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理论前沿业内交流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其社会治理的价值体现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其社会治理的价值体现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领域开展的社会工作,作为一项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社会工作领域,其发展至今已有十多年,然而在其发展初期却面临重重挑战。

下面笔者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共同来分析介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初期面临的挑战及随后的发展,并从社会治理的价值层面论述其价值体现。

关键字: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挑战、创新、社会治理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概述

(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在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和社会福利过程中开展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方法,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恢复社会功能,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的职业活动。

它特指社区矫正领域开展的社会工作,而进行此类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可称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简称“社矫社工”。【1】[1]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渊源1.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惩罚模式,其理念源于19世纪末行刑社会化思想。

近代学派学者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道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2]

2.而在我国,长期以来,针对违法犯罪人员基本上是实行一个封闭性的矫正模式——通过监禁刑罚进行的矫正。

然而有限资源的监狱并不能承受超负荷的犯罪;加之监狱的矫正形式较为单一性,其矫正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监狱矫正危机和重犯率依然处于红线。

由此我国社区矫正便在时代的发展和变革下诞生。2002年,北京、上海两地同时进行试点社区矫正;随后2009年,在“两高两部”联合发文《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下,社区矫正正式面向全国开展。

3.随着社区矫正面向全国开展,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华南理工大学王雨磊教授曾指出“司法领域的诸多问题需要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比如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只是通过司法程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3】[3]单一的依靠监狱矫正或者社区矫正,并不能彻底的解决矫正危机和重犯率,因此司法部门便引入社会力量,协助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和治理,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应运而生。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初期所遇到的挑战在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初期,其面临着诸多困难。试点初期,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程,而社会工作介入之时,其在我国也才刚刚发展起步,两个几乎全新的领域进行交叉融合,面临着重重挑战。

1.法规政策缺失:初期,北京、上海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并无相关的法规条例,司法部门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如何监管、社会工作如何介入社区矫正均无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需要从零开始。

2.服务模式匮乏:在我国,社会工作的介入在没有相关经验的前提下,只能借鉴港澳台或者西方的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模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一步步的摸索,开展服务,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司法部门和社会工作机构之间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的问题,在不违背司法部门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社会工作者如何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

3.介入经验稀缺:由于社会工作在国内刚刚发展,相应的服务水平并未完善,而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这类特殊的服务群体,相关经验更是少之又少,提供何种服务,如何切实帮助到社区服刑人员在当时亦是十分具有挑战。

4.社会群众排斥:社区服刑人员,是将其置身于社区当中接收服刑,而在初期,社会大众群体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相应的了解,社会无法接受正在服刑人员与其一同生活,社会接纳问题让社会工作介入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创新

以广州市越秀区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为例

广州市越秀区司法社会工作项目,由广州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承接(以下简称广州阳光)。

2013年4月广州阳光承接新生驿站服务,随后发展为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社区矫治与帮扶项目;2016年改项目升级为现行的广州市越秀区司法社会工作项目。

项目发展初期,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在全国的开展已初现成效,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努力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走向正常的发展路线,并推出具有特色和创新的工作形式。

下面,笔者广州市越秀区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为例,从四大挑战着手介绍当前项目的发展和创新。 

(一)政策逐步完善·工作开展有迹可循

2012年1月,“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依法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同年,司法部统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并联合财政部确保了社区矫正经费来源。

在部级领导的重视和指引下,各地积极推出相关管理条例。2013年广东省司法厅发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同年,广州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发文《广州市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广州市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政策条例的完善,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二)模式多样化·因地制宜才是真道理

目前,广州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模式,主要以驻点模式和中心模式为主。

现今越秀区司法社会工作项目的服务模式,是由最开始的“纯中心运营模式”演变为“中心运营+司法所驻点”模式,并最后定型为“全驻点模式”。

首先,驻点模式驻足于司法行政部门,一在于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触更加频繁,更有利于建立专业的服务关系;

二在于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交流密切,这有利于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资源网络,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效率高、执行速度快,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便于向驻点社工提供开展专业服务的便利条件。 

(三)工作手法创新·从“心”出发效果显著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沉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社会工作项目在介入社区服刑人员的过程中,积极推出创新形的介入手法,先后推出沙盘治疗和园艺辅导的工作手法,通过关注服刑人员的心理情况、思想活动加以干预治疗,纠正其行为模式。

其中,“越秀阳光·花叙新生”园艺舍,是广州地区首创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手法,通过园艺辅导的手段在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园艺植株栽培,园艺技术学习、与社区大众公益合作过程中,促进社区服刑人员产生社会归属感,形成相互支持,达到人与环境、人际的最佳关系建立。

旨在通过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社区服刑人员与小组及社会环境之间、小组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在小组这个共同体的相互依存中得到成长,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功能,提升其发展能力,从而改善社区矫正期适应不良以及培养其社会责任、社会参与和社会行动的能力。 

(四)社会认可·以“刑”唤“行”融入社区[4]【4】

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排斥来源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不了解。因此,提高社会群众的接纳度,需要提高他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识。

广州市越秀区司法社会工作项目借助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的规定,联动社工站、长者服务中心、养老院、环卫站等单位搭建“义工供给平台”,让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自身的行动融入社区当中,获取社会群众对他们的认可,做到以“刑”唤“行”。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中起到的作用

以下笔者分别通过宏观、中观、微观层面进行一一概述区矫正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中起到的作用。

微信图片_20191031092954

(一)宏观层面·社会视野从宏观层面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置身于社会当中,在社会内接受监管,虽然被责令社区矫正,大部分人员本质上并无太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其特殊的社会身份,在社会中依然不被大多数人认可,甚至不了解的社会大众会反感和反对他们在社区服刑。

因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出现,除了帮助司法部门对其监管和帮教之外,还要加强社会大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识。

获得社会大众的接纳,除了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好的获得监管环境,亦能维持社会稳定性,让社会大众和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共同生活于同一片和谐环境之下。 (二)中观层面·套路视野从中观层面分析,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辅助司法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帮教,但本质上,社会工作者更多的是以提供服务的理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行为、认知上进行纠正,他强调的是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包括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等。

所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出现即是为弥补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不足,同时也缓解了监管部门的压力,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过程中,分化了“帮”和“教”,同时也形成了司法工作人员以“教”带“帮”,社会工作者以“帮”带“教”的工作模式,让不同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充分的利用其工作特点,共同保持这类群体在社区服刑中的稳定状态。 (三)微观层面·落地视野从微观层面分析,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责令社区矫正。本质上看,他们在认知、行为或是心理上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导致他们违法犯罪。

然而,从过往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发现,部分领域的犯罪问题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管教,并不能消除其不稳定因素,因此借需助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介入并改变社区服刑人员错误的认知、纠正其行为以及舒缓其心理压力,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手法,根据不同人的不同特点予以帮教,并借助不同的介入手法方法,如“认知行为疗法”、“焦点治疗”等,通过沙盘、园艺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促使其自身变化,从而更好的融入社区。 

结语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发展至今已经历十多年时间,从一开始的资源匮乏到如今不断发展创新的体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作为协助司法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帮教的辅助手段,其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价值观以及不断创新的工作手法,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行为和心理,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无论是对司法部门、还是社会群体亦或是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无疑让各方面的治理走向人性化。消除个中不稳定因素,维持社会稳定,也为社会治理展现出自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罗玲, 范燕宁. 试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本土发展[J]. 社会工作, 2015(5):99-108.

【2】黄艳兰.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探析与制度改良[D].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3】王雨磊, 梁雪韵. 从管制走向服务——司法社会治理中的法务分歧与重构[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8, 117(06):115-119+192-193.

【4】 陈姻静. 以“刑”唤“行”——志愿服务队伍孵化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的运用[J]. 中国社会工作, 2018.

【5】朱世海, 朱帝焕. 广东社区矫正的亮点、问题及对策[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 28(5):69-73.

【6】贡太雷. 惩戒·法治·人权——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法理研究[D]. 2014.

【7】魏敏. 论社区矫正与社区培育[J]. 湖南社会科学, 2010(1):70-72.

文章来源:http://theory.swchina.org/exchange/2019/1031/350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