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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工协会持续推进医务社工团体标准建设
为促进新标准化法的贯彻与实施,规范和引导江苏省社会工作协会医务社会团体标准建设有序开展, 2019年5月28日下午,江苏省社会工作协会于春光大厦5楼大会议室举办此次江苏省社会工作协会医务社会工作团体标准培训,培训由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委托南京创加社工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于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苏大附属儿童医院、南医大二附院、南京市中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及南京市14家医养机构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培训。
江苏省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李居河担任此次培训的主持,培训开始,李会长提到当前医务社会工作的标准做得较好的是广东等,其成功范例也是给我们以引导。我们在江苏省开展这医务社会工作团体标准的制定、编写,也是希望将我们所做的工作留下痕迹,同时也给其他团体、城市提供经验。
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张曙从社会工作领域标准制定现状出发进行了阐述:“全国目前社会工作领域的标准大多都是从人群,比如按照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还有会按照社会工作方法,现在出台的已有小组工作、个案工作、社区工作甚至还有一些不断往外出的标准比如督导社会工作。而医务社会工作标准也正在从下往上的发展,而我们江苏省的此次尝试正是特别领先且带有创新性的。标准化的工作,也极具意义,首先一点它可以推动制度往前走,同时也可以使可做的一些服务更加规范、包括专业度的提升。”
当然,此次团体标准制定的过程,也还是面临着困难的,张教授主要提了两点:“第一,标准的格式等问题是非常规范的,需要专业的学习。第二,目前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还没有完全开展,目前大家都是画蓝图,呈现出来的都只是理想当中的设计,缺乏经验和实践。所以我们更多去学习别人的经验,然后根据标准操作后在进行完善,我们可能要走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一个过程。大家都要理解这个过程,理解过程可能比看重结果更重要。”
接着,张教授就团体标准的内容提出了建议和要求,例如标准、指南内容中,不得使用“社工”这样的简称,避免“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的混淆。此外,为了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标准起草人和审查业务工作水平,服务人员的资质水平也要在内容里尽可能的体现,同时,服务人员的资质要从“能力”和“行为”两方面来界定,单纯能力方面是完全不够的,文化、经历、证书等都是表面的,补充以行为的界定落实到行动才可更全面、更准确。
“写我所做,做我所写”,是江苏民政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陈银龙所分享给我们标准制定的宗旨。“团体标准促活力”是陈秘书长的讲话主题,并且从标准的定义、团体标准的作用和地位、政策依据和制定实施四个部分展开培训。经陈秘书长介绍“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 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一般要经过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这样的一般程序。”陈秘书长和李会长都对之后江苏省社会工作协会医务社会工作团体标准的良好实施成效抱有很大信心,他们也希望这团体标准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针对省人民医院的一名成员疑惑道,我们所能否借鉴一些先进的经验和标准。陈秘书长解答道,“在目前状况,这类情况是必须的,在标准制定中,采用其他标准时,也分“修改采用””及“非等效采用”的情况,在不同团队编写标准时,按照服务流程来编写是最方便的,模板里也应在标准最开始部分标清引用文件。其他成员有关的疑问,陈秘书长也一一做了解答,共同讨论。
团体标准参与起草的是来自不同领域的研究团队,各团队会针对自己的模块,进一步细化,同时针对有差异的人群,顾及服务对象的感受,使得标准具有操作化、数据化,共同推动医务社会工作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责任编辑:孙彩丹
文章来源:http://practice.swchina.org/socialwork/yl/2019/0531/340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