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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

社区矫正法已经进入审议阶段,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希望以立法为契机,完善社区矫正操作的规范化建设。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社区矫正法应与宪法、刑罚、行政法、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协调一致,并相互补充,形成全面覆盖的法治体系。细化矫正工作的主体职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被矫正者的人员转接程序、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制健全。

社区矫正与司法行政工作其他职能相比,服务对象特殊、手段强制,是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针对“执法”的独有功能,应成立矫正工作机构,司法部、司法厅、局已经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县级也必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成立社区矫正中心。县级以下设置矫正工作站,独立于司法所和乡镇政府之外,各级机构垂直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人、财、物、信息等快捷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明确的强制执法职能,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考核选用,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执法意识。继续实行借用监狱戒毒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细化执法程序,强化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协助形成模版化的规范性工作。

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常规化管理教育中,应将个人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将授课学习与体会交流相结合,将传统教学与新媒体相结合,将公益活动与实际劳动相结合,将劳动内容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将个人表现与矫正成绩相结合,将法治教育与爱国教育相结合,树立矫正人员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对待不同罪错的犯罪人员,开展相应法治教育。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争取社会人士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服刑人员的入矫宣告开始,就要在其生活的社区公开执行,欢迎邻里群众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听取服刑人员附近群众的意见,在结束矫正评估时,必须走访当地群众,采纳其身边人员的意见,才能决定可否解除矫正,这是培养出社会合格公民的标准。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将最后的社会评估交给第三方,邀请社会专业机构介入,进行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量化评估,确保服刑人员真正的转变,真正有益于社会。

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与监狱服刑人员的最大区别就是生活在社会之中,那就要体现出这种区别感,体现出这种新型制度的优越感。从底线思维来讲,社区服刑人员的存在不能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然后,在其工作中,要求他们从做好每一件事做起,从帮助左邻右舍开始,从孝敬父母中体现。从社区矫正的整体过程来看,要让他们有机会、有善心、有行为、有鼓励、有进步。在每一次集体教育和服务劳动中,要在有益于自己的同时,有益于家庭和社会。

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要促进教育方式多样化和公益劳动社会化。基层积极提出细节性建议,上级部门在宏观中协调,不断完善工作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作者单位:陕西省周至县司法局)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9/1120/352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