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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斌:发挥社会工作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系统安排。在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方面,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含义的概括和延伸,社会工作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中,应该而且能够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积极作用。
共同体是一个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的概念,它强调的是有关各方在利益一致状态下相互依存、合作共生的群体存在状态。比较典型的共同体是各方在利益相关、唇齿相依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比如传统村落、社区、家族等; 政治上的共同体是相依共生的政治- 经济利益共同体;经济利益共同体是基于各方的经济利益形成的利益连带关系,这种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联盟,常常是不稳定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社会治理领域、为了实现社会治理而形成的或紧密或松散的组织形式。按照对共同体的基本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应该是社会治理各参与方在基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协同、合作的组合方式和组群存在状态。笔者认为,以协同、合作为基本内容的组合方式, 有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
笔者曾经指出社会治理有四种主要类型: 强制型社会治理、博弈式社会治理、协商式社会治理和服务型社会治理。强制型社会治理是运用强制力量,对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迫使那些人改变自己的行为,达到符合社会期望目标的治理活动。博弈式社会治理是相关利益方通过博弈、讨价还价,达成一定共识,通过共同行动、解决问题,完成某种利益秩序的治理活动。协商式社会治理是各方平等协商,达成某种共识,采取共同行动,获得各方都认可的结果的治理活动。服务型社会治理是通过实施某种公共服务或社会服务,对利益受损者或困境人群进行帮助,预防和减少社会问题,进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的治理活动。从上述治理的内容和机制看,协商式社会治理和服务型社会治理最易于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协商式社会治理是基于多元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参与和协商,具体分析当前某种不合多数参与方基本利益的现象,进而形成治理共识的活动。这里的核心是平等协商、寻求多数参与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并形成基本一致的理念和看法,乃至采取共同行动。这里主要是摆情况、分析事关各方的利弊,所以是可以形成治理共同体的。服务型社会治理以帮助利益受损者或困境人群走出困境为目标,助人者与受助者是有共同目标的,双方可以很好地合作,由此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是十分自然的。
概括地说,社会工作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这有赖于社会工作真诚为服务对象解决困难、追求社会和谐的价值观,有赖于社会工作尊重他人、理解困难人群、平等对待各方的工作准则,还有赖于社会工作科学细致、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无论参与公共服务还是实施社会服务,都向工作对象、合作伙伴展示了正向力量,是深入和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促进者。这样,社会工作在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方面的作用常常是不可替代的。在我国改革深化、促进人民有更多获得感,进而促进社会认同、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进程中,应该更多地引入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治理责任。
责任编辑:孙彩丹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lite/2019/1210/353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