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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意见

近日,厦门市禁毒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厦门市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提出“为加快培育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承接主体不设成立年限的条件限制”“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较小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设定为3年”“违约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承接主体,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禁毒工作服务有关事项”。文件全文如下:

厦门市禁毒办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厦禁毒办〔2019〕12号

各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分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禁毒委相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家禁毒办、民政部、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禁毒办通〔2017〕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30号)、《省禁毒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闽禁毒办〔2018〕68号)的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丰富社会工作服务供给,持续提升禁毒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满足禁毒工作需要,现就我市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厦门、法治厦门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幸福,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禁毒社会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助人自助”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预防和减轻毒品危害,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专门化社会服务活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做好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禁毒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健全禁毒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禁毒社会服务方式、提升禁毒社会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服务禁毒工作、促进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改革创新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

二、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服务禁毒工作紧迫需求、创新禁毒社会服务方式、提升禁毒社会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培育项目品牌为着力点,以培养使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支持发展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基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切实做好禁毒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和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加强政府对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禁毒社会工作服务。

2.坚持需求导向和注重实效相结合。探索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供给与禁毒工作实际需求有效对接。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性特点,用专业价值创新服务理念,用专业理论深化服务内涵,用专业方法提升服务水平。

3.坚持机制创新和政策衔接相结合。整合各类政策资源,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加快培养从事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的导向性和扶持性作用。积极探索实践,强化政策衔接,不断创新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

4.坚持履行责任和引领方向相结合。加强对禁毒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和监督管理,支持禁毒社会组织立足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禁毒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在推进毒品问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工作目标

以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等为重点,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初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禁毒社会服务需求相符合的社会工作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初具规模,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日益丰富,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承担禁毒工作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包括:具备相应能力,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承担相关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主体要结合拟购买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具体内容,明确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确定承接主体。为加快培育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承接主体不设成立年限的条件限制。

(三)购买内容。根据我市禁毒社会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厦财综〔2018〕14号)确定的服务范围,B0903项“针对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的“特殊群体”包含吸毒人员。因此,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戒毒康复服务。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二是帮扶救助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三是禁毒宣传教育。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低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四是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机制。要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规范便捷、突出成效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要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信息发布、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较小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设定为3年。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购买经费。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应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绩效评价。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民〔2017〕26号)要求,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注重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加大服务对象评价的比重。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选择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监督管理。要加强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服务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禁毒工作服务有关事项。

四、开展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是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落实《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服务禁毒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逐步推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实施禁毒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禁毒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禁毒办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设计实施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保障,加强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等;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配合支持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规范禁毒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禁毒社会服务工作。

(三)引导社会参与。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互动的禁毒社会工作多元化供给模式,集聚融合各类服务资源,培育扶持各类服务主体。推进“三社联动”机制有效运行,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为吸毒人员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精准的戒毒康复服务。推动政府主导与慈善救助有机结合,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社会工作服务。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依托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积极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定期举办宣传周、展示会等活动,积极推介承接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及其特色品牌,交流经验、推广项目,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厦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1日

文章来源:http://laws.swchina.org/policy/2019/0409/33620.shtml