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版),2016,(5).

[5]朱志勇,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了吗?[J].社会与公益,2018,(11).

[6]徐选国,从嵌入系统到嵌入生活:我国社会工作的范式转向与时代选择[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9,(3).

[7]朱建刚、童秋婷,反思社会工作的“证照化”[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8]周文栋、吴世友,日本社会工作的历史与发展:基于社区的社会福利实践[J].社会与公益,2019,(8).

[1] 朱志勇,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了吗?[J].社会与公益,2018,(11):65.

[2] 徐选国,从嵌入系统到嵌入生活:我国社会工作的范式转向与时代选择[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9,(3):7.

(作者:周文栋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research/2019/1216/354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