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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章程中要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及时要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
5月20日,民政部对外公布了《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对“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有关社会组织的章程”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有关社会组织的章程。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及时要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章程核准时应当加强审查。
结合2018年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具体内容可以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统一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此前,已经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章程修改的社会组织,也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做进一步修改。社会组织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先行在章程中载入上述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章程核准手续。
《通知》还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督促推动”职责,巩固深化“两个全覆盖”成果,推进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
要继续持续有效做好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动员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社会组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论坛研讨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入章”工作,建立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三同步”机制。
责任编辑:张燕
文章来源:http://news.swchina.org/industrynews/2019/0521/340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