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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印发《济南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于娜)记者昨日从济南市民政局了解到,明年起,济南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相关管理有了“硬杠杠”。

济南市民政局联合组织、财政、人社、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印发了《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工作者选任招录、教育培训、规范管理、薪酬待遇、考核评价、职业发展、激励退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保障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等方面,济南明确了建立3岗18级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区县按照当地街道事业编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的1倍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增资情况同步联动调整。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享受相应等级薪酬,并落实“五险一金”。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发放一定标准的职业津贴。此外,社区工作者还享有体检、继续教育、职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办法》明确,区县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时,一般应拿出不少于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总数20%的名额,面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考录。对连续任职满6年、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采取考试的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市招聘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5人。

要求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 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工作年限。具体考评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9/1125/353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