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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首个推进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出台

11月29日,湖北省民政厅印发了《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第一个推进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明确新时代慈善和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定位,也有利于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民政领域慈善和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水平,助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那么,这份文件中有哪些看点呢?

看点一

《意见》明确要求全省民政系统以满足民政服务对象的美好生活需求为出发点,以促进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社会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有机融合为落脚点,支持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慈善工作者、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民政领域相关服务工作,提升民政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社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看点二

《意见》从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大机构建设力度、加大业务融合力度三方面对推进民政领域慈善和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方面,主要是鼓励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加大慈善工作与社会工作培训力度,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支持社区工作者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在加大机构建设力度方面,主要是发展慈善组织,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明确提出到2020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一家慈善组织、一家本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一家志愿服务组织。

在加大业务融合方面,主要是统筹推进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与民政各项业务工作协同融合发展,重点推进社会救助、基层社会治理、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领域慈善和社会工作事业发展。

看点三

《意见》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着力加强宣传工作五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要求各地把推进民政领域慈善和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理顺关系,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持续加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包括彩票公益金在内的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等各类资金投入及整合力度;以慈善公益项目、志愿服务项目、社会工作项目路演或大赛为平台,引导慈善组织结合实际给予优秀项目资金资助,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施项目,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积极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社会工作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湖北省民政厅印发的《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全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慈善事业、志愿服务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履行民政职能,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总体要求

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是新时代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工作开拓创新的重要领域,是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全省民政系统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以满足民政服务对象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促进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与民政其它业务工作有机融合为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慈善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民政领域相关服务工作,提升民政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拓展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空间,延展基层民政工作臂膀,助力脱贫攻坚和特殊群体关爱,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社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2、主要任务

(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1.鼓励和支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和支持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管和从事慈善社工工作的干部应带头参加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30号)的要求,对获得初级、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在岗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100元、200元的职业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民主程序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城市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比例力争达到15%。

2.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将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纳入民政部门业务培训、人才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协调实施。对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和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分层次、分类别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培训。

3.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29号)精神,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鼓励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殡葬管理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设立社会工作科室或岗位,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城乡社区按照“一室多用”原则,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场所,设立社会工作室。

(二)加大机构建设力度

1.发展慈善组织。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积极支持慈善组织发展,2020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慈善组织。及时开展慈善组织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2.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监督措施,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2020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本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促进机构规范管理,打造品牌服务项目。

3.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主要以社会服务机构的形式在县级依法登记,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监督管理。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志愿服务组织,2020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志愿服务队,开展经常性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业务融合力度

统筹推进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与民政各项业务工作协同融合发展,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重点领域如下:

1.社会救助领域。引导基层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精准帮扶活动,支持省慈善总会实施“慈善医疗众筹”、“童享阳光”等项目。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对象排查、家计调查、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等工作,助力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提升。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救助,关爱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服务兜底民生保障。

2.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充分发挥社区在志愿服务中的平台作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量身定制社区项目,打造接收捐赠、链接资源、开展居民互助的平台。大力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扶老助残等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作用,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积分兑换试点,强化正向激励,鼓励居民积极投身到志愿服务中来。

3.社会事务领域。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针对残疾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对象开展关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聘请社会工作者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前教育、法律咨询、情感疏导等服务。发挥社会工作者专长,为站内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为逝者亲属提供心理慰藉和悲伤辅导,为社会事务领域工作人员提供情绪疏导和心理支持等个性化、专业化服务。积极开展助残服务,通过开展残疾人康复、技能培训、家庭增能和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促进残疾人适应社会生活,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4.养老服务领域。鼓励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慈善公益活动。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大力开展志愿互助服务活动,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聘请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供养机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留守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等服务,为病危老年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到2022年,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设立志愿服务站点,积极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

5.儿童福利领域。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家庭随访、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成长陪伴、危机干预、问题预防等服务,形成“儿童福利主任+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模式。

3、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放在重要位置,理顺关系,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统筹解决推进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中的阻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进购买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承接、专业支撑、项目运作”的思路,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依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目录;鼓励通过委托、承包、政府采购等方式,将民政业务中直接面向特殊困难群众提供的服务事项以及事务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优先向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倡导通过购买服务或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实施志愿服务示范项目。

(三)提供资金保障。根据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原则,建立省、市、县财政资金保障分级负责机制,积极争取将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持续加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包括福彩公益金在内的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等各类资金投入、整合力度,省级层面将在社会服务和社会组织培育引导方面给予适当补助。注重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

(四)加强资源整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慈善组织项目执行需求清单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紧密结合民政业务工作开发和设计项目,以慈善公益项目、志愿服务项目、社会工作项目路演、大赛为平台,引导慈善组织结合实际给予优秀项目资金资助,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施项目,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专项慈善基金、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民政业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领域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支持各地利用省慈善总会“村社互助”互联网平台,链接各方资源,形成社会支持网络。通过公益创投、公益积分兑换等方式,推进“三社联动”,积极支持社工、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的政策制度、经验做法、先进事迹,以中华慈善日、学雷锋纪念日、社会工作宣传周为重要节点,积极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社会工作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在推进民政领域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9/1204/353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